港澳政經

首頁 > 最新文章 > 港澳政經

立法會不應為「港獨」埋單(2016.9)

發布日期:2016-09-26

☉文/蕭史

立法會是香港最高立法機構,立法會議員是國家公職人員,作為公務員基本要求,必須遵守並踐行國家法律。因此,如果個別參選者「入閘」後或獲選後表達「港獨」主張,甚至行分裂之實,選管會和港府有權有責取消其參選者或議員資格。

香港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在即,建制泛民各派為爭取席位使出渾身解數。今次選舉是非法「佔中」、旺角事件之後首次立法會選舉,對香港的未來尤為重要,而「本土派」的崛起和「港獨」勢力的借題發揮或使立法會格局發生改變。但無論議席如何重新洗牌,立法會都不能成為宣傳「港獨」的舞台,更不應為「港獨」埋單。

禁「獨派」入閘無關言論自由

建制、泛民兩派在立法會選舉中如何角力已不是新聞,在本土思潮和「港獨」思潮中趁勢而起的「激進本土派」和「獨派」參選立法會卻是大新聞。在主張「港獨」的參選者陸續被依法取消參選資格後,部份泛民派參選者欲「吸票」而為其站台則使選情更加複雜。

香港市民歷來重視言論自由,故梁天琦等被拒絕「入閘」人士反復拿「言論自由被剝奪」的論調來激發民意反彈。但參選立法會實際上屬於將政治主張落實為具體行動的過程,當選議員後的實際工作更超過言論自由的範疇。

普通市民尚需為其言行負法律責任,立法會議員的責任就更加重大。法律在保障參選者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對其參選條件作出了具體要求。既然選擇了參選,就必須接受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資格審查,這是法律賦予後者的權力。

基本法第27條保障了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第39條亦明文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的法律予以實施。《公約》第19條規定了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因此,參選者欲表達言論,就必須接受法律的相關限制,沒有邊界的自由不應受到法律的保障。

法治基石不可動搖

今次選舉的另一個輿論爭議點在於,港府和選管會作出的簽署確認書、參選者資格審查等選舉前的流程是否合法,有泛民及「本土派」人士質疑如此做法會動搖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日前表示,簽署確認書這一程序並非是在法律層面對參選者創設新的義務。事實上,相關效忠義務在《立法會條例》第40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10條、第11條均已載明,確認書與參選人登記表是一致的,是對登記表有關內容的延續、補充和強調。

其次,選舉主任有權依法決定參選者提名是否有效。《香港法例》第541D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條規定,「選舉主任須決定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第542章《立法會條例》第38條(5)規定,「選舉主任必須裁定提名名單上的每名獲提名人是否獲有效提名」。

港府和選管會的做法有法可依,倒是如果主張「港獨」和「自決」的「獨派」、「激進本土派」人士進入立法會,則很有可能動搖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

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地位,是香港法治的基礎。基本法第1條、第2條分別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

「港獨」勢力主張香港「獨立建國」、「公投制憲」,這從根本上就違反了基本法。

有觀點提出,立法會可對基本法提出修改議案,因此主張修改基本法的個別條款不等於不擁護基本法。此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基本法第159條已明確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且「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中央對香港的「一國兩制」方針是通過人大寫進憲法的基本方針,而基本法第1條、第2條就是該方針的具體法律表述,意欲修改此二條款的主張顯然違反基本法,更是對香港法治基石的動搖,不具備任何可行性。

現實來看,立法會是香港最高立法機構,更是公帑支付的國家機構。立法會選舉亦是由公帑資助的活動,因此確保參選人擁護基本法,是特區政府和選管會應盡的責任和應有的權力。立法會議員是國家公職人員,而作為公務員的基本要求,必然是遵守並踐行國家法律。因此,如果個別參選者「入閘」後或獲選後表達「港獨」主張,甚至行分裂之實,選管會和港府有權有責取消其參選者或議員資格。

國際慣例僅供參考

參考國際慣例可謂香港部份人士的慣例,但就立法會選舉一事而言,國際慣例的參考價值有限。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出,香港並非主權國家,因此不能把立法會選舉等同於英美等西方主權國家的議會選舉。即使參考西方國家議會選舉的相關法律規定,也不難看出香港立法會選舉的相關規定符合國際慣例。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第3款規定,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分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後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

英國下議院當選人亦須宣誓效忠英王及其繼任者。去年英國大選中,主張蘇格蘭獨立的蘇格蘭民族黨和推動北愛爾蘭脫英的新芬黨雖均有成員獲選,但後者拒絕宣誓效忠,結果不能參與任何立法程序。

香港基本法第104條明確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故參選者在成為議員之前必須放棄任何違反基本法的主張,否則將無權參與立法,而如果宣誓就職後再作出違反基本法的行為,將受到法律懲處。

如果放主張「港獨」者入閘,直接受害者是立法會,最終受害者是香港市民。泛民派議員的多次「拉布」對香港發展的負面影響已無需贅述,倘若再有議員打着「本土主義」的旗號行分裂之實,立法會的形象和公信力將受到中央和香港社會根本性的質疑。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提出的六問,值得每一位香港選民思考:如果允許「港獨」分子堂而皇之地進入特區的立法機關,這符合「一國兩制」嗎?符合基本法嗎?符合法治原則嗎?這給香港社會什麼導向?要把香港引向什麼樣的發展方向?對香港是福還是禍?

理性的選民應該瞭解,「港獨」勢力「吃飯」,立法會不應「埋單」,700萬港人更不能「埋單」。


鏡報動態 | 最新文章 | 聯繫我們 | 加入我們 | 關於我們

香港鏡報文化企業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鏡報文化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