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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正處於關鍵歷史時刻(2016.11)

發布日期:2016-11-24

☉文/柳蘇

香港正處於關鍵歷史時刻,面對「港獨」惡性膨脹、司法對「港獨」違法言行網開一面的局面,這兩大問題若無法遏止和解決,香港將步台灣後塵,迅速走向沉淪。如何遏制「港獨」,成為特區政府、香港社會和中央政府面臨的重大課題。

香港正處於關鍵歷史時刻,「港獨」惡性膨脹是重要標誌。2014年爆發的「佔中」行動,實質上是一場以所謂追求「命運自主」和「港人自決」為口號的「港獨」行動,目標是要把香港變成「獨立」的政治實體,甚至是要「獨立建國」。

「港獨」惡性膨脹

「佔中」過去兩年,「港獨」勢力持續蔓延,更從意識層面升級至行動。「港獨」分子在街頭運動中,高舉「港獨」龍獅旗,呼籲建設「香港城邦」、「光復香港」、否認香港人是中國人、形容內地同胞為「蝗蟲」、叫嚷「中國人滾回中國去」,旺角暴亂街頭更響起「香港獨立建國」的叫囂,發展至有人公開成立「港獨」組織。

2016年初的新界東補選中,「港獨」分裂主義組織取得出人意料的結果,刺激了一些新成立的「港獨」組織參選立法會。這些激進組織有的明目張膽地以實現「香港獨立」、「香港建國」作為黨綱,有的宣稱「公投自決」香港前途,「重奪港人自主權」,本質都是謀求「港獨」,要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2016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特區政府推出「確認書」,希望將「港獨」分子攔在立法會大門之外,可惜「確認書」虎頭蛇尾,在反對派一致杯葛簽署確認書的情況下,當局隨即讓步確認其參選資格。僅有六名獨派參選人提名不獲確認,大量打着「港獨」旗號的本土派獲得參選資格,多名「港獨」分子或激進本土派人士成功入局,包括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香港眾志羅冠聰、熱血公民鄭松泰、本土派朱凱廸、劉小麗等。

10月12日,第六屆立法會舉行當選議員就職宣誓儀式,「青年新政」的游蕙禎和梁頌恆除了在誓詞中加入效忠「香港XX」等內容外,更將「China」讀成侮辱性的「支X」,游蕙禎更將「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Republic」讀成粗口「re-FXXking」。此二人還把Hong Kong XX XXX XXXXX 的「港獨」標語放在宣誓桌上或披在背上。游蕙禎、梁頌恆辱國「播獨」,明顯地侮辱包括港人在內的中國及全球華人,受到輿論嚴厲譴責,公眾要求此二人公開道歉並收回侮辱及歧視中國人言論,同時特區政府嚴格依法辦事,取消二人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並追究他們在宣誓時辱國「播獨」的刑責。

游蕙禎、梁頌恆根本敵視國家、有心反中亂港,給多少次宣誓機會,他們也不會良心發現,改邪歸正,即使他們就辱國言行作出道歉、按照法定誓詞重新宣誓,也絕非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只是暫時收斂「港獨」嘴臉,以圖再次蒙混過關,待成為立法會議員之後,定會利用議員身份的便利和立法會的平台興風作浪,把香港鬧得天翻地覆,永無寧日。

問題的嚴重性在於,在宣誓就職儀式中,包括本土自決派議員在內的近半數反對派議員,均有在宣誓時「玩嘢」及在法定誓詞「加料」,舉黃傘、撕道具、擊鼓、拉布,或明或暗作出分裂和「港獨」的表態,宣誓變宣「獨」。這不僅意味着未來四年立法會勢必亂象叢生,而且顯示「港獨」分子已從街頭運動進入特區建制。「港獨」分子在立法會鼓吹推動「港獨」,其危害性比在建制外興風作浪更大。這既因為議員有「言論免責權」,議員若在立法會鼓吹推動「港獨」難以追究刑責,也因為議員在立法會上的言行對社會影響巨大,若在立法會鼓吹推動「港獨」,會加劇「港獨」惡性膨脹。

「港獨」與「台獨」發生背景的比較

台灣在兩蔣時代,國民黨當局在刑法100 條中專門規定了「分裂國土罪」,境管部門還列出了「黑名單」,嚴格禁止「台獨」分子入境。在國民黨的嚴密控制下,「台獨」勢力把「台獨運動落實到台灣島內」的企圖始終無法實現。李登輝上台後(1988~2000年),對「台獨」勢力極盡縱容包庇之能事,「台獨」在李登輝縱容下迅速在島內蔓延開來。一些「台獨」分子得以大搖大擺地回到台灣,李登輝1992年5月廢除「刑法第100條」和「國安法」,取消「黑名單」,宣布「台獨」屬於言論自由範疇,為「台獨」分子返台打開方便之門,「台獨」活動重心隨之由海外轉移到島內。「台獨」分子返台後,組織了五花八門的「台獨」組織,推行「公民投票運動」等名目繁多的分裂活動。同時「台獨」勢力還投入選舉,堂而皇之跨入台灣當局建制,從通緝犯一躍變成了「立法委員」、「國大代表」和縣(市)長。以「台獨」為黨綱的民進黨兩位主席陳水扁和蔡英文,先後當上了台灣「總統」。

「港獨」與「台獨」的發生背景,特別是在讓步和縱容方面,在很大程度上相似。香港回歸後,面對反對派的步步緊逼,一股綏靖主義的不良風氣逐漸蔓延。前任特區政府遇到「港獨」勢力的出現和蔓延,選擇了不論述、不溝通、不說服的做法,完全放棄話語權,並無原則地作出讓步,既表現不出管治意志,也缺乏必要的政治技巧。這方面的例子不勝枚舉,教訓深刻。

2010年1月,社民連及公民黨策動「五區公投,全民起義」,實際上是承襲民進黨的「台獨公投」,與當年陳水扁藉「公投綁大選」搞「台獨」,屬同一個模式,走的也是同一條路,背後的意圖是謀求「港獨」和與中國分離。

對「五區公投運動」,國務院港澳辦在2010年1月15日發表聲明,只是指《基本法》並無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區亦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強調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發聲明回應,亦只是指「公投」濫用補選程序、違反基本法規定,辭職議員並沒有履行憲制責任,特區政府對此深表遺憾云云。

由於港澳辦和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領導的特區政府沒有明確提出禁止違憲違法的「五區公投」,因此「五區公投」竟然利用公權力安排進行,耗費了1.6億元公帑和大量人力物力。

由於對「五區公投」的縱容,「港獨」迅速蔓延。2012年反對派引爆的反國教運動,妖魔化國民教育,千方百計「去中國化」,底牌和「台獨」勢力並無二致。「台獨」勢力把「去中國化」毒手伸向教科書,是想把台灣的教育變成「台獨」思想教育;同樣,香港反對派把「去中國化」毒手伸向國民教育,是企圖把香港的教育變成「港獨」思想教育。但是香港教育當局也選擇了不論述、不溝通、不說服的做法,甚至明哲保身說國民教育是上屆政府的政策,當局甚至有人吹捧「反國教」的急先鋒學民思潮「好叻」。在反對派包圍政府總部的情況下,當局最終以簡短記者會的方式,宣布同意擱置香港國民教育課程指引。

內地自2003年實行赴港自由行政策以來,總體是利大於弊,對振興香港經濟、促進就業、繁榮旅遊等方面,起了積極作用。但自由行被反對派誣衊為「逼爆香港」、「染紅香港」、「使香港淪為中國殖民地」。「水貨客」只不過是市場管理問題,反對派竟然打着港英殖民旗幟,亮出所謂「香港自治運動」招牌,叫嚷「光復香港」。令人遺憾的是,當局在反對派的壓力下,只是嚴厲打擊「水貨客」,並將自由行旅客多帶一罐奶粉(以兩罐為限)刑事化,但對「港獨」叫囂卻不置一詞,這說明在綏靖主義蔓延下,即使是對香港經濟復甦居功至偉的自由行,也會被反對派作為鼓吹和推動「港獨」的藉口。

2014年發生的違法「佔中」,實際上是「五區公投」、反國教、反自由行的延續。反對派一直主張割裂「一國兩制」,把香港變為政治實體,搞「本土行動」、「香港自治運動」、「反新界東北規劃」、「反割地賣港」、「反強國人」、「驅蝗行動」,高喊「中國人滾回中國去」、高舉「港獨」龍獅旗,顯示反對派對「一國兩制」的歪曲、挑戰和仇視不斷升級。由於當局綏靖主義對「港獨」的縱容,發展到「佔中」期間的「反人大決定」、「香港XX、命運自主」、「全民制憲」,終於發生一場以所謂追求「命運自主」和「港人自決」為口號的「港獨」運動。

司法對「港獨」違法言行網開一面

兩年前的違法「佔中」,令香港經歷長達79日的「佔禍」。「佔中」兩年過去了,但禍首未懲,令「佔中」導致的「破窗效應」(Broken Windows Theory)越來越嚴重。「佔中」打開了所謂「違法達義」的潘朵拉盒子,釋放了暴力與「港獨」結合的怪胎出來,香港的法治根基受到嚴峻挑戰。但「佔中」落幕已經兩年,當局說要嚴懲滋事分子,然而法庭卻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去年初「預約拘捕」的48名主事者,包括「佔中三丑」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另一學聯前秘書長、候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壹傳媒集團老闆黎智英,以及多名反對派時任立法會議員,有的至今仍未因「佔中」而被起訴,有的上到法庭不是無罪釋放,就是輕判了事,變相縱容、姑息有關惡行,令「佔中」導致的「破窗效應」越來越嚴重。罪與罰嚴重失衡,犯事毋須付出成本的情況下,給予大眾一個錯誤資訊,以為作出違法行為只需付出輕微代價,令犯法者覺得有法不依都沒問題,變相鼓勵年輕一代犯法,荼毒香港未來。

兩年前羅冠聰、黃之鋒及周永康三人帶頭「佔領」政總公民廣場,掀起違法「佔中」,令香港陷入79天無法無天的半癱瘓狀態,社會影響惡劣,法庭卻分別輕判三人社服令及緩刑。「佔領」公民廣場的訴求是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撤回「8.31決定」。法官卻將之美化為「三人是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訴求,目的及動機非為自己利益或傷害他人」,這明顯是同情和袒護「佔領」公民廣場反人大決定的目的及動機,這是以帶有偏見的意識形態,代替客觀嚴謹的法律判斷。判決對社會傳遞負面資訊,司法對「港獨」違法言行網開一面,等同縱容違法暴力和分離行為,為愈來愈暴力化的「港獨」火上加油,未來可能有更多激進搞事者衝擊法治,破壞社會穩定。

「佔中」導致的「破窗效應」亟待修補。司法若不妥善嚴明執法,不依法懲罰違法者,後患無窮,特區政府和法院必須依法嚴懲「港獨」言行,修補香港法治漏洞。今年5月,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發表反「港獨」宣言,批評「港獨」罔顧法理、歷史、文化、民族情感、政治現實,違反了絕大部分港人和內地同胞的意願。他們促請,在明顯有條例處理的情況下,律政司有責任對「港獨」言行作出檢控,否則事態就會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的確,依法遏制「港獨」不宜只說不做,關鍵是提出檢控。否則法律如同虛設,只會使「港獨」勢力有恃無恐,進一步危害香港繁榮穩定和國家安全。

香港法例規定,香港居民外出若沒帶證件、亂闖紅燈或不依指示亂過馬路、在街頭及公共場所亂扔垃圾隨地吐痰、在禁煙的地方抽煙、乘坐計程車或小轎車沒有佩戴安全帶、無故遊蕩、深夜喧嘩、隨身攜帶超過5英寸(約一成年人手掌)的小刀,等等,都會被檢控及罰款,發揮了有效的阻嚇作用。

相比較起來,「港獨」是更為嚴重的罪行,但香港司法卻對「港獨」言行網開一面。法律界人士指出,「港獨」屬干犯香港現有法例最嚴重的罪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及第3條叛逆及意圖叛逆罪,一經檢控定罪,可處終身監禁。香港對輕微的違例違法行為尚且可提出檢控,對嚴重危害公眾利益的「港獨」言行,更有必要提出檢控,否則對「港獨」言行完全失去阻嚇作用。因此,對觸犯現行法律的「港獨」言行,律政司完全可以提供法律指引和進行案件籌備工作,盡快提出檢控。

遏制「港獨」人大釋法勢在必行

問題的要害在於,根據迄今為止的司法判例,香港司法無法有效地遏制「港獨」,無法承擔起維護香港憲制秩序的重任。從性質上,反「港獨」屬於國家安全事務,應由國家負責創制法律及執法,但《基本法》第23條的授權立法長期無法落實,而香港司法又疏於利用本地法律資源遏制「港獨」,造成「港獨」行為愈演愈烈,日益危及國家安全利益與《基本法》秩序。

十六世紀法國法學家博丹(Jean Bodin)在其著名的《國家六書》(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中,主權被明確界定為「國家的絕對和永久的權力」,在其所列舉的諸多主權權力中,終審權被明確的列為第四項主權特權。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其名著《利維坦》(Leviathan)中採取了跟博丹類似的思維,將主權設定為絕對權力,並堅持包括司法權在內的主權權利都不能分割,不能轉讓。由此來看,《基本法》設置的解釋機制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只構成「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權」。但香港回歸以來,香港法院往往沒有尊重中央對香港「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權」,沒有尊重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優於香港法院的司法解釋,這是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不可迴避的問題。

因此,檢視如何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人大須在必要時果斷釋法,以彰顯中央對香港的「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權」,這也是反「港獨」的必然憲制選擇。縱觀香港回歸19年來人大四次釋法,避免無謂爭拗,彌合社會裂痕,釋疑止爭,利大於弊。全國人大常委會態度審慎克制,不遇重大問題,不到關鍵時刻,不會輕易採用。面對「港獨」惡性膨脹、香港司法對「港獨」違法言行網開一面的局面,第五次人大釋法勢在必行。

第五次人大釋法涵蓋的內容,建議可澄清三個議題:

第一,明確規定「港獨」言行違憲違法,必須依法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多民族國家。」第一章「總綱」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憲法》不但在全國範圍內適用和具約束力,亦適用於並約束港澳兩特別行政區,「港獨」違反國家統一的行為即是違憲。

根據國家憲法原則和精神制訂的《基本法》,「序言」莊嚴宣告:「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就宣告妄圖將香港從中國的領土、主權完整分裂出去的「港獨」言行違法。

人大釋法明確「港獨」言行違憲違法,可以促進香港司法機構在解釋相關《基本法》條款時充分考量《憲法》和《基本法》對主權與領土完整的保護性功能。以人大釋法促進香港法治積極反「港獨」,是中央堅持依法治港不可推卸的憲制性責任。

第二,考慮將《國家安全法》在適當時機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建議人大釋法明確《國家安全法》不屬於香港自治權範圍,是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面對「港獨」惡性膨脹、司法對「港獨」違法言行網開一面的局面,人大釋法應考慮《國家安全法》可在適當時機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第三,建議明確規定《基本法》立法應在合理期限內完成。 香港因為沒有落實23條立法,造成香港基本法權威受到藐視,中央的憲制權威和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遭受懷疑,也使「港獨」有恃無恐惡性膨脹。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國家一項基本憲制責任。將國家安全立法無限期、無條件地拖下去,不是一個負責任政府的做法。建議人大釋法明確規定23條立法不能無限期、無條件地擱置下去,立法應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即下一屆特區政府任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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