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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宣誓議員須被取消資格(2016.11)

發布日期:2016-11-24

☉文/顧敏康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在香港現有法律體制下如果不能正確平衡宣誓權利與國家安全利益的關係時,就不能排除人大釋法的可能性。

香港《基本法》第104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條規定是有特別含義的,就是因為考慮到香港永久居民成分複雜,有些持外國身份者也可以參選立法會議員;有些當選議員可能破壞「一國兩制」。因此,宣誓就成為其中一個非常必要的程序。否則,《基本法》第79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罰議員違反誓言的情況)就形同虛設。既然立法會議員有責任維護《基本法》,就不可以鼓吹「港獨」或以「港獨」為宗旨而組織有關活動。《基本法》第一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這是「一國兩制」的根本底線,也是立法會議員必須維護的基本原則,否則就沒有資格成為議員。所謂維護,當然既包含自己要遵守,也包含要敦促他人遵守,並不容許自己和他人宣揚或推動「港獨」。

一,違法宣誓「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基本法》第104條中的關鍵字是「依法宣誓」,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的誓詞宣誓,也就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為立法會議員規定的誓詞:「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不可以故意加詞、漏詞,也不可以故意展示與誓詞不符的標語、口號等。違反誓詞的法律後果也有法律規定的。《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雖然法律本身沒有進一步界定什麼是「拒絕或忽略」,但有一點是可以用來做判斷標準的,就是看宣誓人是否無心之失、技術之失,還是故意所為。

游蕙禎、梁頌恆(以下為游梁)二人明知宣誓的嚴肅性和莊嚴性、明知違法宣誓的後果,但他們不僅刻意改變誓詞、展示違反《基本法》的標語,還公然侮辱國家,侮辱中國人。游梁二人以英語宣誓,除了違法在誓詞中加入效忠「香港XX」的英文字句外,更將「China」一字讀成日本侵略中國時用來侮辱中國的詞語「支X」,游蕙禎更將「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Republic」故意讀成英語粗口。他們這種故意違法宣誓的行為,理應被視為「拒絕」法律規定的誓詞,理應被取消議員就任資格。

二,違法宣誓構成發假誓罪

游梁二人的行為已經表明:他們不僅不會遵守《基本法》,而且是鐵了心宣揚「港獨」。這也表明,他們兩人從報名參選立法會議員開始,填報的聲明是違心的失實聲明,目的只是企圖「入閘」,參選立法會議員,享受高薪厚祿,更借助立法會的平台,利用公帑,大肆宣揚「港獨」。即使立法會主席給予他們第三次宣誓機會,即使游梁完全按照法定誓詞宣誓,那也不可能是真心所為。從簽署確認書、到違法宣誓那一刻宣揚「港獨」和侮辱國人、到隨後的言行,可以認定他們已經構成發假誓。對於這種發假誓的行為,政府應該啟動有關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發假誓最高刑罰是入獄7年及罰款。

三,給第三次宣誓機會是縱容「港獨」

游梁二人違法宣誓的行為已經表明,他們不僅不願意做中國人,而且執意走「港獨」之路,他們也不可能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遵守法律的。當他們的兩次宣誓均被裁定無效後,立法會主席依然在諮詢外判律師的建議後決定給二人第三次宣誓機會。這樣的決定顯然是置國家安全利益於不顧,為「港獨」者大開綠燈,是縱容違法。也是基於這樣的考慮,行政長官梁振英指示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阻止梁頌恆和游蕙禎再次宣誓,又要求法院裁定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無權批准議員再宣誓。代表立法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反對禁制令,但其給出的法律意見卻值得商榷。他認為「立法會主席有憲制責任保障立法機關及議員,尊重他們的權利,看不到為何要阻止兩人宣誓,反對申請覆核一方要求,即推翻梁君彥的決定,禁止兩人再宣誓」。難道為了保護二人的宣誓權利,就可以置國家主權安危於不顧?難道二人可以無限度地行使他們的宣誓權利?

如果游梁二人第三次宣誓通過,他們就會充分利用《基本法》第77條規定(免責條款)在立法會內肆意宣揚「港獨」。到那時,《基本法》第79條可能是一個處理方法。第79條規定,當議員因「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時,「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但是,在現有的立法會構成下,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第二個處理辦法就是立法會主席有責任制止宣揚「港獨」的言論,不准有關議員發言。但以現有情況看,估計效果甚微。

四,行政主導下的三權制衡

行政長官梁振英指示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和司法覆核,卻被反對派說成是濫用司法覆核,破壞所謂的「三權分立」。應該說,香港是行政主導下三權制衡,並不存在「三權分立」。游梁二人故意違法宣誓,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必須被取消議員資格。由於第21條沒有規定由誰來取消他們二人的資格,因此應該回歸《基本法》的具體規定。《基本法》第48條規定了行政長官的職權,其中的第二項職權是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的其他法律(包括《宣誓及聲明條例》)。

可見,當游梁二人違法宣誓後,行政長官完全可以依照《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布其議員資格被取消,並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但是,行政長官本着對法院的尊重,本着對立法會的尊重,將一個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放到法庭上去討論,希望進一步理清有關法律問題,這是值得支持的。

本文還認為,由於游梁二人鼓吹「港獨」,破壞「一國兩制」和違反《基本法》,在香港現有法律體制下如不能正確平衡宣誓權利與國家安全利益的關係時,就不能排除人大釋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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