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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第五次釋法對香港的啟示(2016.12)

發布日期:2016-12-22

☉文/蕭史

有專家表示,「宣誓風波」再次反映出香港在國家安全領域存在立法缺失的問題。此次「宣誓風波」讓大多數香港人看清了「港獨」的現實危害,或可成為重新探討二十三條立法的契機。

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主動釋法,在關鍵節點上阻止了帶有「港獨」傾向的個別立法會候任議員「登堂入室」。人大第五次釋法,從草案交付審議到正式通過僅用時四天,看似「快刀斬亂麻」,實則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據準備,對一度陷入政治困局的香港而言意義深遠。人大釋法,再次體現出中央對「港獨」的「零容忍」態度,而「宣誓風波」更可能成為央港重新討論二十三條立法的契機。

「快刀斬亂麻」禁「港獨」登堂

近年來,以「本土」之名行分裂之實的「港獨」勢力在香港社會形成抬頭之勢。個別立法會候任議員在就職宣誓時的言行,更有將「港獨」帶入立法機關之意,使新一屆立法會成立之初便陷入混亂。從政治倫理、法理合理性和現實迫切性三方面來看,人大今次釋法都起到「快刀斬亂麻」的效果。

公職人員在就職時須宣誓擁護本國法律、效忠本國政府,是現代國家和地區的基本政治倫理和要求。人大今次對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詳細解釋,就是為釐清香港特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對於違反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精神而欲「登堂入室」的候任議員,中央勢將「拒之門外」。

在世界範圍內,沒有任何國家或地區允許分裂該國家或地區的政治力量進入其議事機構,這是基本的憲政原理。「港獨」的本質是分裂國家,違反憲法和基本法,擾亂香港政治秩序,破壞中央和香港政治互信的基礎。全國人大有權且有責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和有效實施。

從法理角度看,人大釋法是執行其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憲制權力,亦是履行基本憲制責任,合乎法理。南開大學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對筆者說,世界各國的法律都需經歷解釋和修正的過程,這就要求各國家和地區要有法律上的權威機關在釋法、修法的過程中保駕護航。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被譽為「憲法的守護者」;在中國,法律規定這一責任由全國人大承擔。

中國是單一制而非聯邦制國家,地方的權力均來自中央的授權而非地方所固有。基本法屬全國性法律,之所以在香港有「小憲法」之稱,是因為其獲憲法授權而在香港具有憲制性地位。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解釋和完善,這便要明確基本法的解釋權歸誰所有。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也來自前者授權。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基本法的最高解釋者,其依法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解釋內容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毋庸置疑。

從現實迫切性來看,人大釋法「斬去亂麻」,也有利於立法會盡快恢復正常運作。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對筆者表示,在時間點的選擇上,中央的着眼點並非不相信香港法院的判決,而是出於現實的迫切性。他表示,香港的司法審判是一個較為耗時的過程,而目前立法會已無法正常運作。香港司法自身的特殊性和程序性導致特區法院不可能很快作出判決,這就意味着立法會可能長期陷入癱瘓。

二十三條立法或迎契機

香港回歸近二十年以來,人大先後五次釋法,內容均涉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涉及到香港的繁榮穩定,對香港社會發展起到重要指導作用。基本法屬框架性法律,在實踐過程中需要有相應配套法律的補充。個別候任議員欲將立法會作為宣揚「港獨」的政治平台,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香港社會對於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概念的理解不足。對於香港社會而言,人大釋法不應只是對個別違法候任議員的回應,更應成為港人深化國家觀念,明晰國家安全意識,加快國安領域立法的契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在對釋法作說明時表示,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屬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從根本上違反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等規定。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央雖表示應依法追究宣揚「港獨」者的法律責任,但就香港現行法律而言,其應負之責任非常有限。人大此次釋法,雖然實現了從法律層面阻止具有「港獨」傾向的政治勢力進入立法會,但僅憑一把「快刀」做「手術切割」仍難根治「港獨」毒瘤。而「港獨」思潮的存在和發展,又勢必繼續威脅香港政治穩定和經濟繁榮。如此,則即將換屆的港府和新一屆立法會恐很難在任期內就重啟政改等重要議題達成共識。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齊鵬飛對筆者表示,「宣誓風波」再次反映出香港在國家安全領域存在立法缺失的問題。他認為,下一屆特區政府應該首要考慮的問題並非重啟政改,而是探討並開展在國家安全領域的立法工作。此次「宣誓風波」讓大多數香港人看清了「港獨」的現實危害,或可成為重新探討二十三條立法的契機。

另有內地資深港澳問題學者表示,國家安全問題不能歸納為香港地方自治的範疇,長期來看,國家安全領域在港立法是勢在必行。香港可以考慮將現有法律彙總為國家安全法律辦法,並以此為抓手,加快進行與基本法配套的相關法律立法工作,以保證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發揮應有作用。

從中央角度來看,國家安全是關乎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重要命題,更是中央的憲制責任。中央不可能讓香港長期「選擇性」地實施基本法,更不可能讓香港長期成為「政治上不設防」的城市,故中央亦可能要求香港限期完成就二十三條的相關立法工作,並以此作為政改的前提。如果香港各派仍陷於政治爭拗而無法達成相關立法工作的共識,則中央在法理和現實的層面上都有可能替香港制定臨時使用的國家安全條例,直至立法會有能力完成立法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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