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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選委會制度是香港最現實選擇(2017.1)

發布日期:2017-01-13


538張選舉人團票決定超過3億美國人的總統,如此比例更像「小圈選舉」。但該制度仍被認為是最適合美國的選舉制度,其主要是均衡了美國各州的利益。類比之下,香港特首選舉也需要兼顧香港各界的利益,況且香港並不具備美式民主基礎,更需要均衡各界利益的選舉制度來選特首。因此選舉委員會制度最適合香港。

☉文/蕭史

新一屆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於2016年底如期舉行。因當選選委將在今年3月直接投票選舉產生新一屆香港特首,而後者將面臨處理「港獨」、二十三條立法、重啟政改等重要問題,故此次選舉結果對香港未來5年的影響不容忽視。

據基本法及相關法例規定,選委會由4大界別、38個界別組,共計1200名選舉委員組成。選委會選舉雖已覆蓋香港社會絕大多數界別,但仍有人指其缺乏廣泛代表性,甚至被污以「小圈選舉」的惡名。

事實上,從香港回歸以來的歷次選委會選舉和特首選舉的結果來看,香港現行的選舉制度和程序符合基本法精神,適應香港社情、符合中央要求,並參照了國際範例,可謂既合法且合理。




符合基本法精神

基本法及其附件一明確規定了通過選委會選舉產生香港特首的制度和程序,因此現行的選委會和特首選舉產生辦法符合基本法精神、具有法律效力。非建制派人士認為,代表香港730萬人的特首由1200人組成的選委會選舉產生,不具有民意代表性。但其實如此選舉制度已是適應當前香港社情的最大公約數。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而這種由選委會選舉產生特首的方式,正是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而定。

今次的選委會選舉,是香港政改擱置後的首次。由於在特首提名方法上存在分歧而導致選委會未能過渡成為特首選舉提名委員會,使得普選特首的政改方案無緣實施。因此,特首選舉程序完全是按照基本法進行。

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委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委會界別分組即是以此為法據而劃分,故選委會的組成和選舉程序亦符合基本法規定。

此外,香港的政治選舉由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據相關條例進行和監督。選管會作為非政治性組織,在歷次選舉前都會發表相關選舉活動指引,並設立為期三十日的公眾諮詢期,進一步保證了選舉程序的公開和公正。部份非建制派人士對選委會選舉多加指摘卻並未在公眾諮詢期提出更為合理的建議,未免顯得蠻不講理。這些人士一面高呼選委會選舉不具備民意代表性,一面又無所不用其極地爭取進入選委會,更使其政客的兩面性暴露無遺。


適應香港社情 符合中央要求

從香港角度觀之,增長乏力的經濟和日趨撕裂的社會亟需政治環境企穩。這便需要選委會選出一個有能力、有擔當的特首。選委會委員多為香港各界的「頭面人物」,更瞭解各自所在界別的發展所需。在當前香港社情下,由他們選舉產生新任特首,已是最現實且高效的方法,有利於香港盡快走出「政治霧霾」。

從中央角度觀之,新任特首最重要的工作無疑是防止「港獨」勢力的蔓延,推進二十三條立法,穩定香港政局。這便需要選委會選出一個識大體、顧大局的特首。

香港政治制度的主要特點是行政主導,特首的權力可以決定許多重大問題的最終走向。而二十三條尚未在港立法,這就要求特首的人選必須愛國愛港,在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問題上絕對可靠。而隨着「本土思潮」近年來的湧起和「港獨」勢力向社會各界的滲透,也給特首選舉增添了幾分不確定因素。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首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多次號召團結愛國愛港人士,禁止「港獨」勢力滲入選委會,既是落實基本法的根本要求,也是為保證特首選舉的順利、有效進行。




最適合的制度就是最好制度

香港選委會制度存在不足,這點毋庸諱言,但其實參照國際範例可見,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一定過程,適應時局的選舉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

去年美國大選後,有選民打出「不是我的總統」的標語來反對特朗普當選,可見在素以「民主楷模」自我標榜的美國,民主選舉結果也實難令所有民眾心服口服。美國大選的這一狀況,很大程度上是其選舉人制度所致。

美國選舉制度為選舉人及選舉人團制。美國憲法規定,每州應依照該議會所定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人,其數目同該州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人數相等。這些各州選派的選舉人再組成選舉人團,大選中得票超過某一州選舉人總數一半的候選人即可獲得該州全部的選舉人團票。這便導致了此次美國大選中,希拉莉雖獲得多數選舉人票,卻因選舉人團票不敵特朗普而敗選的結果。

538張選舉人團票決定超過3億美國人的總統,如此比例更像「小圈選舉」。從誕生之日起,美國就一直有反對該選舉制度的聲音,但在經過200多年民主實踐後,該制度仍被認為是最適合美國的民主選舉制度。其主要原因在於,選舉人團制度均衡考慮了美國各州的利益,避免了總統候選人忽視小州利益的情況。

類比之下,特首作為香港特區的最高行政長官,也需要兼顧香港各界的利益,避免少數界別因從業者人數少而受到忽視。香港不具備美國的民主發展基礎,且社會貧富差距日益拉大,更需要一個可以均衡各界利益的選舉制度來產生特首。

就選舉而言,沒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最合適的制度。美國的選舉人團制度如此,香港的選委會制度亦然。香港政制改革勢在必行,但在現實情況下,由選委會選舉產生特首,還是均衡了各方利益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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