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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這條奪權路行不通(2020.4)

發布日期:2020-08-11

☉文/區漢宗

目前,泛民關於爭取功能組別更多席位奪取立法會過半乃至奪權變天的策略成為焦點。GLOs創辦人沈旭暉為此撰寫題為《「功能選得贏,一樹碧無情」:制度變革的迷與思》,聲稱:「根據《基本法》框架,有一條普選路是不需人大層面處理、也毋須2/3多數通過,那就是功能組別『新九組』化。」「假如是由非建制特首提出,那就是政府議案,只需要立法會簡單多數通過,這才是立會過半的重要性。」

沈旭暉的文章其實是炒冷飯,之前已有不少人闡述過類似觀點。例如「立場新聞」20161227日發表的劉雲龍所撰《政改,其實唔一定要啟動五部曲》就認為:「即使在不啟動五部曲情況下,香港本身其實仍有空間可透過本地立法,換言之,事先不用問北京、不需改變八三一框架,只需立法會在席議員半數通過,就能擴大民主成分。」該文建議:一、以類似當年彭定康新九組的方式,將全港選民盡量平均「分配」於除特首選舉委員會「政界」之外的現有各界別中,即由300萬選民選出1200名選委中的900人;二、將目前立法會功能組別「票票等值」化,也就是以類似當年彭定康新九組方式。應該說,該文比沈旭暉的文章似乎更有理據,奪權路徑也似乎更清晰。

劉雲龍和沈旭暉文章的主張,一是建基於《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立法會「各個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選舉辦法及選舉委員會選舉議員的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二是按照《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政府提出的議案、法案或修正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立法會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或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以下兩部份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

由此看來,劉雲龍和沈旭暉認為,將功能組別「新九組」化,由一個所謂「泛黃特首」提出政府議案,只需要立法會簡單多數通過,二人堅信這才是立會過半的重要性,這才是一條泛民奪取香港管治權的路徑。但這條奪權路徑可行嗎?其實並非如此。

首先,根本不可能出現一個非建制特首即所謂「泛黃特首」

香港的特首並不是一般的地方領導人,是特區及特區政府的雙首長,即是說特首同時要向中央和特區負責,是「雙首長、雙負責」制。特首選舉如果只有投票程序而沒有任命程序,後果便嚴重了。因此特首當選人在選舉產生後,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實質任命,才可以成為真正的特首,這是憲政現實。中央還有皇牌在手,《中英聯合聲明》清楚明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句話後來清楚寫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段。換言之,如果有人要推中央不接受的人物上臺挑戰「一國兩制」,中央毋須行到拒絕任命這一步,在提名後就可採取協商。方案之一可能是採用人大的選舉機制,因為這個機制人數更多,足以成為替代品。因此,由一個所謂「泛黃特首」提出政府議案,將立法會和特首選委會功能組別「新九組」化的機會根本不可能出現。

第二,中央或會以人大釋法或決定的方式,提前阻止立法會和特首選舉委員會功能組別「新九組」化

末代港督彭定康任內推行「新九組」方案,將1995年最後一次立法局選舉的9個新增功能界別,以個人票取代團體票,令「新九組」議席儼如直選議席。回歸前特區預委會和籌委會都已明言會在1997年後取締「新九組」的「三違反」方案,中方之所以反對的主要因由在於:《基本法》所規定的功能界團體選舉是以法團主義為投票基礎,而彭定康方案則把選舉權擴大至所有在職人士,導致該選舉制度蛻變成了某種分行業的直接選舉,違反《基本法》原意。不足兩年,隨着中方「另起爐灶」成立臨立會,把1998年首屆立法局的選舉辦法,回復至彭定康之前的安排,「新九組」則以新界別取代。

時移勢易,雖然彭定康「新九組」的構思今天在一些建制派人眼中不再「違反《基本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更曾多次指當年彭定康方案具參考價值,但中央至今一直對彭定康的「新九組」保持高度警惕。而當立法會、選委會功能組別「新九組」化威脅到可能產生一個「泛黃特首」當選人時,相信很大可能會以人大釋法或決定的方式,提前對立法會、選委會功能組別的性質和選舉辦法重新作出規定,令泛民通過「新九組」化奪權的目的難以得逞。

第三,泛民奪權路徑違反政改五部曲規定

根據20044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香港的政制發展方案必須走完「五部曲」:

一、特首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首及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二、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三、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四、特首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五、特首將法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批准或備案。

《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立法會「各個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選舉辦法及選舉委員會選舉議員的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這裏絕非指立法會、選委會功能組別「新九組」化,如果「新九組」化,一定必須走政改「五部曲」。

2016618日,反對派議員否決特首普選政改方案,使距港人僅有一步之遙的普選夢破滅,20209月立法會普選也無法實現,反對派議員必須承擔扼殺普選的全部責任。

不要說特首普選方案被反對派議員否決,就是立法會普選方案,也一定必須走完政改「五部曲」。沈旭暉所謂「立法會、選委會功能組別選委怎樣選出,由公司票變成個人票,只是內部立法。」「假如是由非建制特首提出,那就是政府議案,只需要立法會簡單多數通過,這才是立會過半的重要性。」這些胡言亂語,完全缺乏憲制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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