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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關鍵在執行(2020.8)

發布日期:2020-08-27

☉文/區漢宗

《孟子》:「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明朝張居正也有一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一部法律若得不到有效落實和執行,最終必淪為一紙空文。《港區國安法》有否「一法定香江」的效果,關鍵就在執行。但《港區國安法》的執行面臨種種阻力,各方切勿掉以輕心。

對反對派旨在奪權亂港的「初選」,中聯辦、港澳辦接連發聲明,嚴厲譴責「初選」非法操控選舉,公然挑戰《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

1、兩辦聲明與湯家驊的表態

中聯辦13日深夜發稿,嚴厲譴責反對派政團罔顧法律和特區政府警告,執意開展非法「初選」,堅定支持特區政府深入調查、依法查處;中聯辦強調,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戴耀廷,協調此次反對派「初選」是典型的涉嫌犯法。從非法「佔中」、「修例風波」,到發起「雷動2.0」、「35+計劃」,戴耀廷團夥及反對派的目標是奪取香港的管治權,妄想上演港版「顏色革命」。特別值得警惕的是,在《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一些人居然簽署「共同綱領」,並肆無忌憚地揚言協調反對派參選立法會的目標就是要控制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政府、全面「攬炒」香港、顛覆國家政權,已經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2條以及香港本地選舉法律。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14日發表談話,嚴正指出此舉是對香港選舉的非法操控,是對香港《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的公然挑戰,並表示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政府有關部門和香港中聯辦發言人對此表明的嚴正態度,堅決支持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發言人強調,這場所謂的「初選」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明確的政治目的,是持續了一年有餘、給香港帶來巨大禍害的「修例風波」的延續,是「黑暴」「攬炒」的變種。其主要策劃者和組織者戴耀廷,是非法「佔中」的主要策動者、「港獨」主張和「真攬炒」的賣力鼓吹者,也是外國和境外勢力在香港的政治代理人。事實證明,戴耀廷之流是製造香港亂局、禍港害民的罪魁禍首之一。他們的目的是要推翻特區政府,奪取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他們是要假借所謂「民意」禍國亂港,把香港變成對國家進行「顏色革命」和滲透顛覆活動的基地。對於他們的險惡用心和嚴重危害不可不察。

兩辦的聲明,對於「初選」觸犯國安法的性質已經說得十分清楚,但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7月15日居然表示,「看不到民主派立法會初選有違反國安法的元素或者意圖,需有其他元素才能入罪,包括使用武力、脅迫用武力或非法手段等」。湯家驊更猖獗稱:「無論某人的位置多高,所發表的意見不代表法庭判決,或者被視為法律,最終仍由法庭決定,個別部門或官員的說法,可以當作意見看待。」

2.湯家驊應被行政長官炒魷

作為行政長官的智囊和顧問,行政會議成員須遵守「保密制」和「集體負責制」的原則。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11章)第18條,行政會議成員須於獲委任後作出「盡職誓言」,承諾「除獲行政長官的授權外,決不向任何人洩露行政會議的議程、所討論的內容及情況以及基於行政會議成員身分而獲得的任何文件,或獲知的任何事情,不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協助他人謀取私利,並就行政會議作出的一切決定,負起集體責任」。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7月13日晚稱,初選可能違反了《港區國安法》中「顛覆政權」罪行,如果所謂「初選」是為阻攔香港政府施政,可能會違反《港區國安法》顛覆政權的罪行。

反對派某些成員一直都希望加入行政會議,但他們拒絕接納「保密制」和「集體負責制」原則,此成為了反對派進入權力核心不可逾越的障礙。集體負責制更加是權力核心的團結和凝聚的黏合劑,行政會議的成員要求和行政長官有相同的施政理念,向着一個共同的施政綱領共同努力,集思廣益,大家都要擁護這個權力核心班子的集體決定,眾志成城,以利推動施政的實行。如果「集體負責制」可有可無,就會造成權力核心人心渙散,爾虞我詐,一盤散沙。參加行政會議的人,有利益的時候就抽水,沒有利益的時候就反攻倒算,公開拆臺,弄到香港雞犬不寧。行政會議豈非成了政黨分贓講數、勾心鬥角的場所?特區政府就很難作有效的管治,行政長官就會被架空。湯家驊明顯違背「盡職誓言」,應被行政長官炒魷。

3.湯家驊代表誰的立場和利益

湯家驊、梁家傑、余若薇、吳靄儀、李志喜等人2002年組成「23條關注組」,帶頭反對「23條」立法,關注組撰寫一套七本立法問題小冊子,在街頭廣泛派發,造成輿論洶湧,最終50萬人被煽動上街,迫使特區政府撤回23條。

「23條關注組」於2006年演變成公民黨,湯家驊是公民黨創黨黨員,公民黨成為反對派龍頭。2015年6月22日湯家驊宣布辭去立法會議席,並退出公民黨。公民黨新東地區支部主席楊岳橋被視為湯家驊「徒弟」,湯家驊辭任前推舉楊岳橋參加新東補選,楊岳橋當選並成功連任立法會議員,2016年11月19日,接棒梁家傑擔任公民黨黨魁一職。由此來看湯家驊與公民黨的關係是剪不斷理還亂,是身在曹營心在漢,還是蟬過別枝臥底行政會議?湯家驊曾經信誓旦旦強調自己並非要退出政壇,但仍然覺得與中央溝通是唯一選擇云云。但湯家驊公開對抗中央,代表誰的立場和利益?

中央早在2020年2月13日公布國務院港澳辦人事變動,組成「一正六副」新格局。港澳辦升格重組,是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從國家治理層面強化中央對港澳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和港澳辦的統籌協調功能,是中央港澳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改革和調整,體現了升格、重組、統合和理順的原則,表明中央更加重視港澳工作。湯家驊居然對抗兩辦的聲明,甚至聲稱兩辦的說法只可以當作意見看待云云,這是與中央溝通還是與中央對抗?

4.國安法謹防有人唸錯經

《港區國安法》公布後,外國勢力和反對派固然極盡抹黑和詆毀,但奇怪的是有建制內高層唸錯經,對國安法的執行平添干擾。

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中,列明「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屬違法。被問到立法會議員「拉布」是否被限制,湯家驊認為未必屬「嚴重干擾」,需長時間影響議會運作才屬違法,至於若有委員會長期未能選主席是否違法,他指有可能屬阻撓,但承認仍待法庭釐清何謂政權機關。

反對派議員在議會長期全面拉布,已經成為新常態,不論是立法會大會、財委會和工務小組,都有大量議程積壓,「拉布」不禁癱瘓立法會運作,而且癱瘓政府運作,湯家驊指「拉布」未必屬「嚴重干擾」,癱瘓政府運作湯家驊仍指何謂政權機關,這是唸錯經還是為「拉布」辯護,令人大惑不解。

《港區國安法》43條的「實施細則」,其中列明如警方合理懷疑網上發布的內容可能危害國安,保安局長可授權警方要求有關人等移除信息、限制接達該信息或平臺,否則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或6個月。湯家驊稱,一定要有合理懷疑才可要求刪除信息,如只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看不到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

「港獨」、煽暴出版物長期存在,不合理不合法,只是因為過往有關法律和執行機制不健全所致,專責部門執法不嚴,不敢理直氣壯制止「港獨」、煽暴的書籍、雜誌和教材。國安法第20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第21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20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顯而易見,國安法為清理、制止「港獨」出版物提供了不可挑戰的法理依據。但湯家驊卻稱,「很難一概而論說哪些內容一定犯罪、哪些一定不犯罪」,如有書籍只談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但無組織、策劃相關實質行為,料不構成罪行云云。

《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後,仍有大批人士7月1日示威,期間呼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和唱《願榮光歸香港》,特區政府發聲明指相關口號有「港獨」或顛覆國家政權等含意。

《基本法》副主任譚惠珠稱最重要看前文後理,意圖、效果、組織,或沒有組織的話,甚麼原因要這樣做。被問到叫喊該口號者日後會否在參選時被DQ,她表示要由選舉主任決定,並相信去年區議會無人因該口號被DQ只是「睇漏眼」云云。

被問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和唱《願榮光歸香港》會否犯法?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強調,無論以口號、舉起橫額或唱歌形式,政府都要逐一詞語去研究,不能一概而論,但最終要由法庭判斷,譬如整個事件及客觀證據,有否涉及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一些活動,其行為帶有分裂或顛覆國家目的,不能單一指「某樣嘢係有罪定無罪」,同時要視乎證據是否有力、能否應用於有關法例,才能作出檢控。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稱,單是展示煽動性字眼的標語及呼喊口號,未必「直接」構成罪行,尚要視乎涉事者有否煽動他人觸犯法例第20條。他指叫喊這個口號存在「灰色地帶」,不可一概而論,亦不能夠單靠警方的執法行動去解讀立法原意,應由律政署部門去研究制定檢控條文。他又稱寫文章批評政府,或鼓勵他人以合法及非武力方式,改變香港或內地政治制度,並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他解釋,根據國安法條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起訴門檻較高,要涉及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及其他非法手段,才構成犯罪行為。對於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早前指,如有人謠傳港鐵太子站有警員打死人,引發社會惡意憎恨警隊,是違反國安法,陳弘毅不同意該說法,因在香港發布虛假消息,不屬違法,不符合條文所指,以非法方式,引發居民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憎恨。

國安法第20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以上建制中人罔顧該條規定,以不涉武力為各種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辯護,令人匪夷所思。

5.香港法庭靠得住嗎

湯家驊聲稱,兩辦所發表的意見不代表法庭判決,或者被視為法律,最終仍由法庭決定,個別部門或官員的說法,可以當作意見看待。這種意見在政府建制內有一定代表性,危害極大。

過去一年來的「黑暴」攬炒嚴重蠶食香港法治根基,但令人遺憾的是,司法不公的現象不斷發生。自去年6月至今年6月警方共拘捕近9000名示威者,只有1700人被檢控,絕大多數獲法庭寬鬆處理,經過落案程序後又重歸暴動前線,甚至可以周遊列國唱衰香港,這就是暴徒源源不絕、黑暴攬炒沒完沒了的最大原因。暴徒變本加厲的背後,正在於煽暴派、縱暴派的執迷不悟、用心險惡,更在於法庭的庇護,違法的暴徒尚未得到嚴懲。暴力不止,法治不彰;法治不彰,暴力難止。

有人侮辱國旗,法庭僅獲判社會服務令;有人只是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大閘噴上「中國必勝」四個字,即被速審速判監禁四周。英國艾特大法官指出,「公義並非與世隔絕的美德,她必須經得起監察及一般人敬重但敢言的批評」。而法治的一大原則,就是「不單要執行公義,更要使公義有目共睹。」但過去一年的「黑暴」攬炒,法庭的公義卻看不到。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4月24日判處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的導遊入獄45個月時在判辭指出:「在案發時,被告其實是一名社會運動的不自願『被犧牲』者。每個人都擁有工作權、生活權和生存權,這是不能被人剝奪的。但在案發時,從被告的工作權、生活權和生存權的角度看來,被告經已是被這場社會運動弄至為滿身鮮血及奄奄一息的垂死者。」郭官又斥示威者是不折不扣的恐怖主義行為。

5月26日馬道立為此發表聲明,指郭偉健審理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的判詞,「給人偏頗的觀感」,郭官更被整肅不可審理任何涉及修例風波的案件。事實上,認同、同情「已被這場社會運動弄至為滿身鮮血及奄奄一息的垂死者」的法官,司法機構就要跟進整肅,不准再審同類案件。但撐「黑暴」攬炒的法官卻安然無事,有法官在判詞中讚投擲汽油彈的少年是「優秀嘅細路」,有法官在判詞中讚「公民抗命」的違法者「理想崇高」,有法官參與反修例聯署,……為何不見這些法官被馬道立訓示和整肅?這不是典型的雙重標準嗎?將馬道立5月26日的聲明與7月1日的聲明相對比,馬道立7月1日的聲明究竟有什麼涵義不難明白。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司法獨立應當被尊重,但部份司法界人士妄自尊大,以司法獨立凌駕《基本法》、國安法和國家憲法,以「兩制」抗拒「一國」,以高度自治挑戰中央管治權,這不僅是對司法獨立的最大損害,而且是落實和執行國安法最大的阻礙。

6.如何化解大面積DQ面臨的阻力

去年「黑暴」期間由攬炒派創作的《願榮光歸香港》,被「港獨」分子封為「『港獨』之歌」,更狂妄稱其為「國歌」。該歌曲中「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英文是「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毫無疑問指推翻政權,危害國家安全,必將成為《港區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的目標。表態「光復」「革命」的參選者,理所當然應被DQ。

「初選」對九月立法會選舉有何影響?是不遵從「初選」結果去參選者的「政治自殺」,還是將過去一年黑暴攬炒中最激進、最反共、最落力要求外國制裁香港和中國的骨幹一網打盡,將他們推落被DQ的陷阱呢?九月立法會選舉對建制派來說,是歷來選情最嚴峻的一屆,但戴耀廷的「初選」送了建制派一個大禮,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參與者居然簽署「共同綱領」,表明入立法會的目的就是顛覆政權,為大面積DQ他們提供了鐵證如山的證據。

但大面積DQ面臨阻力巨大,不僅一些建制中人公開反對,而且林鄭月娥表態說參選資格由選舉主任決定,並非由特首說了算。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以來,選舉主任實際上從未自行依照選舉法例決定過DQ參選人,這早已是政府公開承認的事實。行政長官不能再繼續以法例賦予選舉主任職責來自欺欺人,應當明確自己的角色,這才是負責任應有的態度。過去幾年的選舉實踐證明,現行選舉主任行使DQ權的做法需要檢討,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已提出了多項改進建議,包括成立專門的參選資格審查委員會集體行使職權等,可惜未獲採納。

過去在選舉之前DQ「港獨」、「自決」分子,要靠選舉主任執行。去年11月區議會選舉,當局選舉提名把關刻意縱容「港獨」分子和縱暴派可全數參選,除DQ黃之鋒外全部入閘,原因何在?原因在於美國推動制裁香港的諸多法案,是懸在特區政府官員特別是選舉主任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有關法案授權美國國務卿列出侵犯人權及損害香港自治的官員及人士的清單,名單裡的人在美國的資產可被凍結、個人和家庭成員的簽證可被撤銷。

9月立法會選舉前,必將有大批「港獨」「自決」「黑暴」分子突然丟棄以往立場,有的會說自己不再支持「港獨」,有的會將網頁的「港獨」「自決」立場刪除,有的會向特區政府施壓,總之,「港獨」「自決」分子會採取各種方法爭入閘。中央應未雨綢繆制定對策,國安公署應安排人員協助和領導各區選舉主任阻止「港獨」分子和黑暴分子參選,這些實際工作人員由港澳辦和中聯辦委任,包括國安機構成員和香港各界人士,這些人士必須在美國無資產可被凍結,無個人和家庭成員的簽證可被撤銷。因此,美國諸多制裁香港的法案便完全被廢了武功。國安公署的實際工作人員,可以毫無顧忌地在選舉提名方面嚴格把關,不讓任何一個「港獨」、「自決」、「黑暴」分子「入閘」。

7.能否懲治戴耀廷和黎智英是國安法的試金石

近年來每次選舉,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和壹傳媒老闆黎智英,都會搞選舉協調,而且愈搞愈具規模,成為反對派的選舉大台。他們的選舉協調,表面上用投票、民調等方法,看似客觀科學,實際上在他們的操控下,整個反對派就只剩下愈來愈激進的鬥爭路綫。

主導「35+初選」鬧劇的戴耀廷,去年被判囚十六個月,結果僅服刑四個月便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一位有案在身的人還能繼續興風作浪,通過非法「初選」,煽動一些支持者和年輕人對抗《港區國安法》,危害國家安全,這固然反映他氣燄囂張,也說明香港法律形同虛,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

香港回歸以來所有風波和動亂皆見黎智英的身影,由反23條立法到反國民教育,由「佔中」之亂到旺角暴亂再到反修例「黑暴」攬炒,黎智英次次都幕後操控甚至坐鎮指揮,出錢出力,赤膊上陣。

內地媒體報道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接受訪問,指壹傳媒旗下《蘋果日報》發表的文章經常有「引發民眾對中央人民政府憎恨」,或觸犯《港區國安法》,相信立法後壹傳媒黎智英將不可繼續逍遙法外。田飛龍言之有理,一針見血。田飛龍指「香港律政司不敢拿《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起訴他,因為害怕香港法院會用人權法案進行審查然後推翻這一條款而形成判例,所以《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一直逍遙法外。現在《港區國安法》把《刑事罪行條例》中原樣的東西搬過來,香港律政司就沒有這樣的顧慮了。」

對一小撮反中亂港分子來說,國安法是一柄高懸的利劍,由於這柄利劍「霜刃未曾試」,究竟鋒利到何種程度,只有用過了才知道。反對派策動的立法會「初選」,挑戰「一國兩制」底線,也挑戰國安法權威,正好為試劍提供機會。能否懲治戴耀廷和黎智英是港區國安法的試金石,正如香港有輿論認為:「人們正在觀看該法的執行情況,看能不能打響第一槍,看能不能雷厲風行,敢不敢碰硬,敢不敢動老美、西方的『心頭肉』。現在,反對派和美英西方勢力也在紮馬、出手制裁、叫陣、威脅、施壓,看看北京怕不怕、香港怕不怕。」可以相信的是,中央執行國安法的決心堅定不移。

能否懲治戴耀廷和黎智英是《港區國安法》的試金石,正如香港有輿論認為:「人們正在觀看該法的執行情況,看能不能打響第一槍,看能不能雷厲風行,敢不敢碰硬,敢不敢動老美、西方的『心頭肉』。現在,反對派和美英西方勢力也在紮馬、出手制裁、叫陣、威脅、施壓,看看北京怕不怕、香港怕不怕。」

國安法第55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港區國安法》言必行行必果,早前中聯辦召開聽取《港區國安法》立法意見座談會,駱惠寧主任強力發聲:決定了的事,就會堅決地做;宣布了的事,就會切實兌現。這22個字很有力量,內涵豐富,意志堅定,擲地有聲。對外國干預和破壞港區國安立法的勢力是強力警告,對鋌而走險觸犯國安法的首惡分子是利劍高懸。戴耀廷和黎智英操控破壞選舉,必受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和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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