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政經

首頁 > 最新文章 > 港澳政經

馬豪輝律師洪為民教授對談國安法(2020.8)

發布日期:2020-08-27

☉文/黃麗芳

☉視頻播放頻道/鏡新聞YouTube、Facebook、華人頭條、微博頻道

最近兩位具法律背景的全國人大代表──馬豪輝律師及洪為民教授接受《鏡新聞》的視頻訪問,特別從整體及制度層面對談「港區國安法」。他們認為,「國安法」彰顯「一國兩制」的原則,兼顧普通法特點,給予特區政府執行空間,保證法律的有關實施,是中央政府對港府的信任。

體現「普通法」原則 保障港人自由權利

全國人大代表馬豪輝律師說:「『港區國安法』是一部充分尊重「一國」原則,體現「兩制」差異,符合國際慣例的法律。亦是一部符合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和保障外來投資者營商環境的法律。『港區國安法』充分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總體而言是『適度』的,既有『震攝力』也有嚴格的制度監督,充分體現了『普通法』的很多原則,注意維護保障香港人的自由和權利,保障人權。」

言論自由也要有底線,現時的法例下,誹謗及煽動已經是觸犯法例,言論自由根本不應涉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洪為民也提出去年的修例風波事件已令市民失去免於恐懼的自由,個人的生命及財產也得不到保障。

馬豪輝還說:「港區國安法」充分體現四個最大程度:第一、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特區;第二、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特點;第三、最大程度保障人權;及第四、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

顯示中央對港府最大程度的信任

律政署、警務處和法院都是「國安法」的執行機構,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及有關的問責官員組成,能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除非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管轄」確實有困難、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法律或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外,國安法的檢控、執法、司法都是以現行普通法和特區法律為根據,顯示中央政府對港府最大程度的信任。

兩制法律無論在語言、表達方式和風格都有所不同,馬豪輝說道「港區國安法」已盡量配合港人的語文習慣,容納了兩地行文的差異,以容易明白及清楚的方式作表述,似特區法律的寫法多於內地法律的寫法,考慮了港人的感受,目的就是增加大眾對「國安法」的明白及理解程度。訂立了法例的紅線,能夠幫助市民大眾瞭解「國安法」的真締,同時也會幫助有關法官判決時有更明確的決定。「港區國安法」是假定被告無罪,法律條文沒有寫上的東西就是法律上所容許的,體現了「普通法」精神,與特區法律制度的最大相容。

中央政府對國家安全有根本的責任,當影響到國家管轄權問題,對國家安全產生重大危險時,國家安全應該凌駕一切法律,中央政府亦必須扮演「守尾門」角色。國安公署、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在特區政府無法執法時填補這個空間,是對國家人民負責任的表現。

設立專門「國安法庭」做法合理

擁有法學博士的全國人大代表洪為民教授認同馬律師所說,「港區國安法」是對特區政府的信任。他從制度層面分析,認為應該由國家安全委員會統籌,警務處和律政司設立專門部門去執行有關條文。另外,由於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很大機會同時會觸犯香港法律,例如七一當天的襲警案、非法集會等,因此由警務處專責部門負責執法及偵查是合宜的。律政司設立專門部門處理「國安法」案件,也是國際的普遍做法,因為國家安全是一門專門的項目,類似性質案件在美國也是由軍事法庭負責審訊。

馬豪輝補充,現時律政司有家事法庭、海事法庭由熟悉有關法例的法官負責審理有關案件,「國安法」設立專門「國安法庭」,以熟識有關案件的法官負責審理是和現時家事法庭及海事法庭等等做法相類似。馬豪輝及洪為民都認為特首委任有關經驗的法官去處理「國安法」案件是合理的做法。

至於有關陪審團的安排,由於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某些案件為了保護證人,未必適合設立陪審團制度。兩位代表舉了一個例子,如果被告是「特務占士邦」,公開審訊就會公布了他的特務身分,無論他是否無罪,公開審訊會把其身分曝光,不單危害他的人身安全,也會令他日後無法再執行任務。其實英、美等國家對國安案件也有不設公開審訊的做法,由三位法官以合議庭形式,就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與判決,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洪為民補充合議庭制度也是「大陸法」的現行做法。

對於坊間認為「普通法」為主流,很少國家採用「大陸法」,洪為民指「大陸法」最早源於「羅馬法」,是歐洲大陸普遍採用的法律,「大陸」原意是推「歐洲大陸」而不是「中國大陸」,「大陸法」是以成文法為主,法官只能跟着法律去判案,法官並沒有立法權。至於英美等國使用的「普通法」,是以案例為依歸,因此,每個法官判案時也參與了「造法」的過程,分擔了「立法者」的角色。「普通法」制度下,法官可以因為時代及社會的主流意見的轉變而改變判決,法官的權力及彈性較大,相反「大陸法」的法官權力及彈性較少。

「港區國安法」訂立是防範及制止罪案發生

馬豪輝及洪為民最後重申,「港區國安法」訂立作用是「防範及制止」罪案發生,令公義得到彰顯(Seen to be done),懲治是屬無可奈何。他們希望市民不要參與犯法行為,不要以身試法。 (轉載自「鏡新聞」)

鏡報動態 | 最新文章 | 聯繫我們 | 加入我們 | 關於我們

香港鏡報文化企業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鏡報文化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