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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司法不公引起強烈關注和質疑? (2020.9)

發布日期:2020-09-04




區漢宗


(一)部分法官立場偏頗裁決不公受質疑
        最近有幾宗案件涉及部分法官立場偏頗,裁決不公,引起社會很大反響和廣泛批評,質疑部分法官是否涉嫌集體妨礙司法公正。


        第一,壹傳媒黎智英於2017年在沒有受到挑釁下,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報業集團記者,黎不但爆粗指罵記者「×你老母×」,更揚言「我實搵人搞×你」、「我已經影×咗你相」。黎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證成立,惟9月3日西九龍法院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判決令各界嘩然。在受害記者度過無數惶恐不安的日子、在「有圖有片有真相」、在表證成立的情況下,公眾滿以為遲來的公義終得彰顯,不料竟迎來反高潮,黎智英又獲放生。同一個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刑恐表證成立,接著卻有截然相反的結果,豈非咄咄怪事?事實上,黎智英有保護傘已是路人皆見,由政治黑金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以「證據不足」為由不檢控;到「佔中」案,又以「證據太多」為名而不了了之。舉凡是黎智英涉及的案件,無一不是全身而退,毫髮不傷。有議員與學者批評有關判決未能彰顯公義,又質疑「反中亂港分子」獲縱容,認為黎智英的言論及行為均構成足夠證據入罪,促律政司就案件提出上訴,絕對不能姑息。


壹傳媒黎智英恐嚇記者案,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證成立,惟9月3日西九龍法院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第二,上月23日,廣東海警在南海水域截獲一艘快艇,拘捕12名偷渡客,被捕者包括涉嫌協助「我要攬炒」組織呼籲國際制裁內地和香港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李宇軒,12人中11人被控不同罪名而正保釋候審,他們原擬逃往台灣尋求庇護。12名潛逃台灣失敗者當中7人,其保釋裁判竟然都是經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處理,獲保釋者包括藏汽油彈原料案的被告鄧棨然、鄭子豪及廖子文,控罪指鄧棨然、鄭子豪、廖子文及其他兩名被告於去年9月30日在灣仔金樂大廈19樓一單位管有製造汽油彈原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今年63歲的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屢批准重案被告保釋,已備受爭議。錢禮讓疑犯保釋,或讓他們有機會潛逃,例子不勝枚舉,例如的士司機鄭國泉被行私刑圍毆重傷,涉案的兩名被告張子龍及鍾泳儀涉暴動罪及蓄意傷人罪,錢禮准他們保釋候審;去年9月30日,五名男子在灣仔金樂大廈管有製造汽油彈的原料,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錢禮亦批准兩被告保釋;去年11月11日,學生謝穎淇及李燁被指在薄扶林道用雪糕筒、水馬及垃圾桶等物品堵路,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錢禮准兩人1000元自簽擔保,僅守行為12個月。


        第三,許智峯提出兩宗私人檢控,一是控告的士司機鄭國泉危險駕駛,獲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二是西灣河警長涉開槍案,由獲時任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子勤受理。許智峯這個政治暴徒已經喪失正常人應有的品格和廉恥,他向攬炒派展示有膽向政府和警隊發難,藉此吸引捐款和提高知名度,其行動囂張暴戾且惡毒透頂,目的是恐嚇警務人員放棄對暴徒使用武力,以及警告其他執法人員如果向暴徒執法將會遭到報復,並企圖傳召的士司機鄭國泉到庭過程中再被毆打,同時讓有關警員和的士司機陷於纏訟之中,耗盡精力和面對高昂的律師費。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竟然受理許智峯兩宗用意不良的私人檢控,令人匪夷所思。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終於做了最起碼的事情,介入另兩宗許智峯提出的私人檢控,要求撤銷被告的檢控傳票。律政司更應停止讓仇警法官審理涉及修例風波案件,認真審視和處理東區裁判法院是否成為庇護暴徒、打擊警員和無辜市民的司法黑洞。


        第四,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去信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要求嚴肅跟進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於過去審理八宗涉及反修例示威案時,疑立場偏頗,裁決不公,將案中的被告均裁定罪脫,令公眾質疑其有政治傾向,要求馬道立立即停止讓其審理與政治相關案件,以釋除公眾的疑慮。葛珮帆給馬道立的投訴信中稱,她收到大量市民投訴何俊堯裁判官審理反修例案件時立場偏頗及裁決不公。何官不時發表偏頗並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更多次對社會安寧造成嚴重破壞的暴力分子判以無罪或予以輕判,已引起公眾關注。


上月廣東海警拘捕李宇軒等12名原擬逃往台灣尋求庇護的偷渡客,當中7人的保釋裁判為備受爭議的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


(二)是否存在「一條龍的司法黑洞」?
        以上涉及法官立場偏頗,裁決不公的案件,竟然都與東區裁判法院有關,這是港島區唯一的裁判法院,但凡在中西區、南區、灣仔、港島東及離島等發生的案件,要上刑事法庭,或者要轉介上級法院的,一律要在這裡接受洗禮。


        資深評論員屈穎姸在《奇幻法院》中寫道:「一間裁判法院(東區裁判法院)每日要處理無數案子,而給法官派工作的,是該法院的主任裁判官。東區法院的主任裁判官叫錢禮,她是如何把暴亂案子分發給哪些法官審理,用什麼標準派案,外人無從過問。但我們發現,審查暴亂案子的,來來去去是那幾個官,而把暴徒放生、把警察奚落的,都是那幾個官。錢禮的老細是總裁判官蘇惠德,蘇惠德的老細是首席大法官馬道立,一條龍的司法黑洞,讓我們漸漸明白,原來正義女神朱斯提提亞不是蒙眼,而是失明。」


        有市民翻查五名裁判官的過往判決,發現其判決存在嚴重問題,案情嚴重的罪行被輕判,質疑司法不公,希望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採取措施,剔除五人審理暴動有關案件。五名裁判官分別為何俊堯、錢禮、林子勤、黃崇厚及張潔宜。市民並舉例說明五法官判刑的案例,指出若錯判刑罰,例如讓疑犯保釋,或讓他們有機會潛逃。屈穎姸所謂「一條龍的司法黑洞」,的確令公眾質疑部分法官是否涉嫌集體妨礙司法公正?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9月3日在報章撰寫題為《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的文章,文中對香港司法機構需要緊急改革的弊端一針見血,包括:法院對「一國兩制」的理解令人瞠目結舌,這些法官通過審理相關案件,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意圖否定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甚至否定全國人大的憲制地位;法院裁決長篇累牘囉嗦,迫使公眾沉默,而法庭裁決則更加有恃無恐,唯我獨尊;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這實質上變相直接鼓勵「違法達義」,法院在過去一年裏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實際上不僅僅是包容,而是在縱容街頭暴力;法院允許律師玩法證遊戲,打擊政府機構,最糟糕的是,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它不是香港穩定繁榮的保障,而是被用來鑿擊法律和秩序的華廈。烈顯倫指出:「在司法機構的運作方面,香港顯然已失去北京的信任。」並大聲疾呼:「當下司法機構受弊端困擾,需要改革。」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9月3日在報章撰文指出,當下司法機構受弊端困擾,需要改革。


(三)法官犯錯就需上訴 何如設機制監察法官?
        市民經常批評法庭放生示威者,如早前馬鞍山燒人案,在場一對圍觀叫囂的夫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不成立,當庭釋放後,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及獨立建制派議員何君堯不斷要求律政司上訴。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8月31日表明法官若犯錯,律政司就需提出上訴。她指法官職責是按法律和證據審理案件,必須客觀公正地考慮整體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的法律,又指「任何人都會犯錯,法官也不例外」,當法官在法律觀點上犯錯、錯誤運用酌情權,或因嚴重的程序或其他失當而導致裁決不公,律政司便要決定是否對案件提出上訴,或者在刑事案件中以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或申請覆核刑期等,強調律政司所有決定皆根據法律原則和法庭程序,以及經過仔細研究整體案情才作出。


        暴徒去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站破壞設施,一名地盤工人出言制止而被黑衣人撲頭圍毆,更慘遭淋易燃液體點火致嚴重燒傷,兇徒至今逍遙法外。當日在現場叫囂的一對夫婦早前被控一項擾亂公眾秩序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判決,裁判官林希維稱,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難以從錄音分辨被告聲音,又稱對暴徒是否因兩名被告的說話而點火燒人有極大保留,因此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有法律界及政界人士指,裁判官沒有考慮「因指罵而引發嚴重罪行」的觀點,令判決出現問題,律政司應提出上訴。按照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三十八條,凡是「協助、教唆及煽惑他人犯罪,其懲處應與主犯一樣」,儘管夫婦二人並非點火者,但他們將該場爭執升溫,最終導致事主被暴徒燒至重傷,是否應擔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質疑律政司一向都有上訴權利,「鄭若驊煞有介事寫出嚟,係咩意思呢?」雖然律政司一向都有上訴權利,但當法官犯錯就需上訴時,律政司卻往往退避三舍,或是在社會各方強烈要求律政司上訴的情況下才姍姍出面。鄭若驊煞有介事寫出當法官犯錯就需上訴,表明律政司實迷途其未遠,覺今是而昨非,值得鼓勵。


        但作為一種原判錯誤的補償,當法官犯錯律政司就需上訴是遠遠不夠的。每個法律制度下會出現原判錯誤的情況,有時是由於人為,有時則是由於體系出問題。導致原判錯誤的原因可能是執法機構嚴重失職,或者司法機構的成員對彰顯公義所持有的態度偏頗。


        法官犯錯就需上訴何如設立設機制監察法官?當出現嚴重的原判錯誤,僅僅證明受害人無罪或許並不足夠,應該有一個適當的機制監察法官。不少政界和法律界人士建議,政府應設立由法律界及非法律界人士組成的「監察司法委員會」及「量刑委員會」,向法庭建議針對某類刑事案的量刑指引,增加法律本身的認受性及司法系統公眾參與度,從而真正做到審判公平公正。


當出現嚴重的原判錯誤,僅僅證明受害人無罪或許並不足夠,應該有一個適當的機制監察法官。


        近年部分法官的判案及量刑均惹起爭議。政府表示,去年司法機構共處理368宗有關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投訴,逾九成半投訴與裁決有關。相信這只是冰山一角,因為一般市民即使不滿法官的判決,亦不懂得如何投訴。對於社會有建議成立「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來監察法官,政府卻表明,涉及法官行為不檢的投訴,只能由法官審議。政府如此只容許法官「自己人查自己人」,有「官官相衞」之嫌,引起社會不滿和批評。


        近年來世界各國的人們越來越關注量刑的平衡及公正性。例如英國量刑委員會(The Sentencing Council)於2010年組成,作為一個「負責對所有刑事犯罪制定量刑標準的機構」,其指導意見對各級法院法官的量刑具有約束力,除非指導意見與法律公正性相違背,否則各級法院法官「必須遵守」,而不是「考慮」指導意見。英國設立量刑委員會來指引法官量刑標準同樣對香港具有借鑒意義。香港法律制度大部分沿襲英國,英國能,香港為何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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