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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國安立法令港迎來「二次回歸」(2020.9)

發布日期:2020-09-30

☉文/國鳴

☉主持人/周伯展 鏡報顧問

☉視頻播放/「鏡新聞YouTube頻道」、Facebook、微博、華人頭條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於7月22日接受「鏡新聞」視頻訪問,與主持人、《鏡報》顧問周伯展醫生就國安立法作對談。她表示,「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港區國安立法將改變香港在國家安全領域長期『不設防』的狀況,有利於香港社會恢復穩定繁榮,可以說國安立法令香港迎來『二次回歸』。」

周伯展:《港區國安法》立法已超過二十天,社會上有很多人都表態支持,但仍有一小撮人反對,甚至以身試法,挑戰國家底線。香港為何要有《港區國安法》這法例?我們今天很高興邀請到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談談這議題。其實全世界大部份國家都有《國安法》,《基本法》第二十三列明香港應自行立法保護國家及香港安全。過去23年,香港因為種種原因沒法去自行立法,大家都知道反國教、反國歌、「佔中」、「旺暴」、反修例等社會運動有越演越烈之勢,反對派明目張膽聲稱香港要「獨立」,這明顯是顛覆政府、分裂國家,這是否到了中央不得不出手的地步,其實《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程序及法理基礎是怎樣呢?

沒有追溯性讓香港重新出發

譚惠珠:由於中央看見香港種種亂象,若繼續下去,「一國兩制」實踐及港人福祉將會面臨嚴重損害,有部份人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作出反對及阻撓,中央等了23年才不得不出手。不少國家及地區有制定《國家安全法》,美國共有22條,其中有《間諜法》、《軍人間諜罪懲治法》等專注於境外情況,網絡安全,可見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但中央不會像美國走到極端,中央沒有把已有的12種《國安法》實施在香港,《港區國安法》條例只有規管的4類罪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已是對症下藥,希望香港可止暴制亂,《港區國安法》沒有追溯性,目的是讓香港重新出發,使「一國兩制」重回正軌。

周:中央立法是合情合理合憲合法,但有法律界人士、退休法官擔心立法過程及實施有問題。

譚:《港區國安法》立法過程符合憲法及人大常委會立法程序,《港區國安法》以國家層面去頒布實施,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立法法》制定《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獲通過後將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成為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所以不是外界質疑「黑箱作業」。據我所知,《港區國安法》在本地立法已舉辦了20場諮詢會,在內地邀請香港法律專家一同起草,所以並不是像其他全國性法律般原則多操作性少。對於有法官擔心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是行政干預司法,損害司法獨立。其實美國聯邦大法官都是由總統任命,澳洲、英國大法官也是由首相、總理任命,甚至有些國家可以委派將軍去聽取《國安法》審訊。香港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在任命前已經由獨立委員會推薦,他們都是由現任法官、前法官或暫委法官擔任,獨立進行審判,所以大家不必過分擔心。

周: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都是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而任命的法官,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這個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國安法》法律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把它納入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和實施。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問題純屬中國內政,任何外國無權干預。但以美國為首的「五眼聯盟」,指立法剝奪港人自由,違反《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你的看法如何?

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

譚:《港區國安法》並無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因為《中英聯合聲明》討論時,我在行政會議(當時稱為行政局),沒有討論國家安全如何去規管。《中英聯合聲明》列明:(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所以,訂立《國安法》屬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的部份,根本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上世紀80年代《基本法》草擬時,中國沒有《國家安全法》,只有《懲治反革命條例》。香港實行的是資本主義,港方起草委員連番請求,所以中央才授權香港自行立法。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應自行立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在《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範圍內,屬於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外國對法例內容不甚瞭解,指《國安法》破壞「一國兩制」,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這已不是高度自治範圍的事。全世界沒有一國地方把維護國家安全和立法機關權力交給地方政府,如西班牙自治區加泰隆尼亞推動獨立,疑犯也被引渡到馬德里受審。這說明了「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

周:其實外國是心知肚明。《國安法》立法前後有不少「港獨」大頭目,小頭目,紛紛轉軌、退隱、變節、逃亡,「港獨」組織宣布解散,這是否代表立法起了震懾作用?

譚:帶頭者因為心虛或其他理由走了,這可還香港一個平靜的環境。

周:你覺得立法之後要做什麼工作?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大部份交由香港自行審理。你認為香港官員根據過去的歷史和經驗,在執法和司法方面,能否符合立法精神?

譚:《國安法》立法屬嚴肅的事情,這說明中央對於保護國家和香港安全絕不退縮。中央在應付新冠肺炎疫情及內地水災防控方面掌握不錯,經濟也漸見復蘇。另外,中央頂住外國的批評,香港官員應該領略中央這份心意,盡力執法。《港區國安法》下的國安架構漸見成形,任命港澳辦副主任、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兼任港區國安委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國安委由特首負責。特首林鄭月娥同時任命警務處監管處長劉賜蕙為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領導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此外,獲國務院委任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署長的鄭雁雄,熟悉粵港合作等事宜交流。他擔任廣東省常委,我有信心在公署及警方的合作下會有很好的效果。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應繼續自行立法

周:你認為《國安法》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當人犯罪後,有何機制撥亂反正?

譚:每件案件在刑事上要有圖謀、犯罪行動,根據犯罪後果,才可作出起訴。在刑事訴訟中,控方有舉證責任,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人有罪。若符合這些條件,不論是什麼人都要採取行動。

周:《港區國安法》有四個範疇包括禁止分裂國家、禁止顛覆國家政權、禁止恐怖活動、禁止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二十三條內有關於禁止叛國、禁止竊取國家機密這兩項在《港區國安法》卻沒有列明。您認為要《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要繼續自行立法嗎?

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應繼續自行立法,因為《港區國安法》是一條寫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讓法庭可審理國安案件。特區政府仍有憲制責任盡快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並把舊有法律現代化,堵塞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

應考慮立法會選舉要否押後

周:《港區國安法》是長遠的法律保護香港及國家安全,大家都希望9月立法會選舉能在安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進行,你認為應否依時進行?

譚:《港區國安法》立法後社會上回復了平靜,我舉一個數字為例,2003年就《基本法》第二十三立法的遊行人數,最低估計有35萬人,最高估計50萬人。7月1日通過《港區國安法》立法後,遊行人數最低估計有3500人,最高估10000人,這看到很明顯的落差。立法後讓港人舒一口氣,不用再擔心人生安全,法例起着震懾及反思作用。至於9月立法會選舉,我認為特區政府應考慮疫情的嚴重性,現在香港第三波疫情呈現幾何級數上升,疫情至今仍未見頂。香港公立醫療系統不勝負荷飽和,政府應以公眾安全和公共衛生理由另定日期。有聲音呼籲長者不應去投票,但年青人去投票,也有機會把感染風險帶回給長者。東京奧運因疫情延遲一年舉辦,希望特區政府可以安全為由,延遲數個月投票也可,不要讓香港人冒着生命危險出來投票。

周:你是法律界人士,但你所說的話正正是我們醫學界想所說的維護市民健康放在首位,生命是無價,特區政府應充分考慮9月的立法會選舉要否押後。

周:你的公職很多,你於1977年創立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曾經同時擔任行政局議員、立法局議員、市政局議員及區議員,曾被稱為「四料議員」。後來擔任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現在繼續為社會效力,擔任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現階段你有無想過扶掖年輕法律界人士?

譚:1978年我進入市政局,這是我第一份公職。如今過了40年,我看見香港人才輩出。回想當年譚耀宗的首次選舉是我幫忙一起企街站支持,可以說建制派的幾代朋友都是由我直接和間接幫助過的,我也看到他們對工作很投入,在法律上我也有幾個徒弟,如今有的已成為了官員。當然若有人指出我有何過錯,我是很樂意改正。

周:你有無想過成立什麼組織去幫助法律界青年或香港的年青人投身社會?

譚:我還是選擇「打游擊」去扶持後輩,哪裡有需要我的地方,我就去那裡,我覺得再成立另一個組織做推動工作是很花時間的。

周:聽到這訊息,希望年青朋友如有需要可找她。

譚:香港是我生於斯,長於斯的地方,在我眼中香港是華人社會中最宜居的城市,我並不擔心香港會有移民潮。我感到回歸前,中央是長期利用香港。相信在疫情這難關過後,香港將迎來「二次回歸」,中央將長期重用香港,作為中國人的我們應留在香港長期發揮所長。

周:疫情嚴重,今天我們帶着口罩,就不握手,希望各位觀眾都做好抗疫工作,注意健康。 

(轉載自「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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