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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法官要不要愛自己的國家?(2020.12)

發布日期:2020-12-03

區漢宗



在過去一段時間,法官就多宗反修例案件的裁決及言論惹起爭議。特首林鄭月娥11月29日出席一個電視節目時,被問到需否進行司法改革時,她沒正面回應涉及法官質素的問題,她又不認同有意見認為部分法官審案時將個人利益淩駕公共利益,強調法官已宣誓表明會根據法例和證據、按法律精神作裁決,並非單純要求以「愛國」的角度去審判,希望社會不要因為某一法官在判詞中所用的某些字眼,而得到有關觀感。

回歸以來,香港社會的「去殖民化」沒有完成,直接惡果就是談愛國經常還需要「遮遮掩掩」。在香港政治生態惡化、愛國被污名化和妖魔化的背景下,究竟法官要不要愛自己的國家?究竟法官愛自己的國家與「司法獨立」是否對立?這是一個需要深入分析和釐清的問題。

早於2014610日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將法官視為「治港者」,均需要「愛國」,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已惹來司法界極大迴響,激發了大約1800名法律界人士在該年627日參加反對白皮書的黑衣遊行。終審法院前任首席法官李國能該年815日首次評論白皮書,他說令人關注的是《白皮書》對法官應該愛國的要求,至於何謂愛國並無舉世公認的定義,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見解,同一個人可以被某些人視為愛國,被另外一些人視為不愛國。社會廣泛認為(白皮書的)愛國要求,帶有親中或香港政府的意味,意指支持政府、保護政府利益。但在司法獨立的原則下,法官不應該親或反對任何人或事,「法官沒有任何主人」,只對法律本身忠誠,根據法律公平和不偏不倚地判決糾紛。終審法院現任首席法官馬道立說,自己對司法獨立和法治上觀點,與李國能大致相同,法官判案時不會考慮政治等因素。

李國能和馬道立的說法,實際上否定了白皮書法官需要「愛國」的觀點。李國能和馬道立之所以否定法官需要「愛國」,其潛台詞是否定法官需要「愛中國」。但是,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法官,沒有人敢公開聲稱不愛自己的國家,也沒有人把愛自己的國家與「司法獨立」對立起來。李國能所謂「法官沒有任何主人」極其悖謬,因為法官的主人就是自己的國家,需要對自己的國家效忠。對國家效忠是包括司法人員在內的公職人員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這是一項真正的普世價值。

鄧小平當年確定的治港方略,其中最核心的一點就是強調「港人治港」同時,必須強調並始終不懈地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中國香港人來治理香港這一天經地義的政治標準。「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既是基本法的核心要義,更是中央管治香港的既定政策。因此,基本法第104條和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包括司法人員在內的公職人員,效忠的對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區和基本法,而非英國也非美國。

美國國會於1789年通過的第一項法案是《宣誓法》(Oath Act),它規定了從政者簡短的就職誓詞:「我謹莊嚴宣誓,定將捍衛合眾國憲法。」美國法官並不諱言司法運作中的愛國精神,具有代表性的如1827年的奧格登訴桑得斯案(Ogden v. Saunders),在此案中華盛頓(Washington)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發表了他那份膾炙人口的判決意見書。他說:「法律得以制定是源於它們的智慧、誠實及愛國精神。」

憲法宣誓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第63條規定,英王以宣誓的形式表明忠於大憲章,這一舉動可以被認為是憲法宣誓制度的萌芽,它意味著國家公職人員的就職往往與憲法宣誓相伴而生。這一制度在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中得到沿襲,《美國憲法》第6條規定了美國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以及合眾國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的宣誓程序。通過對世界各國憲法宣誓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構成宣誓誓詞的三個要素,分別是宣誓者應當承擔的個人責任(「莊嚴宣誓」或「鄭重聲明」),宣誓者的職責承諾(如「忠誠執行職務」),宣誓者效忠的對象(維護、遵守、保衛國家的「憲法」和「國家利益」)。一言以蔽之,憲法宣誓制度就是愛自己國家(包括「憲法」和「國家利益」)的宣誓制度。

香港司法系統繼承了英國的整套制度,但在一個更關鍵的方面,香港是全球司法界的一朵「奇葩」,與所有普通法地區都完全不同,那就是司法人員的國籍。在內地,《法官法》明文規定,內地法官必須有中國國籍。在英國,所有法官也都是英國人。2018年澳門特區政府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在法院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必須由中國籍法官審理,即排除外籍法官。但香港除了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兩個首席法官必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其他法官都可以是外籍人士,香港法院也藉此榮膺世界上最國際化的本地法院,這帶來了「雙重效忠」的深刻矛盾。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張勇今年623日在香港出席國安法座談會時表示,不少香港法官擁有外國居留權,中央政府不會「一刀切」禁止所有外籍法官審理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但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將出現「雙重效忠」的問題,他又說,沒有其他國家容許外國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香港的外籍法官體制在現代世界已經很難找到範例,從很大程度上由外國人操控香港司法權的特點來看,香港法院與1931年中國收回法權前的上海租界會審公廨、上海臨時法院多少有些相似。英國人及其代理人控制香港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事實上控制了香港社會。
不具備中國人身份的外國人佔據著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的職位,維護香港秩序的員警可以遭遇不公的審判、參與暴亂分裂國家並攻擊員警的暴徒可以得到司法袒護。1117日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呼籲香港司法要改革的話音剛落,翌日高等法院周家明法官便來個「人權法高於一切」的判決,把防暴警員執勤時不顯示編號視為「牴觸人權法」。香港法院部分法官的不公審判嚴重打擊了香港員警的戰鬥力,同時讓那些製造國家分裂和社會動亂的黑暴分子有恃無恐。

回歸以來,愛國在香港被嚴重污名化,從教材美化殖民統治,到「黃師」授課公然歪曲鴉片戰爭歷史,說「英國為消滅鴉片才發動戰爭」。再到文憑試卷竟然要分析日本侵略對中國「利大於弊」。國民教育缺失,導致香港社會特別是青年缺乏愛國情、歷史感、文化觀。與此同時,反對派從未停止污名化國家意識,妖魔化家國情懷,污衊「愛國是當今普世價值所不容的東西」,聲稱「任何把『愛國愛港』置於香港人爭取自己權利或從事正義行為之上,都是等於把國家利益也就是黨的利益置於香港市民利益之上」。在這種政治、教育和司法環境下,香港行政系統的各級公務員往往奉行明哲保身、能不作為就不作為的處事之道,其結果勢必導致香港社會形成「司法至上、法官治港」、「司法獨大、淩駕中央」局面,特區政府逐步淪為弱勢政府、甚至無政府的長期動盪狀態。特首林鄭強調法官並非單純要求以「愛國」的角度去審判,其根源就在於此。

究竟法官要不要愛自己的國家?這需要為愛國主義正名。愛國主義在香港有很深的根基,從新界原居民抗擊英軍入侵,到抗日戰爭期間港人以多種形式支援祖國內地抗戰;從港九獨立大隊在香港肩負起抗擊日軍和拯救大批文化人士等重要工作,到新中國成立伊始百廢待興,港人與新中國風雨同舟、榮辱與共;從港人為國家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作出不可替代的巨大貢獻,到支援國家發展和扶貧救災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都體現出港人愛國主義的優良傳統。香港還出過很多愛國主義題材的影視作品,塑造出眾多愛國英雄形象,如霍元甲、黃飛鴻等,影響了好幾代人。

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有關港澳部分提到其中一項工作是「加強對香港、澳門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和青少年的憲法和基本法教育、國情教育、中國歷史和中華文化教育,增強香港、澳門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將香港公職人員(包括司法人員)與青年人並列為特別需要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對象,並且在名次排序上將前者放在更為迫切的位置,是習近平執政後才見。究竟法官要不要愛自己的國家?從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可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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