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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決定對從政者立規明矩(2020.12)

發布日期:2021-01-06

☉文/柳蘇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對確保香港特區管治架構中從政者履行對國家和特區效忠的憲制責任,在制度上劃定了底線、立下了規矩,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利於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發展,有利於香港治理機構正常運轉和社會穩定,有利於香港社會凝聚正能量、齊心協力提振經濟、保障民生,有利於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一)立規明矩 劃定政治紅線

「一國兩制」之下,香港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都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立法會是特區憲制架構的重要組成部份,愛國愛港是每一名特區從政者必須堅守的政治倫理,也是憲法和《基本法》的根本要求。

人大11.11決定明確劃定了五條「政治紅線」,指明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一經認定有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等行為,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而決定適用於原定舉行的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被香港特區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及今後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者。並規定:「依據上述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

《決定》具有堅實的法理依據以及嚴密的法律邏輯關係,涉及的法律依據包括:憲法第52條(國家統一條款)、第54條(國家安全條款)及第67條第1項(憲法監督條款);以及《基本法》第104條,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就104條的釋法,《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三款等。《決定》為完善《基本法》第104條本地立法提供進一步法律支撐,令香港從政者履行效忠憲制責任的法律規範更完備,是完善「一國兩制」、維護香港憲制秩序的又一重要立法。

DQ攬炒派議員,在社會上也有強大的民意基礎。人大作出決定之前,多家民意調查機構的調查結果顯示,主流民意反對被DQ議員延任。11月11日褫奪攬炒議員資格後,多個團體聯合舉辦「支持人大決定,踢走攬炒議員」全港聯署活動,至11月15日短短五日,累計參與人次錄得210多萬,匯集起氣勢磅礴的正義力量。有市民以「除四害」來形容特區政府的DQ行動,道盡攬炒派多年來胡作非為引發的民怨之大,以及市民對DQ他們的決定大快人心。

(二)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

須注意的是,11.11決定是立法,而不是釋法,意即中央是直接出手,特區政府只「依法執行」,這是中央落實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重要舉措,意義重大而深遠。

從5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國安法》決定草案,到人大常委會11.11決定,是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的兩大步驟。第一步驟是繼《香港基本法》之後,中央為香港專門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把「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底線進一步法律化,填補了香港的國安短板,築牢了在香港防控國家安全風險的制度屏障;第二步驟意義不亞於第一步驟,就香港從政者履行對國家和特區效忠的憲制責任和政治倫理劃定底線、立下規矩,將「愛國者治港」的原則法制化,可以將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管治機構中反中亂港分子,直接清理出管治機構,揚清激濁,蕩去滓穢,保障「愛國者治港」,進一步確立了中央對香港特區管治架構人事安排的全面管治權,不允許反中亂港政客進入特區的行政、司法和立法等管治架構中。

過去選舉主任只可以DQ立法會參選人的參選資格,而過去DQ立法會議員時,都須先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才能正式啟動DQ程序,被DQ議員也有抗辯及上訴機會。今後,DQ議員資格可毋須經過香港法院的程序。

(三)香港法院無權「繞過人大決定」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聲稱,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繞過法院,本身無「司法投入(judicial input)」,亦無經過司法程序,猶如在位者直接懲罰。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文敏「質疑」人大常委會無權褫奪議員資格,香港政府亦無權宣布有關DQ決定。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聲稱,DQ根源來自選舉主任,建議四人覆核選舉主任裁定他們提名無效的決定,即可推翻人大常委會決定。

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相關決定符合憲政秩序及國際政治慣例,為規範和處理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具有不容挑戰的權威性。特區政府根據《決定》宣布攬炒派四人即時喪失議員資格,並非「繞過法院」,而是「依法認定」,香港法院無權受理對人大決定的司法覆核申請。

其實,人大決定不是「繞過香港法院」,而是香港法院無權「繞過人大決定」,對人大決定,特區政府只能依法執行。人大具有不容挑戰的權威性,完全合憲、合法、合理,湯家驊建議四人覆核選舉主任裁定他們提名無效的決定,即可推翻人大常委會決定,作為管治團隊重要成員,如此對抗人大決定,抵觸愛國者治港原則,令人匪夷所思。楊岳橋被視為湯家驊「徒弟」,湯家驊刻意為楊岳橋等四人保駕護航,公開對抗中央,代表誰的立場和利益?

更重要的是,香港法院無權「繞過人大決定」,蘊涵着對「司法至上、法官治港」、「司法獨大、凌駕中央」弊端的撥亂反正,也顯示香港法院失去了中央的信任。一些人打着「司法獨立」的旗號,以「三權分立」混淆視聽,妄圖擴大司法權,把香港司法機構變成可以脫離社會監督的「獨立王國」,進而削弱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管治權威,抗拒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這是對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和香港政治體制的歪曲。修例風波以來,涉及縱火、襲警等重罪的多起案件在被告承認控罪的情況下,被法官輕判了事甚至無罪釋放;一些法官將香港警員當作「不誠實的證人」,卻將「港獨」分子稱為「未來的社會棟樑」,愛國愛港法官受到排擠,輕判暴徒的法官卻能升職加薪。法治觀念淪喪,不僅維護不了所謂「司法獨立」,反而會破壞司法獨立賴以存在的根基,讓社會政治化加劇,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也受到嚴重破壞。

今年9月3日,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在香港報刊發表題為《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署名文章,批評香港司法亂象。烈顯倫認為「香港司法機構失去中央的信任」,法官通過決定香港的憲制秩序應該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烈顯倫呼籲,香港司法機構是時候緊急改革了。人大此次決定,對「司法至上、法官治港」弊端撥亂反正,有助推動香港司法機構改革,是落實對香港全面管治權重要舉措。

(四)8.11決定和11.11決定的差別:糾正綏靖主義傾向

人大11.11決定中提到,今次是應香港行政長官請求而提出議案。特首林鄭月娥則表示,政府留意到立法會有數位議員早前經選舉主任依法認定,屬於「不擁護、不效忠」,但又繼續坐在立法會中,是「不合邏輯、自相矛盾、不符合政治倫理」,所以特首有責任處理這問題。11.11決定糾正了綏靖主義傾向,林鄭覺今是而昨非,也主動糾正了特區政府過去的綏靖主義傾向。

因應香港新冠肺炎疫情的嚴峻形勢,8月11日,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反對派的「總辭」鬧劇立即甚囂塵上,威脅特區政府如果不答應其亂港要求,將進行「總辭」癱瘓立法會,以此種方式向特區政府施壓,以改變立法會選舉推遲的決定。「總辭」雖然出自黎智英之口,但背後是那隻來自包括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在內的特朗普政府鷹派的黑手,以此種方式向特區政府和中央施壓。

在反對派和美國壓力之下,特首林鄭月娥多次表示,按「常理來說」,最務實的做法是四名被DQ民主派議員可以續任,可以議員身份重返立法會,她認為未能參選不等於不能繼續做議員,提名是否合資格,與可否繼續任議員沒有關係。行政會員成員湯家驊建議中央更灑脫、更大方地放「DQ4」一馬。實際上,特區政府高層主張4名被DQ的議員可以續任,顯示了明顯的綏靖主義的傾向。

但建制派絕大多數則反對四名被DQ的議員可以續任,例如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被DQ議員可以續任,這只是特區政府的想法,他坦言若要延長被取消參選資格的現任立法會議員任期,則會有「尷尬位」。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明確表示,四名報名參選時遭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不應延任。

林鄭主張四名被DQ議員可以續任,對建制派的反對不予理睬,難怪政壇流傳一句名言:「林鄭行事首先要看反對派的態度和反應,建制派的態度和反應可以置之不理。」

鑒於上述情況,人大常委會8.11決定極其簡略,對已被DQ的四名議員是否延任隻字不提,既表達了對林鄭月娥綏靖主義傾向的將就、包容和忍讓,也表達了對梁振英、譚耀宗等一大批愛國愛港人士的尊重、支持和信任;人大決定若明文規定被DQ四名議員延任,就違反了《基本法》第104條、人大常委會2016年釋法和國安法中的明確規定。因此,8.11決定規定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與「明文規定」被DQ的4名議員可以延任,不可混為一談。8.11決定對已被DQ的4名議員是否延任隻字不提,並非縱容特區政府內部的綏靖主義傾向,而是早料到反對派會再鬧「總辭」,因此8.11決定為DQ堅持攬炒議會的4名議員留下伏筆和空間。若反對派會再鬧「總辭」,那是反對派「自我DQ」,「自我一鍋端」,與人無尤。果然,反對派的表現確實如此,不能不令人欽佩中央料事如神,反對派要與中央鬥根本不夠資格。

香港回歸後,面對反對派的步步緊逼,特區政府一股綏靖主義或投降主義的不良風氣逐漸蔓延。在綏靖主義和投降主義風氣縱容下,反對派肆無忌憚宣揚「港獨」策動暴亂,從2014年違法「佔中」和去年的黑暴攬炒,特別是去年的區議會選舉,特區政府幾乎對反對派和「港獨」勢力的要求畢恭畢敬,完全照辦。人大11.11決定糾正了綏靖主義傾向,對特區政府高層的綏靖主義和投降主義風氣,中央今後不再忍讓、包容和接受;對反對派的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中央今後絕不再姑息和縱容。這對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變形、不走樣,推動「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意義重大而深遠。

(五)廓清「港人治港」界線,回歸「愛國者治港」初心和原則

上世紀80年代鄧小平在多次談話中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是指「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個標準清楚地表明,「愛國」和「愛港」並非對立的選項,而是統一的整體。當時的中國領導人雖然着眼於如何維護一個多元開放的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保持其獨特性的問題,但亦嚴格界定了「港人治港」的界線和標準。

2014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不僅首度提出《基本法》中雖未明言、但契合其原意的「全面管治權」,而且專門在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部份,用一個小章節來論述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標準的,這就是鄧小平所強調的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

2019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決議不再沿用「愛國愛港」,而是直接改用「愛國者治港」,將「一國」置於更突出的位置,把作為「兩制」表現的「愛港」融入更具「一國」意義的「愛國者」之內。這當然不是指以後不再提「愛國愛港」,而是更突出「愛國者」。

撰寫《「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認為,「港人治港」當年的含義僅僅是指行政長官不是由中央派人,而是由香港本地選舉產生。鄧小平試圖用這個形象的比喻,讓香港市民不要擔心中央派人來治理香港。但嚴格說來「港人治港」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這些缺乏嚴謹法律內涵的口號,實際上都在排斥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更重要的是,「港人治港」這個政治口號強化了香港的本土意識,塑造了香港人的身份認同,從而將中國人與香港人平行地對立起來,加劇了香港與內地的隔離傾向,導致了目前的分離主義傾向。

《決定》廓清「港人治港」界線和標準,回歸「一國兩制」下「愛國者治港」的初心和原則。「不忘初心,方得始終」,必須有這份對初心的堅守,才能使「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一步一個腳印地向前推進,才能使香港能夠持續保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

(六)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

「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以及「港人治港」遵從愛國者治港其實是理所應當。畢竟,在今天這樣一個以主權國家為基礎的世界秩序下,主權國家在其領土管轄範圍內對管治者有愛國要求,其實是再正當不過的基本政治倫理。在這一點上,沒有中西之分,也無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之別。

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在美國等西方國家,莫說從政者,就是一般公民也要求對國家效忠。所有美國人,上至總統下至販夫走卒,全都是背誦着「效忠誓辭」長大的,美國人被效忠誓詞激勵、浸淫、陶冶,並把對國家效忠作為終生信條。

美國國會於1789年通過的第一項法案是《宣誓法》(Oath Act),它規定了從政者簡短的就職誓詞:「我謹莊嚴宣誓(或鄭重聲明),必忠實執行美利堅合眾國總統職務,竭盡全力,恪守、維護及捍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美國總統、政府主要官員、議員、法官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拒絕依法宣誓人士,將會喪失就任資格。

在美國每個新的國會會期開始時,每個奇數年的元月份,新當選或連任的國會議員必須宣誓:「我莊嚴地發誓(或肯定)將支持並捍衛美國憲法,反對所有外國和國內之敵人;我將對此持忠誠並效忠;我自由承擔此項義務,無任何精神上之保留或逃避之目的;且我將忠實履行我即進入之職位之責。」

要成為英國公民,英國的入籍誓詞為:「我將忠誠於大英帝國,尊重它的權利和自由。我將支持它的民主價值觀。我將切實遵守它的法律,履行作為一個英國公民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英國從政者的就職誓詞,與美國比較接近。

愛國者治港不僅符合普世政治倫理,而且是「一國兩制」底線,如果治港者不是以愛國者為主體,將嚴重損害香港繁榮穩定和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基本法》將遭到踐踏,治國治港之本將發生動搖,香港將永無寧日,立法會攬炒成為當前香港的最大威脅,就是典型例子。

香港目前不少公職人員如區議員、公務員違反《基本法》問題欠缺明確法例規管,目前公務員的監管機制有漏洞,按照現行的指引,在今年7月1日後入職的公務員才需要簽署聲明,若違背誓言會受到行政處分,但公務員可以行使公權力,可能會利用自己的權力作出很多不利於政府的事情,因此只是行政處分並不足夠,需要有更強阻嚇力。其中攬炒派區議員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香港特區的行為問題更加嚴重,一定要通過立法的方式確保其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依法認定違誓之後要DQ,除了取消職位和資格,亦要有罰款或監禁式的刑罰,以及罪成後是否要歸還司法程序期間的薪俸,都需要在法律中進行規定。

(七)反對派「鬧辭」搬石砸腳

反對派議員把中央履行憲制權力的合法行為誣衊為政治打壓,以「鬧辭」相要挾,對抗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抗「一國兩制」方針,將議員職務作為政治操弄工具,如此混淆視聽、顛倒黑白,如此不負責任、肆意妄為,充分暴露了他們政治「攬炒」的本性。《決定》向攬炒派表明,如果不改弦更張,在香港將沒有任何政治前途,但反對派還痴心妄想,以為透過「鬧辭」可以逼中央就範,但這不僅徒勞,更是搬石砸腳。

反對派以為「鬧辭」可以站在道德高地,博得滿堂掌聲,結果反而成為一場鬧劇,抨擊和嘲笑之聲此起彼落。攬炒派至今仍在走對抗中央的不歸路,其行為已明顯觸犯《決定》定性的情況,更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未來無論面臨任何後果都是咎由自取。攬炒派議員「鬧辭」是自毀議政機會和前途,有關人等日後若再次參選,一定會被取消參選資格。

其實,此前攬炒派已上演總辭鬧劇,結果顯示他們心水都非常清,最想的不是「義無反顧集體總辭」,而是保住議席和高薪厚祿,因為立法會議員的薪酬待遇太吸引,每月薪金十萬元,每年辦事處開支津貼最少有270萬元,每年一個議員的人工、津貼等有400萬元,足以令攬炒派議員留戀議席,之前大部份市民想他們離任,結果攬炒派是做了一場辭而不離的大騷。

攬炒派再以「鬧辭」來「聲援」郭榮鏗等4人,只能說明他們跟郭榮鏗等人是一丘之貉,更加暴露了他們根本沒有把履職當回事,他們把自己與那些不符合立法會議員條件和要求的人綑綁,意味着自我宣布喪失擔任公職、服務市民的資格,妄圖打悲情牌,只會給自己製造悲劇,斷送政治前途。「請君入甕」的典故人們耳熟能詳,而反對派「鬧辭」這個「甕」是他們自己製造、自己推銷,再自己承受的。反對派為了議席,大力推銷的「總辭」,變成了對付自己的武器。

當然,攬炒派議員「鬧辭」後,立法會今後的運作會更加順暢,有利於特區政府為恢復民生經濟和解決深層次問題創造有利條件。部份反對派議員「鬧辭」對中央和特區政府不會有壓力,對立法會運作也不會有影響,倒是「鬧辭」將變成「永辭」。

如果四人之外的攬炒派最後能幡然悔悟留在議會也可以,但要走則早走早着,禍國害港的議員一個也嫌多。反對派議員正確的思路不是以「總辭」相威脅,而是應當以那些被DQ的議員為戒,自我改造為符合「愛國者」要求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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