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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連串「放生」事件後果嚴重(2018.3)

發布日期:2021-02-03

☉文/柳蘇

「放生」是香港的一個政治熱詞,意思指該DQ(取消資格)的不DQ,該檢控的不檢控,該坐牢的不需坐牢。香港近期連串「放生」事件包括:「放生」應該被取消參選資格的姚松炎,「放生」黑金案黎智英等反對派政客,「放生」掀開「佔中」序幕的黃之鋒三人不需要坐牢。「放生」事件使香港政治形勢丕變,後果嚴重,影響深遠。

香港輿論認為,連串「放生」事件嚴重衝擊中央權威,後果嚴重,影響極大,不但未來香港社會矛盾會愈來愈多,反中亂港活動也勢必愈來愈猖狂,更令「台獨」、「藏獨」、「疆獨」、「港獨」、「蒙獨」等分裂國家勢力猖獗,南海東海以及周邊國家也會夠膽挑釁和招惹中國。

顯示法治淪喪司法不公

輿論呼籲中央必須旗幟鮮明地強硬表態,不可再縱容包庇危害國家安全和挑戰中央權威的事件持續上演。

連串「放生」事件不但令香港法治淪喪,更會鼓勵更多激進分子和組織製造事端,未來香港的矛盾會更加激烈,反中亂港活動會愈來愈多,外國勢力將更公開介入香港事務。實際上,香港的問題與台灣一樣,背後都有美國等外國勢力插手,只有立場強硬才能確保香港穩定。

香港社會各界人士認為,如果特區政府認為只要妥協、忍讓、寬容,一味以「大和解」作政治交易,就能與反對派搞好關係,就能搞好改革開放,但事實證明綏靖主義是行不通的,愈容忍、愈包容,反對派和背後的外部勢力鬧得愈厲害,步步進逼,最後影響更大。目前香港司法及政治上的扭曲已到了明目張膽的程度,亦離棄了正常人可以接受的公義水平,如此發展下去,有人擔心以後暴徒一句「公民抗命」,執法的警察就要後退。

香港輿論指出,連串「放生」事件表明,香港司法體系的問題是執法不公——不公正、不平等,特別是律政司對反對派頭面人物、有外部勢力撐腰的「佔中」搞手、「政治金主」干犯的違法之事放慢手腳處理甚至不處理。有的案件審理了,但在證據確鑿面前「放生」當事人,甚麼「疑點利益歸被告」、甚麼「案件不涉法律事宜故不提上訴」……這些拙劣言詞連三歲小孩都騙不了,公眾怎能不質疑香港司法出了問題?怎麼能不讓人質疑為反對派提供保護傘居心何在?香港司法公平公正何在?

「放生」姚松炎開壞先例

香港社會各界呼籲,特區政府必須旗幟鮮明表態,面對西方勢力挺起腰桿,這樣才能確保「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裝聾作啞,只會令愛國愛港親中人士心寒。

立法會補選提名期1月29日正式結束,代表「香港眾志」參選港島區的周庭,因為主張「民主自決」,不符合參選人必須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聲明的法律規定,最終被選舉主任取消(DQ)了參選資格。

另一邊廂,一直盛傳可能被DQ的姚松炎,卻在提名截止期最後一刻獲確認資格,正式成為候選人。選舉主任「放生」姚松炎開了壞先例,使現時的補選規定出現漏洞,令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主動釋法的成果毀於一旦。道理很簡單,既然姚松炎「捲土重來」,那麼其他被剝奪議席的反對派政客也就獲得「鹹魚翻生」的機會。

姚松炎過往與「港獨」、「台獨」勢力過從甚密,在「港獨」、「自決」等重大原則問題上態度曖昧。姚松炎早在2015年「社區公民約章運動」的聯署人簡介會上,提出「四公四零」八個重點,其中「四公」之一就是所謂「公民自決」。由此可見,姚松炎比「香港眾志」更早提出「自決」的概念。

香港評論員屈穎妍在她題為《紅牌變成了紅地氈》的一文中指出:「一個被紅牌趕出場的人,轉個頭,竟被紅地氈請回議會競技場,光怪陸離,香港獨有。因被DQ欠下庫房312萬薪津未歸還的姚松炎,竟然大剌剌再闖立法會……我覺得,那可能是有人向反對派求和的割地賠款?千萬不能一廂情願地為了所謂的民望,為了所謂管治路暢,什麼都可以犧牲,包括市民福祉、包括國家尊嚴。」

「放生」黑金案使國家安全中門大開

2月1日,律政司以「沒有足夠證據」為藉口,放生與外國勢力關係密切的「佔中」金主黎智英、其曾任美國海軍情報員的助手Mark Simon,以及接收黎智英巨額款項的現任及前任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從而將「黑金」政治合法化,為內外勾結破壞「一國兩制」提供保護傘,使國家安全中門大開。

黎智英在2012至2014年短短兩年多之內,透過曾任美國中情局人員長達35年的Mark Simon,多次秘密捐款予不同的反對派政團和人士,總捐款金額高達4,300多萬元,懷疑用於違法「佔中」、競選經費及受賄者私袋,當中多名曾經收款的現任或前任立法會議員,都沒有向立法會及選舉事務處申報利益。黑金案鐵證如山,黎智英本人也供認不諱。但出乎公眾意料的是,最終僅梁國雄一人被起訴,旋即被判決無罪。至於其他有份收錢的李卓人、毛孟靜、梁家傑、陳淑莊、涂謹申等反對派政客,律政司收到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後,一句「證據不足」就放棄檢控,如此一宗駭人聽聞的黑金大案,就此不了了之。律政司的決定等於將外部勢力資助及操控香港反對派的行為合法化,為香港法治及國家安全的大門打開缺口,後患無窮。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2000年至今最少有30宗香港公職人員因為收受捐款/財務資助的行為失當罪成案例,當中有前政府高官,亦有時任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等,卻從來沒有一名反對派人士被判此項罪名成立,這是為什麼?

「一國兩制」白皮書強調:「要始終警惕外部勢力利用香港干預中國內政的圖謀,防範和遏制極少數人勾結外部勢力干擾破壞『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施。」黑金案就是回歸以來內外勾結破壞「一國兩制」的最大案例。黑金網絡操控違法「佔中」具充分證據,不少「佔中」搞手有收取黎智英黑金,黎智英對此直認不諱。整個違法「佔中」行動不論是前線或是幕後的人士,均有黑金的支持,由金主指揮行動。根據部份外國智庫研究員、學者及媒體指出:違法「佔中」行動在示威者真正上街的前幾個月,美國某些勢力就在積極策劃和部署,把「佔中」偽裝成以爭取「普選」為訴求的民主行動,實際上是要將香港轉化成境外組織直接影響和顛覆中國政府的策源地。

黎智英成為反對派的大金主,編織龐大的「黑金」網絡,讓反對派議員為壹傳媒集團出頭,並以「黑金」全面操控「佔中」,嚴重侵蝕本港廉潔,毀壞本港政治清明。「黑金」政治在西方所謂「民主國家」被明令禁止,在香港反對派人士卻可以合法化,這是什麼道理?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不公正的審判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律政司放生黑金案的決定,雖不是法庭裁判,其惡果卻不僅超過十次犯罪,其污染法治水源的程度更加嚴重。「佔中」是香港回歸後最大規模的違法事件,事件的禍害,首先是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其次是公然煽動違法和暴力衝擊行為,破壞法治,令激進暴力行為充斥香港,之後更發生一系列暴力衝擊事件。黑金案與「佔中」有密切關係,政治黑金大多用於「佔中」,倘律政司放過前者,亦可輕輕放過後者。如果說「佔中」打開了破壞法治的潘朵拉盒子,那麼放生黑金案則是打開威脅國家安全的潘朵拉盒子。

去年「七一」,習近平主席訓誡本屆特區政府管治班子時強調,要實現和維護國家統一,樹立一國意識,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本港《基本法》權威,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律政司以「證據不足」放過政治黑金案七人,為「佔中」危害國家安全洗脫罪名,犯法變合法,這是對底線的觸碰,絕對不能做的事情偏偏做了,惹來香港各界質疑和批評,被輿論斥為「寫下香港司法史黑暗一頁」。

放生「雙學三丑」遺禍深遠

香港終審法院1月26日就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作出終極裁決,5位法官一方面表示上訴庭要求加重對暴力示威案件的刑罰是正確的,但另一方面又指原審裁判官輕判黃之鋒等雙學三人沒有做錯,語言迷宮繞到最後翻牌,是使暴力衝擊政府總部而直接導致「佔中」全面爆發的「雙學三丑」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獲終裁決上訴得直,毋須坐監,即時獲釋。

終院既認同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同時又稱該指引不適用於「雙學三丑」,對黃之鋒三人改回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的原審判決,與社會期望嚴懲暴徒的訴求形成極大落差。社會普遍希望法庭發放清楚信息,任何人都須對違法暴力行為付出應有代價,為何「雙學三丑」能夠獲法庭厚待,法律的一視同仁原則在哪裡?是非黑白市民心中很清楚,「雙學三丑」雖被輕判,絕對不應該成為對過往暴力犯罪行為的懲處「標尺」,亦不代表可洗脫「佔中」搞手在市民心目中的醜惡形象,不代表港人會忘記他們對香港法治、安寧、社會發展和「一國兩制」的傷害。

終審法院判詞稱:「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可承認的。廣義來說,公民抗命包括(i)罪犯相信某一法律不公義,因而侵犯該法律,或(ii)罪犯為了抗議他眼中不公義的事情,或為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所作出的違法行為。罪犯因其良心驅使的反對或因其真誠信念,而作出上述兩種行為,都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判詞公然把「公民抗命」正當化甚至正常化,顛倒了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後果嚴重。

所謂「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甚麼?「佔中」禍首戴耀廷於2013年發表題為《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的文章,提出目標是「違法地長期佔領中環要道,以癱瘓香港的政經中心,迫使北京改變立場(指出人大8.31決定)」。可見所謂「公民抗命」包括:「佔中」搞手侵犯和推翻人大決定,或為了導致人大撤銷8.31決定,而所作出的違法行為。終院竟美化此種對抗中央的犯罪動機,令人匪夷所思。

戴耀廷提出的「公民抗命」、「違法達義」,企圖顛覆「一國兩制」,徹底摧毀香港的繁榮穩定,受到香港主流民意的強烈反對。如果放過「佔中」禍首,就等於認同「公民抗命」可接受,對香港後患無窮。廣大市民絕不認同違法「佔中」,「公民抗命」更不是減刑的理由。「佔中」對香港的貽害至今仍未消除,必須除惡務盡,香港承受不了再一次的違法「佔中」,依法從嚴懲處「佔中」禍首,是維護香港法治、社會安寧的必要之舉。香港基本法博士、憲法學專家宋小莊認為,「公民抗命」在普通法地區,第一次在香港被終審法院在法律上認可,這是驚天動地的大事,這是香港第一次可以成為反中央的輿論和非暴力街頭運動基地的「尊嚴宣告」,「一國兩制」從此多事。宋小莊之言如暮鼓晨鐘、黃鐘大呂,發人警醒。

羅爾斯(John Rawls)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提到「公民抗命」其中一個主要涵義就是:「它是要有預期以及接受被逮捕以及懲罰的」。第一,「公民抗命」既然是反抗法律的行為,並且可能會「侵犯」某個法律,那就已經不再忠於法律;第二,「公民抗命」也許是出於讓現行法律制度改善得更加理想之動機,但就主事者的當下的具體訴求而言,並非是對法律的忠誠,而是對現行法的否決或指責;第三,「公民抗命」的自相矛盾之處在於:某種反抗現行秩序和法律制度的行為如果是完全合法的,那這種行為也就不再是反抗的舉動,至少不再可能起到任何反抗所期望的作用;如果某種反抗形式是不合法的,是對現行法的侵犯,那麼,這種反抗也就不再「在忠於法律的範圍內」。正因為「公民抗命」有許多自相矛盾之處,所以羅爾斯以條件來限定「公民抗命」的運用:「這種反抗不能導致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因而不能產生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不幸的後果。」「公民抗命」在普通法地區,第一次在香港被終審法院在法律上認可,將產生對香港所有人來說都是不幸的後果。

同是佔領,判決迥異。西方國家不容許違法佔領行動,其執法部門鎮壓騷亂從來沒有手軟,事後更大舉檢控搞手及參與者,不接受所謂「公民抗命」等違反法治原則的言論。

2011年英國發生「倫敦大騷亂」,示威者佔領街道,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嚴重影響英國營商環境和倫敦國際金融中心形象,英國政府以鐵腕嚴懲暴力活動參與者,在暴亂中有4,600人被捕,2,710名示威者因參與公眾騷亂被提堂,超過1,700名示威者被判入獄,平均入獄的月數為14.2個月。

同年,美國爆發「佔領華爾街」行動,上千名示威者帶了帳篷聚集在美國紐約曼哈頓,試圖佔領華爾街。當示威者佔據行車道影響交通時,美國警方立即行動,當場抓捕700多人。事後有20人由於擾亂治安而受刑事指控,其中一位參議員的助手因鼓動佔領行動而被判13年監禁。

美國和英國法庭皆不接受「佔領華爾街」和「倫敦大騷亂」是「公民抗命」運動的說法。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更稱「佔領華爾街」運動是「恐怖主義」行動,時任英國首相卡梅倫指「倫敦大騷亂」給整個國家敲響了警鐘。同是佔領,判決迥異,說明西方民主國家都不會接受違法佔領行動,「公民抗命」不是輕判的理由。

終審法院在1999年劉港榕案中表明,人大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全面性及不受條件限制。終審法院去年拒絕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頒布書面判詞,重申人大常委會可透過立法「澄清及補充法律」。人大決定性質就是「澄清及補充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終審法院必須遵守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無權也不能動搖人大決定。然而此次終審法院卻揣着明白裝糊塗,令人匪夷所思。

相信特首林鄭能有效維護新憲制

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在《紫荊》雜誌發表文章,強調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中聯辦2月7日邀請全體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舉行2018年新春晚宴,其負責人讚揚建制派過去一年反「港獨」、反「拉布」卓有成效,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作出積極貢獻。這兩則訊息,強烈傳達出愛國愛港陣營必須堅決支持特首遏制「港獨」、維護新憲制。

選舉主任取消港島區補選參選人周庭的參選資格,理由是其所屬政黨「香港眾志」主張「民主自決」,抵觸《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周庭誣衊特區政府的動機明顯是想將一代人「趕盡殺絕」云云。林鄭義正詞嚴駁斥周庭:「任何提出『港獨』、『民主自決』或者『香港獨立』可以是一個選項、或者地方自治等,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亦是偏離了『一國兩制』這個重要的基本方針,所以跟你(周庭)所說的政治聯繫不是直接有關。」社會各界認同和支持林鄭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決遏制一切「明獨」和「暗獨」行為。

林鄭早前到立法會出席答問大會,在回應反對派議員對「一地兩檢」法理依據提出種種質疑的時候,林鄭月娥直斥反對派言論「全部都是非理性,亦與事實不符」。對於出現這種言論的根源,她說:「我想來想去都只是想到一個原因,就是有部份人士,儘管經過了回歸20周年,對於這個憲制秩序並不掌握,甚至並不接受。」

林鄭提出憲制秩序問題所觸及的,並不僅僅是「一地兩檢」的法理依據,也是對「港獨」、「零容忍、零空間」的核心問題所在。香港回歸祖國,是香港憲制秩序重新塑造和形成的過程。但反對派特別是「港獨」勢力拒不認同和接納新憲制秩序,排斥回歸後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企圖用舊秩序來排拒新秩序,林鄭月娥提出憲制新秩序問題,可謂一針見血。

林鄭依法遏制一切「明獨」和「暗獨」行為,抵制無視人大憲制權威的謬論,維護特區新憲制,值得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堅決支持。香港近期發生連串「放生」事件,使香港的政治形勢丕變,市民相信林鄭能夠堅定不移維護新憲制,採取措施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效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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