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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案裁決意義重大(2019.5)

發布日期:2021-02-03

☉文/柳蘇

在2014年發動「佔中」的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連同其餘六名「佔中」搞手,因涉嫌串謀、煽惑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而被起訴。案件經過近半年審訊,區域法院4月9日作出裁決,九名被告均至少有一項罪名成立。5名被告完成向法庭陳情,法官陳仲衡准許9名被告繼續保釋,押後至4月24日判刑。本文完成時尚未判刑,但不影響對「佔中」裁決的評論。

1、從法律上否定佔中,將始作俑者定罪

香港主流媒體對「佔中」裁決的評論是公允的。《大公報》社評說,裁決不僅是戴耀廷等「首惡」在司法公義面前將會受到應有懲罰之日,更是「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等連串謬論的破產之時。《文匯報》社評說,判決是一記當頭棒喝,應認識到「公民抗命」、「違法達義」是「糖衣毒藥」,漂亮的政治口號掩飾不了違法暴力的本質。《東方日報》社評說,不管支持者如何搖旗吶喊壯其聲勢,不管罪魁禍首如何鼓其如簧之舌混淆視聽,犯法就是犯法,事實就是事實。《商報》社評說,違法就要找數,守法才符公義。《明報》社評說,從法治角度而言,不能說九子裁決是政治報復,又或打壓和平示威,遑論「迫害政治犯」。《星島日報》社評說,九個被告行為違法都昭然可見,他們卻置法紀於不顧,肆意妄為;違法遺禍非公義,罪有應得。《信報》社評說,「佔領運動」毋庸置疑是違法,九名被告罪名成立的結果不令人意外。

這次裁決在香港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違法「佔中」從一開始就是一場與民為敵的行動,數以百萬計市民的生活生計嚴重受損,許多行業受到衝擊。「佔中」搞手以「公民抗命」為幌子,以違法作為行動號召,從一開始就已走上大規模破壞法治的道路。「佔中」的組織者一再聲稱,「佔中」是「和平非暴力」,但事實是,「佔中」分子肆意衝擊警方,刻意製造衝突,導致暴力騷亂乃至暴亂,根本與「和平」背道而馳,徹底撕破了「佔中」組織者的所謂「和平佔中」的假面具。「佔中」引發香港社會內部撕裂、分化以至相互仇視,造成社會巨大裂痕。「佔中」打着爭取民主和「真普選」的幌子,背離《基本法》,鼓動市民進行違法的政治抗爭,實際是要拆除香港通向普選的法治軌道。「佔中」搞手一直勾結「台獨」勢力,與「台獨」勢力沆瀣一氣、狼狽為奸,「兩獨合流」從有傾向發展到有綱領、有計劃、有行動,形成結盟之勢,「兩獨合流」不僅將「台獨」禍水引入香港,而且催促「港獨」急劇膨脹,對香港的危害性更大。「佔中」不論從策略或目標上,都與「顏色革命」亦步亦趨,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佔中」事件有兩個層面:目的及其手段。就目的而言,「佔中」要求人大常委會收回香港政改決定,企圖突破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從手段來說,「佔中」者的行為違反香港法例,構成破壞香港法治、秩序和經濟民生的犯罪行為。很明顯,「佔中」用違法的手段去達成一個企圖突破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目的,對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對香港繁榮穩定和港人福祉,具有雙重危害性。裁決從法律上否定「佔中」,將始作俑者定罪,對「佔中」事件的兩個層面都有撥亂反正、正本清源的意義。

2、釐清「公民抗命」違法本質

早在戴耀廷發起違法「佔中」之初,就以「公民抗命」為其中一句口號,去欺騙、蠱惑人心。在「公民抗命」四字包裝下,違法的行為被「合法化」,妨擾社會治安的惡行被「正義化」,一眾入世未深的青年學生,因為「公民抗命」四字而參與「佔中」。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強調:「不論被告是否主張『公民抗命』,或是因發動『公民抗命』而被起訴,『公民抗命」均不是抗辯理由,法院亦沒有功能,去判斷被告發動的『公民抗命』背後的政治理念是否正確,而是只會把焦點放在他們行動的內容,究竟有否觸犯法例。」

羅爾斯(John Rawls)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以條件來限定非暴力公民抗命的運用:「這種反抗不能導致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因而不能產生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不幸的後果。」但是,戴耀廷卻提出了「癱瘓中環」、「癱瘓警署」、「核爆香港」的具體計劃,這明顯並非是一個「非暴力反抗」行動,而恰恰是以暴力的行動破壞法治,產生對香港所有人來說都是不幸的後果。因此,香港法庭只會把焦點放在「佔中」行動的內容,究竟有否觸犯法例。

其實,2017年上訴庭對「雙學三人」案的判詞就指出,近年社會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心中理想」又或「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作為藉口,肆意違法,一些「有識之士」更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無論三人追求民主的理想有多崇高,法庭有責任維護法紀,確保判刑恰如其分。

2018年2月6日,終審法院雖然改回黃之鋒三人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的原審判決,與社會期望嚴懲暴徒的訴求形成極大落差,但終院判詞仍然強調,「公民抗命」必須和平進行,無論示威者有多崇高的理念,一旦越過暴力的界線,便不能以「公民抗命」作為減刑理由,法庭可重判入獄,「即使重判阻嚇性刑罰亦不為過,根本不用憂慮重判會帶來『寒蟬效應』。」

陳仲衡法官引用終院的判詞,重申「公民抗命不構成抗辯理由」,再次證明政治不能凌駕法治,違法的所謂「公民抗命」不能得到本港法庭和社會的認同,成不了違法的護身符。陳仲衡法官的判詞,進一步將「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違法本質予以釐清。實際上,「佔中」之惡在於「違法扮義」,以少數人的「公民抗命」損害絕大多數公民的權益。裁決釐清「公民抗命」的違法本質,等同宣布「公民抗命」違法,對防止今後再有年輕人上當、被騙,至關重要。

3、抹黑「佔中」案裁決的雙重標準

香港反對派、末屆港督彭定康和外國勢力,異口同聲以所謂尋求復仇、打壓言論自由、撕裂社會、普通法控罪過時等謬論,攻擊和抹黑香港法庭的判決。

24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發聲明,誣蔑政府以司法手段作為政治武器和政治報復,把「一國兩制」正式送終。彭定康發表聲明稱,在大多數人認為,香港政府應團結社群時,卻用上了過時的普通法控罪,對2014年發生的政治事件尋求復仇,造成令人震驚的分裂。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發表聲明,眾議院議員James P. McGovern及美國參議員Marco Rubio表示,「佔中」9人被判罪成,是懲罰和平的政治異議,縮小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空間。德國國會人權及人道救援委員會主席Gyde Jensen表示:「令人震驚的是,爭取人權活躍人士和民主派領導,在香港的風險愈來愈大。我們不能接受抗議者在行使言論自由與和平示威時受到恐嚇。」

這些對「佔中」案裁決的無理非議,特首林鄭月娥予以有力回擊,指出所謂以司法裁決作為政治報復武器的說法絕不存在,回歸以來,「一國兩制」成功落實,特區政府嚴格按照《基本法》施政,司法獨立、不受干預,香港在世界銀行的國際法治評分高達94分,在「世界經濟論壇」140個自由經濟體中的司法獨立排名也高居第八位,說明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精神在國際上已獲得認同和正面評價,不容歪曲。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表示,當年持續79天的非法「佔中」,嚴重衝擊香港法治,嚴重損害香港社會穩定及公眾正常生活秩序,如果有關情況,發生在任何國家和地區,相關政府作出任何切實維護公眾正常生活秩序的決定,無可非議,他認為批評者只要留意其他國家發生的情況,就可以有更公正的結論。

例如,2011年發生的「倫敦大騷亂」,嚴重影響英國營商環境和倫敦國際金融中心形象,造成大量人員傷亡,英國政府以鐵腕嚴懲暴力活動參與者。英國警方逮捕了至少2,952人,被起訴者至少1,774人,317人被判刑。

同年美國發生的「佔領華爾街」運動,也受到美國政府的嚴厲鎮壓。當示威群眾佔據行車道以致影響交通時,警方立即行動,當場抓捕700多人,事後有20人因擾亂治安而遭刑事指控,當中一名參議員的助手更被判監13年。

法國曠日持久的「黃背心」運動,示威者在巴黎香榭麗舍大道放火燒商店,沿途不少商店被毀壞和搶掠,法國政府派出軍人維持治安,逾1,700人被捕。

這顯示,英美法均不接受「佔領華爾街」、「倫敦大騷亂」、「黃背心」運動,以及採取暴力手段擾亂社會治安,是所謂「公民抗命」運動的說法。

為何不見香港反對派和彭定康出來說英美政府用上了過時的普通法控罪,對政治事件尋求復仇,造成令人震驚的分裂?為何不見美國反華議員對美國政府鎮壓「佔領華爾街」運動,說成是「懲罰和平的政治異議」?這不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嗎?

4、絕非「過時的普通法控罪」

香港反對派和外部勢力內外勾連,以「政治報復」、「政治檢控」、「政治裁決」、「指被控的佔領行動發起人和參與者是政治犯」等謬論,對香港的司法制度進行肆意抹黑和無端攻擊,企圖讓「佔中」搞手逃避罪責。但有關抹黑和攻擊毫無根據,是對法治精神的漠視和踐踏。

末屆港督彭定發表聲明說,香港法庭用上了過時的普通法控罪,對政治事件尋求復仇。反對派聲稱被控的佔領行動發起人和參與者是政治犯,誣蔑法庭判決是以司法手段進行政治報復,以過時亦無先例的罪名,企圖令人入獄,消滅異見云云。

彭定康稱裁決是利用過時的法律向「佔中」人士報復,反對派聲稱裁決是以過時亦無先例的罪名進行政治報復,不僅是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不尊重,而且是對《基本法》的漠視。《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香港特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基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1997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通過沿用香港所有原有法律,除了24條被認為完全或有部份條文抵觸《基本法》的條例。換言之,普通法原則、香港原有的600多條條例差不多全部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包括「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等罪的控罪,絕非「過時的法律」。

「佔中」9人被起訴「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屬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公眾妨擾罪屬嚴重控罪,最高可判監7年。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規定,「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即「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項可公訴罪行,而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該罪的刑罰,則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普通法原則、香港原有的600多條條例差不多全部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就包括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以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的規定。

在「佔中」案裁決中,區域法院不認同「串謀公眾妨擾」侵害人權,法官指出選擇甚麼罪名,完全由控方決定;如果控方認為被告的罪責高至某種程度,便可選用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進行反對派和彭定康所謂過時法律進行「政治報復」,根本站不住腳。

彭定康作為英國老牌政客,回歸前處心積慮埋下禍根,為「佔中」等非法活動泛濫埋下了禍根。現在卻倒打一耙,不顧事實美化違法「佔中」,與香港反對派異口同聲指「佔中」案裁決是利用過時的法律向「佔中」人士報復,這不僅是對香港司法制度的誣蔑,而且是此地無銀、掩耳盜鈴的伎倆。

5、最後判刑結果令人關注

但究竟是不是「遲來的公義」,最終仍要看法官在聽取所有被告求情後如何量刑,才能評估判刑是否能對這些口口聲聲「公民抗命」、「違法達義」之徒起阻嚇作用。值得關注的是,本港以往涉及所謂「公民抗命」的案件,大多輕判了事。早前本港法庭判決雙學三人案件時,法官非但不直斥其非,反而不吝讚美之詞,推崇「年輕人和學生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然無違法,本身並無不對。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他們往往較為純真,不需顧及實際利益,卻可能因此較為衝動偏激,不會太想到後果,就如錢幣兩面,各有美好及缺失的一面。」法庭「信納三人真心出自政治理念及關心社會,而非為私利或傷害他人,判刑時因此應採取較寬容態度去理解他們違法背後的動機。」既然有法官內心認同「公民抗命」、「違法達義」,判決或輕或重,往往出人意料。

「佔中」九人由龐大的律師團隊代表為他們進行辯護,並且有反對派組織、學者為戴耀廷等九人將來上訴提供了策略,並引導輿論。他們說「煽惑他人公眾妨擾是措辭含糊的控罪」;稱裁決「收窄了言論自由」;又說今次案件最具爭議是「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有關判例已經是很古老的事情了,不應該再在今天引用;「煽惑公眾妨擾罪是上訴關鍵」;「有3個法律爭論點可作上訴,包括妨擾罪的定義及是否適用於此案、妨擾罪本身是合憲或違憲,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罪的定義應如何理解」,云云。

近年來,不同級別法院的判決似乎經常出現重大差異,連市民也感到莫名其妙。例如,13名社運人士於2014年立法會財委會審批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期間,暴力強闖立法會大樓被捕,事後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罰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終改判12名不認罪被告即時入獄13個月,而認罪的被告郭耀昌則判監8個月。他們其後向終審法院就刑期提出終極上訴,獲終院裁定上訴得直,全部當庭釋放。

「佔中」案是否會重蹈反新界東北案覆轍,令人關注,因為「佔中」案如果上訴到了高等法院,就有陪審員負責裁決案件,若陪審員大比數同情「佔中」,這樣量刑或會出現變數。倘若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判決結果更難逆料。雖然公義遲到勝過不到,但市民最擔心的是最後判刑過輕,變相鼓勵違法。

6、是否能夠修補「破窗效應」

警方表示,於非法「佔領行動」期間,共拘捕955人,另有48人於事件結束後被警方拘捕。截至2019年3月31日,共有225人已經或正在經司法程序處理,其中有160人須承擔法律後果(包括118人被定罪及42人須簽保守行為)。不過,加上4月9日九名被告被定罪,現時有127人被定罪,佔被捕人數大約13%。

多個反對派頭目兼「佔中」骨幹,包括:「佔中」幕後黑手、金主及現場總指揮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前主席余若薇、工黨李卓人、人民力量陳志全、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香港眾志周庭、前成員黎汶洛等人,在「佔中」後都曾接受警方預約拘捕。48名被捕的主要「佔中」搞手,真正被起訴及定罪的只有九人,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另外39名搞手依然逍遙法外。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很多頭面人物參與「佔中」,其中黎智英更涉動用其媒體煽動公眾參與,認為律政司不應「放生」黎智英及其餘搞手,盡早提控,否則「告啲唔告啲」實難向公眾交代。葛珮帆又稱律政司屢次「放生」黎智英,憤言「黎智英做乜都唔拉佢」,疑法治淪亡,司法是否仍然公平、公正,以及黎智英是否被「安全罩罩住」,甚或是律政司害怕其背後的外國勢力。

有報道指,正當全港市民為「佔中九男女」被判罪成熱烈歡呼之際,傳出律政司檢控行動「下面沒有了」,黎智英等39名主要搞手全部獲放生,輿論批評律政司庇奸護惡,法治核心價值淪為偏心價值。社會各界促請當局嚴厲執法,將有關人等繩之於法,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佔中」很多頭面人物尚未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反對派堅稱為了崇高理想而啟動「佔中」的無私奉獻者全是「英雄義士」。「佔中」發起人之一的朱耀明的陳情書聲稱:「在我心中,在法庭的被告欄,是一生牧職最崇高的講壇,死蔭的幽谷成就了靈性的高峯。」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發表聲明,形容被告九人是香港的英雄及良心,歷史會對九子有更正面及崇高的評價。被告之一黃浩銘聲稱,公民抗命是為公眾利益。這都顯示,根除「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破窗效應」(Broken windows theory),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任重而道遠。

「破窗效應」指環境中的不良現象如果被放任存在,會誘使人們仿效,甚至變本加厲。例如一幢有少許破窗的建築,如果那些窗不被修理好,可能將會有破壞者破壞更多的窗戶。

「佔中」期間,激進分子衝擊政府總部,霸佔馬路,堵塞交通,策動多次暴力衝擊警方,亦曾發生衝擊立法會等暴力事件,畫面觸目驚心。這起香港回歸以來最嚴重、規模最大、持續時間最長的違法事件,對香港造成非常嚴重的衝擊和危害。

「佔中」打開了所謂「違法達義」的潘朵拉盒子,釋放了無法無天的暴力出來,香港的法治根基受到嚴峻挑戰。「佔中」開啟的「破窗效應」有兩方面嚴重後果:

第一,暴力行徑愈演愈烈,繼續威脅本港社會的秩序。由反對派發動的「驅蝗」、「反水貨客」、「鳩嗚」、「光復」等以激進行動暴力趕客,到旺角、尖沙咀、銅鑼灣、屯門、沙田和元朗等內地遊客最多的地區,騷擾商舖,以暴力衝擊挑釁、辱罵、圍攻內地遊客,極大地損害了香港的聲譽。2016年大年初一的旺角暴亂,暴徒在街上縱火、掟磚頭,暴力程度遠遠高於「佔中」。這都是違法「佔中」直接導致的惡劣後果。

第二,近年「港獨」思潮之萌芽,始於所謂「佔領行動」,違法「佔中」以所謂追求「命運自主」和「港人自決」為口號,企圖挑戰「一國」,目標是要把香港變成「獨立」的政治實體,甚至是要「獨立建國」。「佔中」雖未赤裸裸喊出「港獨」口號,但引發違憲違法的「港獨」思潮泛起。

從以上兩方面看,「佔中」開啟的「破窗效應」,不僅反映法治意識淡漠和廢弛,而且反映「港獨」思潮泛起,嚴重侵蝕香港的法治根基,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根除「佔中」的流毒和禍害,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任重而道遠。歷史證明,一些偉大城市的輝煌與覆滅,無不與法治的興廢有關。香港回歸後,憲制秩序和法治是香港特區的根基,「佔中」搞手以「公民抗命」為幌子,以對抗人大決定體現的香港憲制秩序為行動號召,從一開始就已走上大規模破壞法治的道路。要慎防香港「自殘」及由盛轉衰,最重要的是維護香港憲制秩序和法治。

法庭是社會的量刑權威,其對社會風氣與價值觀的影響之重,沒有任何政府部門能望其項背,若此關一失,社會秩序再也無險可守。縱觀國際社會,任何國家和社會都不會允許無視法治、損害公共利益的非法暴力和分裂行為。西方民主國家的法官當然深諳「破窗效應」之理,所以一定會負責任地去處理相關罪行,免得觸犯法律底線的行為得到縱容而變本加厲,重複危害市民大眾,對社會造成無可挽回的顛覆性傷害。香港各界法院特別是若上訴至高院和終審法院,「佔中」案如何裁決,對是否能夠修補「破窗效應」關係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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