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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凌友詩提出:撤除全國政協委員涉港澳提案不立案的相關規定 獲11位香港委員聯署 (2021.3)

發布日期:2021-03-08




香港鏡報記者 孔令鷴


        目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審查工作細則》十七項不予立案提案的第十六項規定「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事務」。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規定,沒有對代表訂下涉香港或澳門自治範圍內事務動議或意見不得提出的限制。為了實現愛國者治港、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加強對特區政府的監督並且發揮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的雙重作用,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支持香港提升競爭優勢、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中文大學當代中國文化研究中心榮譽研究員凌友詩提出:要求全國政協撤除《提案審查工作細則》中不得「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的規定。這項提案一經提出,就獲得了11位香港委員的聯署。



全國政協委員凌友詩


        凌友詩告訴我們,現在的情況是:中聯辦雖在《基本法》沒有明文設置和法律地位,但其作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完全有權力、有責任」對香港行使監督權。同樣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是國家機關,是全國人民的專門協商機構,也不屬於基本法22條所說的「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及「不得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的範疇。


        凌友詩認為,本建議的提出,就是為了使全國政協在香港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並且更好發揮雙重作用。主要有三個理由:


        第一,由於《基本法》採行香港「高度自治」原則,過去中央的權力除國防外交之外,嚴格自我節制,包括全國政協《提案工作細則》列明提案不得涉港澳自治範圍內事務。一旦香港行政、法院和立法會三個機關不顧國家利益或施政影響香港的安定繁榮,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並沒有其他多重途徑可以監督節制。


        第二,《一國兩制白皮書》、《十九大報告》及《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以及習主席「愛國者治港」的要求已經闡明,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所謂全面管治權,就是中央可以監督特區政府自治範圍事務的執行並提出指令或意見。除了港澳辦、中聯辦管理香港事務之外,全國人大及全國政協也有保持香港的安定繁榮,維護「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的責任。全國政協委員的提案理應可以關注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協助港澳辦、中聯辦對特區政府監督和建言獻策以保持香港安定繁榮。


        第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問題叢生,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都是愛國者,並且是維護香港繁榮安定最力、對香港問題認識最深的人。然而當前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除了在香港選舉時助選,在香港遇到問題時發聲捐款,沒有其他對特區政府建言獻策的常設途徑。每年只有在施政報告前由行政長官接見一次,舉行一個約二小時的座談會。全國政協委員並沒有法定的身份和渠道向特區政府建言獻策,特區政府對於政協委員提出的建議可以不予回應。相比特區政府所設立的三百多個咨詢組織和委員會,全國政協委員並無接受特區政府諮詢的明確地位。


        由於全面管治權的範疇與推進還在探索階段,凌友詩建議全國政協如何在香港發揮職能可能必須按部就班來實施。但是,可以從以下兩點先開始。


        第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是全國人民的專門協商機構,應明確全國政協不屬於基本法22條所說的「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受「不得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的約制。


        第二,撤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審查工作細則》十七項不予立案提案中的第十六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事務」,使全國政協委員可以提出涉及香港、澳門自治範圍內事務的提案,提案一旦立案,將交給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轉香港特區政府答覆並辦理。


        最後,凌友詩和11位香港聯署委員再三強調,如果全國人民的意志有一個正當的渠道得以在香港貫徹,一方面是一種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體現,另一方面可以幫助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把香港治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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