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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有法可依 改革香港司法制度迫在眉睫 (2021.3)

發布日期:2021-03-12




黃汝榮


        中國兩會成功閉幕,愛國者治港、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成為今次兩會的重要議題之一。在十三屆中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被表決通過。筆者非常支持這個決議,愛國者治港是選拔香港治理人員的最基礎條件,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有法可依,而改革香港司法制度更是迫在眉睫。



黃汝榮大律師


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有法可依

        近年中國香港不少反對派人士, 蓄意在立法會內多番政治拉布,部分立法會議員更毫不忌諱地公開表明拉布目的,是要迫使特區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當中包括不檢控2019年反中央、反政府而被捕的暴亂分子,否則這些反對派議員會無差別地否決政府財政預算, 阻礙政府施政計畫, 這類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的行為,嚴重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二) 條。除此之外,亂港者繼而有組織性地展開“攬炒十步曲” 及“35+初選”等等行動,企圖非法迫使行政長官下臺,完全改變香港的政治生態。


        分離派這種咄咄逼人的行為,完全無視國家對香港具有主權及最終治權的事實,中央因而透過《基本法》附件一及二,修訂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完善特區的選舉制度,強調愛國者治港的基本原則,確保香港不被利用成為分裂國家的缺口。外國勢力利用賣國者搗亂國港的計畫未能得逞,便轉為造謠指責中央改變香港的選舉制度違反《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


        事實上,綜合《基本法》第四十五、六十八及一百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有權透過《基本法》附件一及二, 合法及適時地修改中國香港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一切完全有法可依, 哪來違反一國兩制?


        至於愛國者治港的原則, 從最開始就包含在《基本法》的條文內。試問,哪一個國家的憲法是容許不爰國家的人掌權管治的呢? 只是香港不少官員慣性的不作為, 沒有為中央的措施澄清,更沒有教育市民正確認識人大的方針,從而導致部分市民誤信反中的言論。


        細味《基本法》第四章所列, 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及公務人員共同被歸納為特區政治體制內的一份子, 人大強調這些機構必須首先是愛國者。


改革香港司法機構是當前最為緊迫的要務
        愛國者治港的理念確有必要,眾多香港市民及官員紛紛表態支持中央落實此措施。但筆者認為當前最為緊迫的是改革香港司法機構,因為香港法官對“一國”概念太模糊,出現偏離“一國兩制”正確軌道的情況。


        筆者在香港司法圈超過二十載,發覺香港司法機關本身就是一個大形保護傘,法官與法官間互衛自保,守護著自已“戰友“, 諸事秘而不宣, 無聲無息地包庇犯錯官員或亂港分子,這樣的個案其實不少, 只是香港的司法機關、律政司及法律界不少人士均抱有緘默守則的默契, 對司法圈內不公義、不合理的事情噤若寒蟬,不敢宣之於口,深恐作為“揭弊者”從而事途會受損,並且會面對業內人士排斥,沒有人膽敢把圈內秘事揭露, 以致香港市民蒙在鼓裡。


        香港部分法官更可能得到《基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護蔭,覺得司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行為不受追究,故卸責馬虎的裁決有,不貼現實民情的裁決有,盲目拜用外國判例的裁決也有, 更有甚者,部分經驗老到的法官,在處理反中亂港的黑暴案件時,判詞中流露出他們的邏輯思維及分析能力,往往會“忽然失常”, 如果法官選擇性地維持公義, 情況就像在球賽中的球員,雖經都是精挑細選篩選出來, 但守門員卻有意無意漏守防線, 賽果不言而喻。


        不管香港法制如何成熟,不管中央如何改善香港行政、立法機構的選舉制度,如果欠缺司法機關的配合,缺乏真心愛國的法官守護這個制度,香港行穩致遠仍然存在諸多變數。


        筆者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之後,將進一步穩定香港的政治體制,讓香港社會重歸安寧。香港人可以收拾心情,將重心轉向發展經濟,搞好民生,讓香港走向更美好的未來。


        至於諸多外媒關於香港民主制度死亡的言論,這完全是帶有立場的言論,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當前中國已經是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在席捲全球的新冠疫情中,只有中國的經濟獲得正增長,處理疫情的方法也被證明行之有效,這些成果的背後都是基於中國強大的行政體制和政治體制。香港實施的是一國兩制的制度,既背靠祖國,能最大程度地汲取內地的行政、政治、經濟發展等成功經驗;又面向世界,經濟法制金融都最大程度和世界接軌,擁有極大的自由度,這樣的一個香港何來死亡之說?只會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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