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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走向良政善治的三個條件(2021.6)

發布日期:2021-07-05

☉文/蕭史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標誌着中央層面通過「決定+修法」模式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法律程序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高效完成。

對香港而言,此次完善選舉制度雖是一次「微創手術」,卻精確瞄準困擾特區民主發展的根本矛盾,解決了「大問題」。本港及美西方一些輿論將之污名化為「民主的倒退」,一方面體現出其不分青紅皂白、「條件反射」式的「反中」套路;另一方面反映出其只顧自身政治利益,無視香港發展大局的真實面目。

事實上,中央沒有對《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作出一個字、一個標點符號的改動,這意味着香港「普選」目標並未改變。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主要變化體現在重構選舉委員會、重調立法會議席比例、新設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等方面,為香港走向良政善治創造了三個條件。

選委會賦權體現均衡參與

根據全國人大「3·11決定」和修訂後的《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新設立的選舉委員會較此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相比賦權更多、委員組成更廣泛、各界參與更均衡,成為香港選舉制度體系中至關重要的法定機構和政治基礎。

從職能上看,選委會在保留選舉產生特區行政長官職能的同時,恢復選舉產生部份立法會議員的職能,新增參與提名全部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職能。有持份者質疑由選委會委員選舉產生部份立法會議員的合理性,但實際上這種制度安排在特區第一屆立法會時已有過實踐,當時60名立法會議員中即有10個議席由選委會選舉產生,其中更包括首任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

從組織上看,選委會人數由特首選委會的1200人擴充至1500人,新增第五界別,每個界別300名委員,界別分組從38個增至40個,原有界別分組作出合併調整,每個界別分組的具體席數亦得以明確。新增界別分組包括中小企業、基層社團、同鄉社團、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符合近年來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等情況的變化,更體現出均衡參與的原則。

從產生方式上看,選委會委員增加了代表包括香港在內的國家整理利益的香港人士,如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香港委員;對香港社會有重要貢獻和影響的人士;香港經濟、社會、民生等領域的重要代表性人士。這些新增的當然委員令選委會更具廣泛代表性和社會認受性,為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立法會「432」方案更具代表性

根據修訂後的《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每屆人數由70人增至90人,包括選委會選舉40人、功能團體選舉30人、分區直選20人,即所謂「432」方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對筆者表示,如此改革延續了香港原有民主制度中多元代表制的傳統,既保留了一定比例的直接選舉成分,以地區直選方式實現「一人一票」,又調整和優化了功能組別選舉和選委會選舉的間接選舉成分,實現了民主選舉和政治參與上的均衡性。

他表示,新制度建立在對民主代表制原理的複合理解基礎上。

其一,香港民主是地方民主,必須與國家利益兼容,需有代表國家利益和「一國」要素的制度限定(如「愛國者治港」)及參與國家事務較多的人員的代表權和投票權。其二,「一人一票」的直接選舉制或普選制在香港回歸以來遭遇改革的挫折,難以凝聚社會共識,且對香港既有的均衡參與式民主體系構成較大衝擊,應當依據《基本法》規定「循序漸進」予以探索,此次制度改革是考量香港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理性選擇,與香港民主的制度原理不矛盾。其三,香港立法會本來就是功能組別和地區直選的雙軌代表制,現在引入選委會選舉作為第三來源,使複合代表制更為健全和結構化,民主選舉和管治將更趨理性化。

另有內地資深港澳研究學者認為,「432」方案可確保立法會既能代表各界別、各地區的利益,又能更好代表整體利益。由選委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候任人選和部份立法會議員,可使特首和立法會具有共同選民基礎,有利於保持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順暢溝通、形成合力,令行政主導體制落到實處。同時,由選委會選舉產生立法會部份議員,有助於防止立法會遭政治極端化和激進分離勢力「騎劫」,減少「拉布」等亂象,廓清「逢中必反」等烏煙瘴氣,提升立法會工作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選委會選舉產生的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還須獲得不少於10名、不超過20名選委會委員提名,且每個界別產生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如此規定安排,一方面更能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有利於議員從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履職盡責;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防止產生過多候選人或候選人少於應產生議員名額的情況出現,有助於提高選舉效率。

資審會保障公平公正

新選舉制度中,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和確認選委會委員、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這一制度安排對原有制度進行了優化和完善,被視為助力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安全閥」。

在香港此前選舉中,僅由選舉主任一人負責審查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這一制度設計曾長期受到質疑。過去選舉主任不僅層級較低,也較難憑一己之力承擔資格審查的重任,第六屆立法會出現多名「反中亂港」議員即反映出這一制度的漏洞與缺陷。新選規之下,資格審查主體由選舉主任提升至資審會,更重要的是引入了國安委就參選人不符合「擁護」「效忠」要求可出具審查意見書的制度,可以從更高層面確保資格審查結果的權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田飛龍表示,「愛國者治港」是指導此次選舉修法的根本原則,需要在香港選舉制度環節得到嚴格的遵循與體現。資審會應將國安委審查意見書作為資格審查最終決定的關鍵性依據,而依據國安法規定,國安委有關決定不受司法審查,這種排除司法審查的原理具有規範上的傳遞性。新修訂的附件二依此法理排除對有關審查決定的本地司法管轄權,符合「一國兩制」制度原理和《基本法》秩序,是合法合理的。當然,如果資審會基於其他理由或證據取消候選人資格,則仍然受制於香港選舉法上的選舉呈請等司法管轄制度,可提起訴訟予以救濟。

正如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所說,強調「愛國者治港」,絕不是搞「清一色」和「一言堂」,絕不是說不能對特區政府的施政提出不同甚至反對的意見。任何有意願參選的人士,只要符合愛國者標準,獲得足夠提名和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其資格的確認,都可以參選並依法當選。香港將繼續保持多元包容的政治文化。

香港特區政府預期在未來一年之內完成本地修法及舉辦三場大型選舉,全面測試新選舉法的理性規範和民主效能,這也將是香港走向良政善治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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