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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須監管虛擬資產買賣(2022.3)

發布日期:2022-04-04

近日,全球社交媒體平台轉型的元宇宙的虛擬實境傳出首宗「虛擬土地」成交;另有某全球連鎖快餐店品牌在虛擬實境世界中率先「註冊」商標,令人感好奇,究竟純粹是廣告,是噱頭,還是真有其事?究竟是以真實貨幣還是以虛擬幻景世界中的「貨幣」作交易?買家可怎樣「享用」「虛擬土地」權益?「虛擬土地」的「邊界」、「大小」、「位置」真能劃分嗎?「地主」又可怎樣「出租」「虛擬土地」來衍生收入?「虛擬土地」有產出嗎?「虛擬土地」的「註冊」又有制度可註冊或監管嗎?其實這概念倒有點像我們的電子遊戲版中的「大富翁」或「酒店大亨」,玩家在購買「虛擬土地」後發展「虛擬房產」,並衍生「虛擬收入」,購買「虛擬資產」的買賣只是一場遊戲,是騙局,還是來真的?

此前,我們對「虛擬資產」的概念已不太陌生,包括沒有等值貨幣作抵押的所謂「虛擬貨幣」,另在電腦遊戲的「虛擬武器」或「虛擬寶藏」,甚至乎是玩家的賬戶、「級數」和經驗值,玩家之間更可以透過在線上交換「虛擬資產」或回到真實世界以真金白銀作交易。是虛是實,疑幻疑真。

監管「虛擬資產」或許變相「普及化」

香港特區政府建議將「虛擬資產」界定為以數碼形式表達、計算或儲存價值的資產單位,用作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貨物或服務付款、清償債項或投資用途等。建議包括引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或設「交易所」,變相是有意讓「虛擬資產」普及和對其進行監管。

對筆者而言,「虛擬資產」只是一組數字,如果沒有認受性,根本並沒有價值可言,無論是商家把「虛擬資產」刻意的美化、「實體化」、「可交易化」,或透過虛擬實境「形象化」,但只要離開該虛擬實境,或不認識或沒有進入該個虛擬實境,又或進入另一套完全不同系統的虛擬實境,根本並不需要商家「無中生有」的「虛擬資產」,回歸現實中世界中,「虛擬資產」根本不存在和不適用,只是海市蜃樓,只是一個代號,或者只是用來安撫「買家」的精神食糧,把他們花花綠綠的真鈔換走後,又無限量「發行」新的「虛擬資產」,變相成了「發鈔機」,可憐買家成了「提款機」,或因為要延續「虛擬資產」的「存在價值」和「可交易」特性,而被迫參與轉手「虛擬資產」的交易鏈,淪為布局中的小角色。若陶醉在夢中,買家的確可能是「心中富有」,但夢醒後,或可能覺得很空虛。

過往,有恐怖份子和不法分子曾利用「虛擬貨幣」的較高隱密性,作出「洗黑錢」犯罪行為,處置犯罪所得,嘗試規避金融進出境的管制,並掩飾來歷不明的資產。香港特區政府建議規管「虛擬資產」的原意是好的,旨在加強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以確保香港穩健的營商環境,維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形象和聲譽;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監管「虛擬資產」或許將變相認可「虛擬資產」的存在,變相「普及化」,木馬屠城之鑑,打開這個潘多拉盒子前,還須思前想後。

此外,香港特區政府同時建議修例,推行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建議制定兩級註冊制度,交易商須向香港海關註冊。先說貴重金屬,其實也有數種模式,首先真正貴重金屬有其獨特的稀有性,這類金屬資源或其成品或在加工後,可用作特定工業用途,但當然與境外礦產有關,在開採、加工和進出口也有限制和配額,如屬戰略物品,在進口或轉口時,或須另行報關和申明用途。現時如果有香港上市公司持有境外礦產資源,也須在其財務報告表披露明細。

避免「虛擬資產」作洗黑錢活動的工具和避風港

另一種所謂「貴重金屬」的交易,其實或與「貴重金屬」毫無關係,反而是一種期貨或期權的購買,交易平台營運公司為指定「貴重金屬」在某個價位定價,買方和賣方簽訂買賣合同,訂明買賣雙方在某天的買賣量和行使價格,交易平台公司除了賺取差價,也同時在無宗交易賺取佣金,說穿了,根本與購買「貴重金屬」或「期貨食物」一點也扯不上,只是雙方訂了價位後再履行買賣合約,是「紙上金屬」,即是與交易平台營運公司「對賭」沒有分別,難聽些就是「線上賭場」。當然,也有騙徒會冠冕堂皇的租用甲級商業大廈的寫字樓單位,豪華裝修開壇,在各個通訊軟件平台大賣廣告,靜待獵物上勾,初時或讓客戶初嚐甜頭,而客戶在增加投資本金後,如果價位或不利騙徒搭建的交易平台,該個電子交易平台或會「斷線」,苦主難以追討所賺,但又要付上佣金或賠上老本,這又是典型的「貴重金屬」騙局。

買賣寶石也是另一項潛在洗黑錢途徑,因為個別寶石的藏量、切割和稀有性,市場也未必是公開的,買賣雙方的定價評估可能是主觀的,與買賣雙方主要業務未必有關連,而且交易也不記名,沒有備存紀錄,很容易被不法之徒有機可乘,以貿易為名用作掩飾洗黑錢活動。

現時,應規範香港特區清洗犯罪得益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相關的法例,包括《販毒(追討得益)條例》(香港法例第40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45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香港法例第57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以及《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香港法例第 629章)等。

「虛擬資產」是否具真正資產特性?是否具市場流通量?是否具認受性?是否具可兌換性?是否可增值?交易是否不再具隱蔽性?當然,註冊制、制度化並不一定是合法化或非刑事化,而是進一步避免「虛擬資產」被用作支持恐怖活動或用作洗黑錢活動的工具和避風港;而規管貴重金屬和寶石交易,設立註冊制度,就是要規管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規管這類不記名資產的跨境流動活動,打擊洗黑錢、走資,甚至是貪污貪腐犯罪行為,助力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形象,同時也對提供相關專業服務管理的產業提供契機。

進一步避免「虛擬資產」被用作支持恐怖活動或用作洗黑錢活動的工具和避風港;規管貴重金屬和寶石交易,設立註冊制度,就是要規管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規管這類不記名資產的跨境流動活動,打擊洗黑錢、走資,甚至是貪污貪腐犯罪行為,助力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形象,同時也對提供相關專業服務管理的產業提供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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