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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釋法風波的啟示(2023.1)

發布日期:2023-02-06

◎文軒

《香港國安法》雖然為香港構築起一道強力的安全屏障,但外部勢力的威脅還遠遠未能解除。「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如今國際政治局勢不穩,外部勢力反華亂港之心不死,香港如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不僅需要行政機關積極履責,也需要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方能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

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圖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律政司三度反對不果,從而引發了一場釋法風波。

律政司的反對先後遭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裁決敗訴。其後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指案件涉國家機密,不宜用海外律師,但上訴申請竟被終審法院拒絕。最終無奈之下,由特首李家超出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就《香港國安法》第65條進行釋法,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李家超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報告中指出:「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63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的保密規定。」

前車之鑒 海外律師或受外國勢力控制

簡單來說,就是海外律師容易受到外國勢力的影響或控制。畢竟前不久已有前車之鑒,就在今年3月,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與副院長賀知義就在英國的壓力下辭去本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一職。韋彥德在聲明中直言不諱,自己是與英國政府「商討」後才決定辭任,稱英國最高法院法官繼續出任終院法官是「為一個背棄政治及言論自由的政權背書」。不難看出,哪怕是被詡為剛正不阿的法官也會受制於外國政府,更何況是律師?

不過,本港社會對此有不同看法,一方面有不少人認為,此事關乎國安,不能等閒視之,尤其是不能開壞頭,否則日後更難糾錯。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也都發聲明支持李家超提請釋法。另一方面,社會上也有聲音質疑,香港回歸25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共5次就《基本法》釋法,包括1999年吳嘉玲案的居港權爭議、2004年政改的特首普選爭議、2005年時任特首董建華在未完成任期就因病辭職的特首任期爭議、2011年剛果案的國際法律爭端,以及2016年的立法會宣誓爭議,每一次釋法都影響重大。而這次請個律師都要人大釋法,豈不是殺雞用了牛刀?

而隨着釋法的提請,黎智英案押後到2023年9月開審,Tim Owen向入境處申請延長工作簽證也被拒,事件的急迫性大大下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表示,如果香港能夠自行解決就最好,現在也有很多時間,讓特區政府慢慢研究以什麼方式處理較為合適。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指出,人大釋法不是壞事,但亦非唯一解決方案,可在本地處理今次法律爭議,例如可審視本地《法律執業者條例》,列出法庭容許外國律師來港執業的條件,例如案件是否涉及國安法與國家機密,或參考律師過往言行、有否敵視中國等。

法官不能無視立法原意

事實上,無論是否通過人大釋法來處理今次事件,任由海外律師插手國安案件均不可取,如果香港法院能把好關,就不至於引起釋法爭議。而造成這一問題的根源在於香港法院對於《香港國安法》的認識出現了偏差。

法官在根據法律條文進行裁決時,不能無視立法原意,尤其是《香港國安法》新立,更是不能忽略該法出台的時代背景。2019年,本地反對派和外國勢力的聯手策動長達大半年的修例風波,街頭暴動、打砸搶燒、市民遇襲的情況頻繁發生,亂港分子圍攻警署、法院,甚至是中聯辦,囂張跋扈至極。而作為外國勢力在港代理人的黎智英,恰恰被指為暴動的幕後黑手。

黎智英何許人也?黎智英自2014年香港發生非法「佔中」後就表明其反中亂港政治立場,並以《蘋果日報》為主要平台鼓吹各種反政府行動。2019年初,特區政府推動修訂逃犯條例後,《蘋果日報》發表11篇具煽動性文章,煽動對立,矛頭對準中央及特區政府。黎智英不僅多次高調參與非法遊行,甚至充當指揮官。修例風波爆發後,黎智英前赴美國,與美國副總統彭斯及國務卿蓬佩奧會面,並向美方提出制裁香港官員,其後被港澳辦點名批評。不到三個月,黎智英再度赴美,並與4名共和黨參議員會面,企圖讓對方向特區政府施壓。

《香港國安法》頒布生效後,黎智英非但不收手,反而變本加厲地鼓吹「抗爭」。他主持線上節目,邀請外國政要對話,請求外國勢力制裁中央及特區政府。

黎智英與美國的密切關係並非一朝一夕,眾所周知的是,黎的左右手Mark Simon既是美國中情局前僱員,亦曾是壹傳媒廣告總監,同時還是美國共和黨黨員,被指是美國和黎智英的傳話人。《香港國安法》所重點打擊的,正是與外國勢力勾結的亂港分子,黎智英作為首當其衝的「大老虎」,如何處理其案件將成為日後所有涉及國安案件的一個標桿。

無視國安法的立法背景和原意,自然會在裁決時出現偏差。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近日撰文指出:「過往就基本法的爭議,反映了普通法法院在審理關於基本法的一些條文時,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詮釋時有分別……在普通法的法院,法官強調字義上的詮釋,對於來自內地法律角度的立法原意,未必會考慮。」她以轟動一時的吳嘉玲案為例,認為終審法院解釋基本法第24條關於居留權的問題,採用的正是字義上的解釋,因而判特區政府敗訴。「1999年1月29日香港法院判決吳嘉玲案之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別行政區籌委會早在1996年8月10日就居留權問題作了一份清晰的意見,提到孩子出生時,父或母一方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果此意見書當時能夠得到終審法院的重視,就不會有後來的莊豐源『雙非兒童』案。因為『雙非兒童』指的就是父母雙方都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海外律師難守保密要求

從對《香港國安法》的保密要求來看,香港法官也顯得考慮欠周。《香港國安法》對於保密的要求遠高於其他法律,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該法不僅對執法和司法人員作出保密要求,對於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也要求「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條文中沒有明確如何令參與國安案件的人員保密,但毫無疑問的是,海外律師一旦在案件結束後回其本國,《香港國安法》便不能對其形成制約,亦無任何辦法確保其保密。香港法官明顯沒有考慮到如何落實這一條文,而只是將黎智英案與一般案件等同視之,結果自然是令條文形同虛設。

香港所處政治環境複雜

有人認為,國安問題沒什麼大不了的,特區政府如此重視是小題大做,但其實不然。過去香港一直沒有「國安」的概念,甚至連政府高官都天真地以為不存在外國勢力的滲透。直至2019年修例風波的爆發,香港反對派和外國反華勢力緊密配合,在本地頻繁發起暴動的同時,在國際上大造抹黑輿論,向特區政府步步進逼,大家才如夢初醒,發現外國勢力在香港的滲透程度遠遠超出想像。

《香港國安法》一法定香江,所定者僅是香港本地,外部勢力依舊蠢蠢欲動。11月13日,在韓國仁川舉行的亞洲七人欖球系列賽第二站香港對韓國決賽中,出現了播放「港獨」歌的嚴重事件,主辦機構竟把一首2019年黑暴期間製作的「港獨」歌《願榮光歸香港》當作中國國歌播放。12月2日,香港參加在迪拜舉行的亞洲經典健力錦標國際比賽,在領獎環節,主辦當局竟播出同一首「港獨」歌。細心的傳媒還發現,早在11月6日,迪拜世界盃欖球賽電視轉播香港國歌名稱時就顯示為《願榮光歸香港》。儘管主辦方一致將責任推給工作人員,但一次又一次的「失誤」顯然不是巧合。

修例風波期間,西方反華勢力公然為亂港暴徒撐腰,《香港國安法》出台後,也極盡抹黑之能事,這兩年香港亂局平定,才稍微收斂,但亂港之心不死,一直尋隙試探中國底線,美國公司谷歌(Google)更明目張膽地向特區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叫板。事源兩次播放國歌事故後,主辦方都稱是工作人員自行從網上下載該「港獨」歌曲,而谷歌及其旗下YouTube被揭發長期將「港獨」歌曲置於所謂「香港國歌」搜尋結果前排,特區政府要求谷歌修改國歌搜索結果的展示次序,將正確國歌置頂,谷歌卻以搜尋結果為演算法為由,拒絕特區政府的要求。本港警方曾要求谷歌移除7部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YouTube影片,谷歌亦無移除,顯然是有恃無恐。特區政府若不及早嚴正處理,起殺雞儆猴之效,日後只會令亂港勢力更加得寸進尺。

《香港國安法》雖然為香港構築起一道強力的安全屏障,但外部勢力的威脅還遠遠未能解除。「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如今國際政治局勢不穩,外部勢力反華亂港之心不死,香港如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不僅需要行政機關積極履責,也需要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方能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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