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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積極檢視法律護國安 創造司法改革新契機(2023.2)

發布日期:2023-03-07

◎文軒

隨着去年年底的人大釋法,壹傳媒創辦人、亂港頭目黎智英能否聘請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為其辯護一事,終於塵埃落定。然而,中央對港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因為相信「香港人能夠治理好香港」。如今連一個疑犯聘請律師這般看似簡單的問題也要勞師動眾地由人大釋法,這背後暴露了哪些問題?未來又該如何補救,才能避免重蹈覆轍?

黎智英申請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替其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辯護,早前獲香港特區法院批准,引發重大爭議。行政長官李家超向中央提交有關報告,認為相關判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2年12月30日表決通過了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簡單來說,以後與國安法相關的問題,包括能不能請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內,都需要行政長官的同意,不是法院說了算;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那就由國安委說了算。而國安委的主席正是行政長官,所以這等同於進一步明確行政長官的權力和職責,鞏固特區政府的行政主導。

釋法暴露行政主導成效不彰

人大一錘定音,事情塵埃落定。然而,就國安案件是否可以聘請不具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如此簡單的一件事居然要興師動眾地由人大釋法,卻值得深思。

首先,這次釋法風波暴露了特區政府的行政主導功能仍顯薄弱。國安問題在絕大部分國家或地區都由行政機關作決定,《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較之香港一般法律具凌駕性,但特區政府在發現法院判決與《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不符之時,卻無力阻止,不得已之下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由上面一錘定音,這種無力感相當明顯。

事實上,香港行政主導成效不彰並非朝夕間事,自回歸以來便長期受到立法機關的掣肘。完善選舉制度之前的立法會,與政府談不上有多少良性互動,亂港議員甚至將立法會變成政治談判的場所,幾次三番對財政預算案「拉布」,企圖癱瘓政府施政;後來更變本加厲,索性將立法會作為搶班奪權的基地,修例風波期間直接威脅政府管治,極大地削弱了行政主導的效力。至於司法機關也一直被詬病「司法獨大」,針插不進,水潑不進。在這種情況下,難怪前幾年社會上還在為香港屬「行政主導」還是「三權分立」爭論不休,因為從客觀效果而言,行政機關並沒有明顯地凌駕於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之上。

行政主導並非一句空話,要將之落到實處,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凌駕於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之上的權力。例如港英時期,港督由英女王任命,集行政、立法、軍事大權於一身,是絕對集權的行政主導。《英皇制誥》要求全體官員和居民服從港督,奠定了港督大權獨攬的地位。與此同時,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對港督也沒有絲毫制約作用。《皇室訓令》規定,港督對行政局和立法局有完全的控制權。立法局自1843年成立之日起的絕大部分時間內,主席均由港督兼任。港督對立法局所有議案擁有最終否決權,甚至可以解散立法局。而且,香港法官也由港督任免,香港的司法終審權屬於英國樞密院,更別談「司法獨立」。

從《基本法》的設計來看,中央本是想借鑒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模式,但為了安撫人心,實現平穩回歸,最終並沒有讓特首像港督這般集權,而是使用了一個比較寬鬆的管理模式。可惜的是,這份寬容被亂港分子有機可趁,有港英餘孽在政府內部從中作梗,亦有亂港分子躋身議會向政府叫板,「行政主導」未能全面落實。如今雖不必照搬「港督模式」,但明確了行政長官具有更多凌駕性的權力,無疑是鞏固行政主導的重要舉措。

明知釋法後果 法院為何一意孤行

這次人大釋法引人思考的另一個問題是,為什麼連請律師這麼簡單的問題,也要興師動眾,勞煩人大來釋法,究竟是哪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難道終審法院不知道,行政長官如果沒有十足的把握,怎麼可能提請釋法?而一旦釋法,不僅法院之前的判決全部作廢,還會有損香港司法的威望?

很明顯,這些後果法院不可能不清楚,但案子依舊這麼判,是因為泥古不化,還是要維持法律精英固有的傲慢?我們不妨回顧一下法院幾次就黎智英案聘請海外律師駁回律政司的理據。上訴庭在初次駁回律政司上訴時表示,有傑出的法律專家參與審訊,對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着重要影響。而當律政司強調,允許黎智英聘請無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上訴庭則反駁稱,該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而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最後終審法院亦指出,沒有基礎認為該案牽涉國家機密。

總而言之,法官認為黎智英案雖涉國安,卻未必涉及國家機密,有海外律師參與甚至能夠促進國安法的法理,純純當作一場學術討論。至於像黎智英這樣有深厚外國勢力背景的亂港頭目為什麼不會牽涉國家機密,以及如何確保參與案件的律師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63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的保密規定等,似乎並不在諸位法官的考慮範疇。

值得玩味的是,就在法官們將黎智英案作普通國安案件看待之時,黎智英的國際律師團隊竟去信英國政府,要求與英國首相辛偉誠緊急會晤,「確保黎智英獲釋」。試問一個普通人豈敢往一國首相身上攀?這個國際律師團隊的做法,不正正說明「不允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正確性?不正正說明黎智英案涉及重大的國安風險?

國安案件屢遭輕視

國安案件在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都被視為頭等大案,但香港法院等閒視之卻也並非首次。2020年底,黎智英成為首名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人,高等法院竟批准其保釋外出,引起輿論嘩然。當時《人民日報》發表「人民銳評」,直指作為「亂港禍首」的黎智英身負重罪、極度危險,不但不應予以保釋,而且應由駐港國安公署介入事件。後來律政司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才予以糾正,強調高等法院處理有關保釋申請時對《香港國安法》應用可能有誤,駁回保釋申請。

除了黎智英案之外,法官對其他可能涉及國安的案件也未引起足夠重視。比如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後已有約20名亂港分子棄保潛逃的情況下,對於在保釋狀態下的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申請到丹麥外訪,香港法院竟大度地將其「放生」。許智峯抵達丹麥後當即宣布流亡,成為一名國安逃犯,狠狠地摑了法官大人一巴。可笑的是,兩年後,高等法院在犯人缺席的情況下,以藐視法庭罪判許智峯監禁3年半,並須向律政司付懲罰性訟費,自嘲味十足。

司法獨立並非司法獨大,司法機構面臨信任危機,其獨立性和專業性近年已備受質疑。特區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兩年前就曾以《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為題發表文章,舉出多個事例引證法院問題叢生,包括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剛果(金)案、立法會宣誓案、西九龍高鐵站案等,法院援引海外的規範和價值的做法已與普通法宗旨相違背,不適合香港的情況。他還以「最令人驚詫」來形容審「禁蒙案」兩名高等法院法官,指他們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兩人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憲的判決,是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更成了公開的醜聞。

特區政府應主動全面審視法例

黎智英請律師案看似簡單,但若依從法院的判決,未來必將為亂港勢力干預香港司法大開方便之後,後患無窮。但不可能日後每次遇到涉及國安的問題都由中央當裁判。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於今年一月出席「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研討會上表示,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最大特點是「雙執行機制」。國家安全是中央的事權,但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實際情況,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言下之意,就是香港的問題最好還是香港自己解決,實在不行了再由中央兜底。

為了避免日後出現類似的情況,夏寶龍也特意指了一條明路:當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其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香港國安法》,特區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實現有機統一。特區政府也隨即表示,未來在會更積極、主動地檢視法律是否需要修改或補充,以符合維護國家安全需要。

事實上,香港自回歸以來,行政、立法均經歷了重大變革,但唯獨司法仍然固守着25年前的老樣子,司法改革早已是社會上的普遍呼聲。如今既然夏寶龍提出「特區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恰好是特區順勢進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契機,法官戴假髮、法律條文仍有「女皇陛下」字眼、司法覆核屢遭濫用……香港司法的種種弊端陋習都趁此一併改了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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