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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為何拒發「獨歌」禁制令(2023.9)

發布日期:2023-10-03

◎文軒

如果在幾年前,行政、立法機關當中也亂象不斷的情況下,司法機構或許還能渾水摸魚。但如今特區政府已逐步清除紮根已深的毒瘤,要求全體公務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立法機關也進行了「大換血」,把亂港議員踢出議會,並通過完善選舉制度,避免亂港分子混入其中。司法機構若再不改革,其抱殘守缺、尾大不掉自然顯得格外刺眼。畢竟,潮退之後,便知是誰在裸泳。

修例風波帶來的黑暴雖在三年前平息,但黑暴帶來的深遠影響卻一直並未根除。《願榮光歸香港》是黑暴時最典型的一首「港獨」歌曲,不僅多次在大型暴動前後播放,還被亂港分子稱為「香港國歌」。黑暴平息後,該「獨歌」仍在網絡上四處流傳,更導致香港運動隊過去一年在參加國際賽事時,多次發生錯播國歌事件。有鑒於此,律政司於今年6月上旬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公眾通過任何方式發布、廣播、表演、刊印或出售該歌曲。然而,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卻於7月下旬拒絕批出禁制令。

陳官在判詞中洋洋灑灑地羅列出諸般拒絕批出禁制令的理由。總結起來無非四點:一是香港國安法已能處理「獨歌」的問題,無需禁制令;二是認為禁制令會導致「一罪兩審」;三是認為禁制令執法難,不會產生真正的功用;四是認為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令動機清白者因害怕違反禁制令而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同時,判詞還指出,行政機關可以判斷相關案件涉及的國家安全風險,但在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上,法庭也可以判斷,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這一判決結果和判詞公布後,社會上一片嘩然:什麼「寒蟬效應」,什麼「動機清白者」不敢參加「正當活動」,不知道的還以為這是亂港勢力的對抗宣言。不少法律界人士針對判決理據作出尖銳批評,紛紛要求政府提出上訴,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另一邊廂,一眾「黃絲」鼓掌稱快,形容「勝了一仗」,原本已有所沉寂的「獨歌」也再度上架,在網上橫行。正是「親者痛,仇者快」。

行政長官發證明書 法庭仍拒發禁制令

8月7日,律政司向原訟庭申請上訴許可,並隨後向公眾公開草擬上訴文件。根據該文件披露的信息,大家驚訝地發現,原來行政長官李家超早於7月11日,即禁制令申請判決前就已發出證明書,證明律政司要求禁止的4類行為涉及國家安全,不料法院依舊拒發禁制令。

律政司在上訴書中對陳官的理據逐一痛加批駁:首先,香港國安法已指明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故法庭在處理涉及國安事宜時,行政長官的意見必須給予最大比重,但原審法官未有考慮有關因素。同時,法庭在國安議題上缺乏情報,職能上亦欠缺能力及知識作判斷,因此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包括對國安風險的評估,及使用某些法律和執法措施來解決國安風險的必要。原審法官卻誤以為法庭在這議題上能與行政機關處於同等位置作判斷。

其次,針對「一罪兩審」的問題,律政司強調,香港國安法並未規定涉及國安的罪行必須完全透過刑事起訴來防止。相反,香港國安法規定司法機構應充分執行該法和香港現行的其他相關法律,故法院的民事和刑事管轄權並沒有與香港國安法有不相容之處。

其三,對於禁制令是否能發揮作用,律政司指出,該「獨歌」仍在網上流傳,不少人以虛假身份上載或傳播導致蒐證困難,禁制令能阻嚇網上違法行為。

其四,對於禁制令或引起寒蟬效應一說,律政司指出,現行刑法對有關行為的禁止已經具有震懾作用,而禁制令只是放大現有刑事責任的震懾作用,以更有效地預防、制止有關行為。法官沒有考慮當中涉及的公眾利益,亦沒有考慮禁制令或能協助對刑事罪行的執法行動。

律政司的上訴有理有據,可謂是對原審法官的荒謬判詞逐條「打臉」,上訴結果亦不難預見。但令人值得深思的是,法官為甚麼在明知道「獨歌」危害深遠的情況下,仍然置行政長官的證明書於不顧,堅持在芝麻綠豆的技術問題上挑刺,而忽略了司法機關維護國安的重任,是無知傲慢,還是刻意為之?

國安意識不足 法院判決屢惹爭議

事實上,近年在有關國安的問題上,法院判決屢屢引發社會爭議,被質疑為亂港勢力撐腰。2019年黑暴勢頭正盛,不少逞兇暴徒竟輕易獲得保釋,重投暴亂前線,故而被諷「警察捉人,法官放人」。而當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以遏制暴徒肆無忌憚地行兇之時,高等法院竟裁定此舉違憲,「禁蒙面法」無效,令警方執法大受掣肘。及至一年後,終審法院才裁定政府上訴得直,但那時黑暴也早已過去。當時特區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特意就此事撰文,以「最令人驚詫」來形容審「禁蒙案」兩名高等法院法官,指他們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

又如2020年底,黎智英成為首名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人,高等法院竟批准其保釋外出。當時《人民日報》發表「人民銳評」,直指作為「亂港禍首」的黎智英身負重罪、極度危險,不但不應予以保釋,而且應由駐港國安公署介入事件。後來律政司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才予以糾正,強調高等法院處理有關保釋申請時對香港國安法應用可能有誤,駁回保釋申請。

這些案例不僅反映出法官對維護國安的意識薄弱,更反映出法官在相關事件中的態度。這次禁制令案中的一句判詞就一語道破:「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在法官眼中,無論是黑暴也好,這次「獨歌」事件也好,都是政府和亂港勢力之間的抗衡,而法庭所要扮演的角色,則是在抗衡中「取得平衡」。這樣一來,為什麼法官會將禁制令和寒蟬效應扯上關係;為什麼法官會認為有與「獨歌」相關的「正當活動」,還有「動機清白者」要參加;以至為什麼最後拒發禁制令,這些之前困擾大眾的種種疑惑也就迎刃而解了。

對行政機關重視不足 法院仍抱持「三權分立」錯誤認知

與此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國安法第4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的有關法律解釋中,也再次強調了這一點,並指出如香港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相關證明書,則交由香港國安委判斷決定。

顯然,案件是否涉國家安全的最終判斷權在行政長官而不在法院,法院不存在最終的獨立的判斷權,且受行政長官相關判斷的約束。但在這次案件中,李家超在判決前便已就禁制令發出證明書,法官竟能熟視無睹,在判詞中亦對證明書無絲毫提及,反而強調法庭在國安問題上也有判斷權。這無疑是上次「禁蒙案」把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的位置之後,法官又將自己抬到行政長官的位置,否則豈敢令國安法賦予行政長官證明書的約束力失效?

法官的自我賦權,與其對行政機關的重視不足不無關係。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但在不少法官的概念中,香港依然是「三權分立」。2001年時任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的李國能曾公開表示,本港實行司法獨立,而司法獨立是權力分立概念的核心,「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2014年,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稱,基本法清楚訂明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三權分立的原則。

行政主導強調的是各司其職,相輔相成,三權分立則偏重互相制衡,連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都沒搞清楚概念,更遑論下面的各級法官?尤其是香港國安法來得突然,又賦予行政長官凌駕性的權力,法官們被逼接受一部從天而降且不容置喙的法律,不少人都貌服而心不服。然而,內心有抵觸情緒可以理解,但事關國安,便不應被個人情緒所左右,更不應放棄專業作出荒誕判決。

司法機構欠了一場改革

香港回歸已有26年,「司法回歸」仍處進行時。儘管社會上對司法改革的呼聲此起彼伏,但司法機構置若罔聞,依舊頂着別國民族的假髮,沿用英制稱呼法官「My Lord」,法律條文仍有「女皇陛下」字眼,對改革諱莫如深。不過,改革大勢難逆,如果在幾年前,行政、立法機關當中也亂象不斷的情況下,司法機構或許還能渾水摸魚。但如今特區政府已逐步清除紮根已深的毒瘤,要求全體公務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立法機關也進行了「大換血」,把亂港議員踢出議會,並通過完善選舉制度,避免亂港分子混入其中。司法機構若再不改革,其抱殘守缺、尾大不掉自然顯得格外刺眼。畢竟,潮退之後,便知是誰在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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