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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基礎 23條立法補位

發布日期:2024-01-31
柳蘇

特區政府早前向立法會交代2024年立法議程,當中包括為《基本法》23條立法。特首李家超1月16日出席行會前指,本港經歷過2019年帶來的傷害後,已明白國家安全的重要性,若立法方案準備好,就應盡早開展立法工作,又指立法時會充分參考外國經驗及聽取意見,並會交代特區的想法及所參考的外國經驗。


●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為香港在疫後全面發展開闢出了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第23條互補,兩者的關係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補充
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多來,社會情況跟2019年修例風波時期已有明顯的轉變,香港由亂到治,正邁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可以說,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為香港在疫後全面發展開闢出了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同時,特區政府應當履行憲制責任,盡快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以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即使有國安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仍有不少不足之處,23條與國安法各有不同功能。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第23條互補,兩者的關係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補充,兩者為香港構建更牢固法律屏障。事實上,國安法更多地發揮提綱挈領的作用,兩者是互相補充,不存在有了國安法就不需要第23條。恰恰相反,因為國安法已經實施,更需要加快第23條立法,令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不存任何死角。因此李家超指危害國安風險「日日都存在」23條立法愈快愈好。
香港現行法例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包含23條的要求,但部分法律被指過時。例如涵蓋間諜罪的《官方機密條例》,是將英國1919年訂立的法例當地語系化,而《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罪仍保留了「女皇陛下」等字眼。這些港英政府通過的法例已經超過30年甚至50年,無論是內容還是程序上都追不上現有社會的需求,更加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所以現在有很迫切的需要,把這些法律現代化到符合23條的需求。

●李家超指危害國安風險「日日都存在」 23條立法愈快愈好 
(二)23條立法有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
放眼全球,有「三大間諜之都」的說法,分別是中國香港、葡萄牙里斯本、摩洛哥卡薩布蘭卡。又有「冷戰三大特務中心」的稱號,分別是中國香港、德國柏林和土耳其伊斯坦布爾。兼有「三大間諜之都」和「冷戰三大特務中心」兩大稱號的,只有香港一城而已。
在這種情況下,23條立法有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23條提及的其他危及國家安全行為,如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團在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本地政團與外國政團建立聯繫,香港國安法則未有涵蓋,而在上述的危及國安行為當中,以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團在港進行政治活動,甚至是間諜活動,法律缺位尤其明顯,對國家安全構成的潛在威脅亦是最大,應當由香港以自行立法的方式禁止。
目前,國際反華勢力的對港策略已經轉變為「信息戰」「滲透戰」以及「意識形態戰」,更多間諜或會利用各種身份在香港滲透,23條立法時應參考外國的國安法及國家的反間諜法、網絡安全法等,以完善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執行機制。
國家主席習近平談國家安全:「備豫不虞,為國常道。」越是取得成績的時候,越是要有如履薄冰的謹慎,越是要有居安思危的憂患,絕不能犯戰略性、顛覆性錯誤。香港正處於由治及興的階段,社會秩序恢復正常,營商環境持續改善,香港重回熱鬧繁華。但越是在這種情況下,越是要有居安思危的憂患。
美國CIA及國防情報局已設立了新的中心,專門負責對中國進行間諜活動。英國秘密情報局(MI6)負責人摩爾妄稱,英國當今在世界舞台上的主要擔憂是中國,這是不可避免的,「我們現在對中國投入的資源比任何其他國家都多。這反映了中國在世界上的重要性以及了解中國政府能力的迫切需要。」

在這種情況下,23條立法有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縱觀整部香港國安法,其實只有禁止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境外勢力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23條提及的其他危及國家安全行為,如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團在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本地政團與外國政團建立聯繫,香港國安法則未有涵蓋,而在上述的危及國安行為當中,以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團在港進行政治活動,甚至是間諜活動,法律缺位尤其明顯,對國家安全構成的潛在威脅亦是最大,應當由香港以自行立法的方式禁止。


(三)危害國安手法不斷變化,2003年的網絡世界、社交媒體已大為不同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正研究將間諜罪納入23條的立法範疇。鄧炳強表示,有關「竊取國家機密」的法例是在很久以前訂下的,內容涉及當時哪些行為或被視為違法,如「去軍事設施內畫圖」等,由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如今已出現不少用新科技進行的間諜行為,舊法例未必可以規管,因此需要納入現代間諜行為。特首李家超日前在接受採訪時稱,危害國安手法不斷變化,2003年的網絡世界、社交媒體已大為不同。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正研究將間諜罪納入23條的立法範疇
23條的立法加入間諜罪的主要考慮是為防範香港成為美英等國的「諜報中心」,香港應建立本地維護和保障國家機密的規範,並兼顧到非傳統的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等國家安全問題,這是符合23條的立法原則,對防範、制止、懲治間諜行為或偵破間諜案件發揮特別重大作用。
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但一直有些人認為,香港已經有了國安法,基本法第23條就可以不立法。這顯然是錯誤的看法,是對法律以及客觀現實缺乏正確瞭解的結果。事實上,從近期黎智英案中透露出來的大量「承認事實」,以及控方所指出的問題,都可以看到,23條立法不僅必要,更具有迫切性。早日完成23條立法,與香港國安法實施相輔相成,才能真正有效堵住漏洞,築牢國家安全防線。
黎智英案審訊期間,控方讀出了涉案人員的「承認事實」,許多情況是首次曝光。再早之前的審訊,控方指出,黎曾與劉祖廸及Mark Simon等人,聯同外國政要,包括英國人權組織「香港監察」研究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日本眾議院議員菅野志櫻裡等,請求英國、新西蘭,及歐洲多國實施制裁,或進行其他敵對行動,包括中止各國與香港的引渡協議,停止向香港出口武器,以及限制與中港的貿易。控方又指,黎擁有廣泛的海外聯繫,向其他涉案人士提供指示,以推動制裁。其中包括,黎智英曾與多名具影響力的美國政要電郵通訊記錄,包括前美國國防部副部長Paul Wolfowitz、美國退役上將Jack Keane、時任美國國務院資深顧問Christian Whiton及前美國在台協會主席Raymond Burghardt,以及《華爾街日報》編輯Bill McGurn等;黎智英曾向其助手Mark Simon匯款共逾1.18億港元,另亦分6次向美國前副國防部長伍夫維茲(Paul Wolfowitz)轉賬總共176萬港元、分兩次向陳日君樞機轉賬350萬港元,黎智英又指示Mark Simon捐款約20萬港元給「香港監察」。

美國前國防部副部長、前副參謀長、外交官、前情報人員,如此頻密插手香港事務,真的是「關心」香港嗎?美國中情局過去七十多年的歷史說明,他們到處培植「政治代理人」,進行煽動顛覆行動。


(四)英國首相蘇納克妄稱黎智英是「言論自由的捍衛者」

黎智英案審訊期間,英國首相蘇納克在案件開審後首次開腔,妄稱黎智英是「言論自由的捍衛者」,強調黎智英案是英國本屆政府的優先事項,重申外相卡梅倫已呼籲特區政府釋放黎智英。在過去,蘇納克一直拒絕見黎智英兒子,如今回信「末代港督」彭定康等人,除聲稱黎智英案是「本屆英國政府的優先事項」,更稱要捍衛黎智英堅持的新聞和言論自由,繼續為港人的自由和權利發聲,要求中國履行其國際義務云云。蘇納克要「優先」處理黎智英案,其實就是「優先」地破壞香港法治,「優先」地作出《中英聯合聲明》並沒任何條款,准予香港在回歸之後,英方有權審視《中英聯合聲明》的履行情況。由是觀之,蘇納克要求特區政府釋放黎智英的理由,以及香港國安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所謂指控,不但站不住腳,反暴露其欲透過製造外交壓力,干擾香港法院依法審理的案件,這才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並且有違國際法的行為。


●英國首相蘇納克妄稱黎智英是「言論自由的捍衛者」
(五)國安法仍有其局限性,許多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罪行,並未涵蓋。
回想2019年香港發生嚴重暴亂,若非中央政府及時出手採取一系列措施,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推動香港實現由亂到治,在反中亂港勢力操弄之下,情況可能不堪設想。香港市民慶幸有了國安法,這是香港的定海神針,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國安法仍有其局限性,許多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罪行,並未涵蓋。
《基本法》第23條涵蓋7類罪行,包括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雖然《香港國安法》已涵蓋《基本法》第23條中的分裂國家以及顛覆國家政權罪,但仍有5個罪類並未涵蓋,社會面對的國安風險更趨複雜。沒有針對性的法例,尤其是應對間諜行為,明顯是不足夠,故有需要盡快就第23條立法,堵塞相關國家安全的漏洞,也可更有效防範未來可能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問題。
從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角度,23條必須立法;從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和港人根本利益的角度,23條必須立法;從香港特區憲制責任角度,23條立法更應早日完成。香港逐步恢復穩定,但看似平靜的背後,各種政治暗湧、周邊政治風浪仍未止息,挑戰國安之行為轉而走向網絡化和隱蔽化。「黑暴」之後,西方國家不斷加大對香港事務的干涉,炮製各種所謂涉港法案、對香港實施制裁、污蔑詆毀特區政府、包庇支持反中亂港分子等。可以預見,西方反華勢力不會放過任何在香港攪局的機會,不會讓香港有平靜的日子,各種帶有政治目的的非政府組織將會繼續加大對香港的干預力度,利用假消息、謠言、刻意誤報、意識形態滲透等推動反政府運動 。
●愈早完成第23條立法,愈有利香港構築立體安全網,抵禦各種政經風險,以不變應萬變
23條立法符合世界通行的慣例,絕非「特殊」之舉。查詢各國法案發現,美國叛國罪的最高刑罰為死刑,而英國、加拿大、法國、澳大利亞、德國的叛國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西班牙叛國罪則最高囚禁20年。
美西方早就訂立了極其嚴苛的國安法律。例如,在英國國安法下,只要國務大臣「合理地相信」任何人可能涉及「外國勢力威脅行為」(便可向法庭申請法令把該人拘捕,禁閉於其居所方圓200哩內之任何地方高達五年之久。法庭在考慮發出該條例下的法令時,不需通知將被拘捕人士,不需經過審訊及給予該人士機會作辯。英國如此嚴苛,還有什麼資格來攻擊香港的國安法和23條立法?
所以,身處域內與域外因素交織的複雜情勢之下,僅靠國安法這一尊「守護神」顯然難以有效應對,必須輔以本地法律的延伸與配合;而愈早完成第23條立法,愈有利香港構築立體安全網,抵禦各種政經風險,以不變應萬變。
過去香港審理的多宗案件,都可以看到美西方勢力是如何插手干預香港事務、操縱「代理人」發動「港版顏色革命」。早日完成23條立法,既是香港的憲制責任,更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必由之路。
特首李家超形容,危害國安的風險「日日都存在」,敵對勢力亦虎視眈眈,為《基本法》23條立法有助早日免除有關威脅,同時有助本港成為更適合投資和安居樂業的環境。
(鏡報2月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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