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香港體系」(2015.3)
發布日期:2015-03-02
一國兩制「再啟蒙」的重要一環
☉文/蕭史
筆者認為,建構「香港體系」應對行政主導體制、中央與地方授權關係兩方面問題作出明確無誤的論述。這兩方面均是基本法中非常複雜的理論問題,但兩者也均涉及到中央與特區關係,恰恰是一國兩制需解決的核心問題,找不到任何一個政體模型可以照搬,這便是「香港體系」獨立存在之必要性。
在2014年年底召開的全國港澳研究會研討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表示,香港一些人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基本內容的認識與內地截然不同,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進行一國兩制「再啟蒙」。
張榮順一席話引發本港反對派輿論鼓譟,被他們解讀為中央放棄「兩制」承諾,也有的稱不接受中央「啟蒙者」之地位。如今,立法會反對派拉布仍在持續,不僅政改前景陰影難消,諸如成立創科局等經濟問題亦受阻撓。
「後佔中時期」,中央治港政策之走向一直備受外界關注,但北京尚未釋放明確信號。這其中有何意味?
「再啟蒙」或非僅針對佔中
「我並不認為『再啟蒙』的說法是要對一國兩制政策作出改變。」香港問題專家、中國法學會法律資訊部副研究員陳詠華說。陳詠華表示,中央對於治港政策原則不變的說法已經強調多次。在佔中開始之前,習近平在會見工商業代表團時就曾指出,要堅持在香港實踐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中央對香港的政策從來沒有改變過,今後也不會改變。
在張榮順「再啟蒙」說發表的12天後,習近平在會見來京述職的特首梁振英時,亦表態確保香港在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規定的軌道上穩步前進。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表示,在基本法落實的過程中,香港反對派經常對基本法進行片面解讀,要麼只看基本法不看憲法,要麼不能把基本法作為一個系統和整體,斷章取義地解讀某些條文。對此,中央有必要把基本法說清楚、宣傳好,這即是「再啟蒙」的意義所在。
另有專家認為,香港回歸之後,23條立法的失敗、反國民教育風波以及佔中等事件表明,香港部份人士對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理解存在着長期誤讀與歪曲。
正因此,一國兩制的「再啟蒙」或許並非僅僅旨在反思佔中。實際上,在佔中開始之前,無論是國新辦發布一國兩制白皮書還是中央官員在本港報章上撰文澄清理論問題,如是做法都帶有正本清源之意。
「再啟蒙」的兩個方面
綜合多位北京學者的看法,未來,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再啟蒙」應大致着眼於兩個方面:
其一是,對基本法中的爭議內容進行澄清。「基本法是一個憲制性文件,條文不可能寫得很細,因此有些條款從學理上『摳』起來,會有不同解讀空間,這就非常需要立足於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要多從基本法立法的歷史背景加以理解。」陳詠華說。
實際上,基本法立法之初,考慮到收回主權是第一要務,也受限於當時的歷史環境,參與立法的各方對一些立法爭議,難免需要採取一定程度的擱置與讓步。但基本法運行17年,尤其是面對當下政改之爭,相關問題有必要由權威方作出說明。
容易引起爭議的內容,基本都與中央權力與特區權力之間的關係有關,其中包含一些中央已經在行使的權力,如釋法權等,同時也包含了一些較少使用或尚未使用的權力,如備案審查權。「把基本法的中央權力說清楚,依據基本法行事,不但不會影響高度自治,還是中央履行職責所需。」陳詠華說。
其二是,加強對國家認同感的教育。特首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點名批評香港大學學生會官方刊物《學苑》編印的《香港民族論》以及《香港民族命運自決》的封面專題。從《學苑》所刊發的內容來看,一些文章已經直指公民自決,這便超越了一般意義的本土意識,而是明顯的「港獨思潮」。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這是香港特區的政治基礎以及基本法的根本原則。如今年特首的《施政報告》中所說,香港大小產業的共同優勢,就是在中國內地和外國之間的聯通作用,是國內外的「超級連絡人」,即使僅從經濟角度來看,香港與內地亦是無法分割的。因而本港學校教育,除了在政治上加強學生對祖國的認同之外,亦需使學生全面理解香港與內地的關係。
建構「香港體系」
綜上所述,對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再啟蒙」,主要側重於理論釋疑與學校教育,以對當下違反基本法的政治主張與思潮予以澄清。然而,這面臨的難點亦不可小覷。
有學者表示,一國兩制的創立無先例可循,香港一些學者習慣生硬搬用西方政治學觀點來看待香港問題,雖違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但有時卻可在社會上帶來極大影響。例如社會上長期存在的一種觀點,即以美國的三權分立原則來理解本港的立法、司法及行政權力。對此中央官員曾明確表態,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需對中央政府負責,但立法會和法院並不直轄於任何中央機構,如果香港是三權分立下的行政主導,就等於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下達的指令要受立法會和法院的制衡,顯然有違基本法。
需要承認的是,在一國兩制的理論研究方面,中央及特區政府多數情況下仍是「被動應戰」,即對社會出現的違反基本法的主張作出解釋與回應。未來若要進行「再啟蒙」,主動建構一套根植於基本法的「香港體系」尤為重要。
筆者認為,「香港體系」應對行政主導體制、中央與地方授權關係兩方面問題作出明確無誤的論述。
行政主導體制涉及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係,堅持行政主導才能使中央管治權在特區順利行使;而中央與地方的授權關係解決的是單一制國家內地區權力來源的問題,是維護中國單一主權的基礎。
以上兩點均是基本法中非常複雜的理論問題,但兩者也均涉及到中央與特區關係,恰恰是一國兩制需解決的核心問題,找不到任何一個政體模型可以照搬,這便是「香港體系」獨立存在之必要性。
而諸如中央對政改的主導權、對特首的實質任命權等微觀問題之所以引發爭議,實則也與行政主導體制與中央對地方授權關係等宏觀問題不能得到社會廣泛理解有關。正因此,與其對具體問題單獨「啟蒙」,不如遵循由宏觀到微觀的路徑,對基本法的一系列難題進行集中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