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尚有共識可尋(2015.8)
發布日期:2015-07-31
☉文/蕭史
政治光譜的重組應以擴大愛國愛港力量為核心,並建構一個更具代表性的管治聯盟。理想狀況下,這一聯盟應吸納中立及獨立人士,以認同一國兩制、基本法與中央管治權為基礎,並支持特區政府施政。除了提供強大的管治團隊外,管治聯盟亦需在立法會內形成穩定、可靠的政治力量。
隨着普選法案被立法會否決,為期20個月的政改偃旗息鼓。由於港府已表態本屆政府不會重啟政改,中央亦希冀香港將社會發展的重心轉移至經濟與民生,這意味着香港短時間內不會重啟政改。
儘管政制短期難有改變,卻不代表香港其他政治問題將被無限期擱置。本次政改反映出各政治光譜對於政制發展尚難形成共識,正因此,當此過渡時期,各光譜更應保持更加緊密的政治溝通,為日後重啟政改積累共識。遵循由易到難的邏輯,社會溫和力量或可從以下三大政治命題中尋求共識,以推動民主政治的進一步發展。
如何防範「港獨」?
此次政改期間,本土主張興起,一度在輿論場消失的「港獨」似有抬頭之勢,包括衝擊駐軍、焚燒基本法、揮舞獅子旗等行為,一定程度上使得北京作出了香港「民心未能回歸」的判斷。
儘管當前社會中的「港獨」思潮並非是具有可行性的主張,但其具有的力量卻不可小覷。已有本土派團體宣布出選區議會,其在參選過程中必將祭出保衛本土利益的大旗,這可能成為激進者宣揚「港獨」的政治平台。而「港獨」的出現亦為香港與內地的交流帶來阻礙,即使是泛民一方,也一向與「港獨」進行切割。
有建制派人士曾提出立法禁止「港獨」,即通過二十三條立法或單獨設立「反港獨法」禁止「港獨」行為。不過,綜合各種因素來看,這在當下難以成行:
首先,二十三條立法已被否決過一次,社會當前尚無共識,若重推立法,難免引發新一輪政治爭拗,不利於香港穩定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其二,若新立「反港獨法」,則同樣會涉及複雜的法律及人權問題,通過的可能性並不高。
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在涉及國家安全的立法中,往往會引用美國奉行的「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即判斷某種言論是否違法,要取決於該言論是否以產生暴力革命為目標、且在客觀環境下是否有「立即」引發暴力革命之可能。2003年香港二十三條立法時,爭論頗多的一點恰恰在此。以此原則來看,若「港獨」思潮停留在思想層面而無具體行動,立法禁止並不是最有效的辦法。
從司法角度看,禁止「港獨」當前更多只能依靠現有法例。在西貢炸彈事件中,警方便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串謀導致爆炸罪」落案指控。以此為例,當局應更注意「港獨」危害社會穩定之實質行為。
從根本上禁止「港獨」,更多還需從教育及民生兩方面入手。加強國情與基本法教育已被認為是「後政改時期」亟待破題的教育議題;更有北京學者透露,當前自由行政策將面臨進一步調整,而讓民眾享受到兩地融合帶來的好處,以減少對內地與中央的抵觸情緒,則更需要以改善民生作為抓手。做到這一點,建構一個容納更多階層的管治同盟尤為重要。
如何構建管治同盟?
有學者表示,所謂的香港管治之難,主因仍是建制力量偏弱。儘管當前特區管治團隊與立法會多數議席仍由建制一方掌握,但在諸如教育、法律等領域,建制力量的社會基礎仍有擴大的必要。
此次政改中,社會被分為「愛國愛港」陣營與反對派陣營,如此劃分,亦是非常之時的非常辦法,溫和民主力量的政治空間因此被嚴重擠壓。
不過,政改表決前夕,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已表態,並非所有泛民人士均屬於反對派,中央亦願意與認同一國兩制、基本法的「泛民朋友」進行溝通,此外,京官還曾與大律師公會進行過會談。一種存在的可能性是,「後政改時期」社會政治光譜或將重組。
政治光譜的重組應以擴大愛國愛港力量為核心,並建構一個更具代表性的管治聯盟。理想狀況下,這一聯盟應吸納中立及獨立人士,以認同一國兩制、基本法與中央管治權為基礎,並支持特區政府施政。除了提供強大的管治團隊外,管治聯盟亦需在立法會內形成穩定、可靠的政治力量。
管治聯盟的成員則應覆蓋社會全部領域,聯盟同時需整合願與政府合作的民間智庫,利用民政事務處等機構,由專責人士傾聽草根的聲音,以建構管治聯盟的民意基礎。
不容忽視的是,管治聯盟建立的一個前提,在於泛民一方的溫和力量能否與激進力量作出切割,選擇在部份議題上與政府合作或提出有建設性的批評。一個不容錯過的契機是,政改結束之後,已有溫和人士開始檢討此次政改中的政治取態。
對於建制一方來說,要使管治聯盟行之有效,更應以服從管治大局為先,在管治聯盟內協調彼此的利益,加強組織性與團結性,同時着眼於在中長期培養出具有威望的領導者。
是否接納「政黨政治」?
與以上兩議題相比,是否接納「政黨政治」是觸及政治體制更加核心的問題,本屆政府在4月22日發布的普選方案中仍然保留了行政長官不是任何政黨成員的規定,原因之一便是「社會各界對此議題未有明顯共識」。
香港之所以未能將政黨政治合法化,與三方面因素有關:其一是一國兩制理論,即在特區內能否允許本地政黨執政,有待考量;其二是如果行政長官的施政思路受所在政黨影響,那麼決策或會更多考慮政黨的利益,而改變行政主導體制的原意;其三,立法會比例代表制的選舉方式並不利於政黨做大,一定程度上也成為了政黨政治的限制。
不過,從另一角度看,當前立法與行政關係緊張,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內無黨派支持,也為政府施政帶來困難;而若政黨政治實現,各政黨的經費來源必須公開,這或將打擊接受境外獻金而從事非法行為的團體,使政治行為規範化;而政黨若能成立,想必亦會吸引有抱負的年輕人從政,培養出理性並認同香港政治特色的政治人才。
更重要的是,由於基本法寫明行政長官終由普選產生,在選舉過程中,各候選人所需的動員能力更多有賴於政黨的支持,亦即政黨政治的實現實則是普選的一個基礎。
政黨政治實現的前提是對《政黨法》立法。既然政改短期之內無法重啟,社會溫和力量不妨就政黨問題展開協商,並保持與北京的溝通。對於建制和泛民來說,建立政黨政治可能是兩方都希望實現的願景,雙方亦可借此重構政治溝通的理想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