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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政改時代的反思(2015.8)

發布日期:2015-07-31


☉文/馬建波 香江智滙理事


目前新《國安法》尚不能在香港適用。這是一個制度漏洞和法制悖論,必須盡早加以解決。要麼促使香港盡快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要麼以全國人大釋法權力約束香港的反華分裂勢力和危害香港與國家安全的極端暴力行為。


618日中午,香港建制派在千載難逢的「政改表決」歷史機遇面前,上演了一樁烏龍事件。留下了一抹悲痛、惋惜和悔恨的濃重陰影。真的非常可惜!雖然沒有悲壯的42票支持VS28票反對的預料輸局;卻造就了鐵桿8票支持VS28票反對的慘敗皆輸的局面。其結果是:2017年香港一人一票普選特首的歷史機遇被反對派無情的斷送了。也許10年以後香港市民才能再見民主進步的曙光吧,因此,筆者認為:這不是「原地踏步」,而是香港民主的倒退。不知此時此刻香港反對派在短暫的激動喧笑過後,是否該躲在某個陰暗的角落悄悄哭泣?因為是他們親手斷送了500萬香港選民一人一票2017年普選特首和推動民主進步的機遇。香港與普選失之交臂,也失去了一次「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條件下,民主政改的實驗機會。現在履職的立法會議員們可能再也都看不到或不能親身見證10年以後的普選改革了,因為,那時他們都退休了。


建制派重大失誤應深刻反省


在此次表決的關鍵時刻,堅持到最後表決的支持8票,恰巧是建制派中頗受爭議的自由黨留下的。我們姑且不論自由黨過去表現如何,但在此次政改表決中表現出自己的個性與堅持確實值得肯定!而建制派的主要力量「民建聯」和「經民聯」臨陣掉鏈子,表現一盤散沙,缺乏審慎、預見和有效溝通,值此關鍵抉擇的敏感歷史時刻,離場決定過於盲目、輕率,乃至不負責任!對不起國家和港府的信任!對不起辛勤站街支持政改的廣大選民!更對不起自己的職責與良心!


因此,建制派對此次表決中的重大策略失誤應作出深刻總結反省!而立法會也應就此次意外的「立會表決」過程作出深刻反思。立法會作為保障公眾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監督政府施政,及參政議政的重要職能。為何憑藉反對派的27票就能多次輕鬆拉布廢掉香港政府和建制派武功,阻撓特區政府施政?為何建制派雖控制了立法會多數議席達42票,卻會受到少數反對派議員的拉布掣肘?立法會決議為何要獲得2/3議席支持才能通過?而不是獲得超過51%或者超過1/2即可通過?立法會架構設計、議員構成、議事規則是否存在問題或是法理陷阱?這就是中英談判就立法會博弈的最終結果。


歷史教訓值得各方深刻總結


可以肯定的回答,這就是港英當局當年設下的制度陷阱!以立法會少數票反對,就可達到掣肘多數建制議席的目的。加之反對派對拉布策略操練多時,政治博弈爛熟於胸。而建制派看不到現實的制度陷阱,沒有危機意識,不思應對進取,適逢政改表決之歷史關鍵時刻,草率拉布離場拖延,導致策略嚴重失誤,在香港政改歷史上留下羞愧的一筆,亦令港府蒙羞,令國家蒙羞,令自己蒙羞。香港回歸18年來,在西方分裂勢力的推波助瀾下,及行政、司法、立法的制度布局中,行政主導日益弱化,港英餘孽興風作浪,嚴重干擾治權落實。回歸18年來,香港治權和人心並未實現真正回歸。香港反對派也日益坐大,且向激進、極端發展,煽動本土意識抬頭,港獨組織已浮出水面,公開活動。未來香港社會更趨複雜,港府管治將更加艱難!


2017普選方案已被否決,尖銳的政爭矛盾暫時得到緩解,今年七一遊行人數大幅減少至1.8萬。中央呼籲港府應將施政重點轉向發展經濟民生,特區政府也及時調整定位,作出發展經濟民生的11項部署。但塵埃落定之後,我們不能迴避現實存在香港治權爭奪問題。如梁振英特首所言:如果政爭不能消弭,必將嚴重阻礙香港經濟民生發展。以筆者見,香港的管治、施政和政改問題的關鍵還在立法會。政改被否決,是一次深刻的歷史教訓,值得各方深刻總結。


首先,建制派應重新凝聚,確立新的發展目標。建制派議員在痛定思痛後,應盡快放下自責和推諉卸責,重新振作團結,改革自新,充實新鮮血液,培養後備力量,為今後的工作做好準備。建制陣營今後的工作重點就是要為「決戰立法會」做好充分的制度準備和人才準備,消除遲暮懈怠和慵懶無為的積弊。


第二,改革立法會議員選舉產生辦法。香港回歸以來,港府施政的難點和阻力主要就在於立法會反對派議員的綑綁掣肘與港府行政主導的弱化。因此,掃清未來港府管治和施政的障礙,關鍵就在於改革香港立法會的選舉產生辦法、提升議員的質素和完善議員結構與議事表決規程。明年的立法會選舉應有新舉措、新思路和新氣象。


培養第三股愛國愛港中間力量


第三、應關注重視第三股愛國愛港中間力量的培養。此次政改表決之後,原泛民議員湯家驊宣布辭去議員席位,並退出公民黨,顯示泛民內部產生分裂已成事實。湯家驊近年一直同泛民激進理念和作為有分歧,他的離開可能另組新社團,走溫和民主改革路線,這一現象不容忽視。有關方面應加以引導和培養,形成香港第三股制衡分裂,促進發展的穩定力量。


第四、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必須對香港的立法機制存在的制度缺陷和法理漏洞有所警惕,並有所作為。應利用國家憲法原則和人大釋法權力,及時對危害國家安全和港人福祉的體制與法制漏洞作出必要的修補。雖然,7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54票贊成、一票棄權、零票反對的高票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該法第11條第2款已列明「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同時第40條第3款也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說明新《國安法》符合國家《憲法》(母法)和香港《基本法》(子法)的立法原則。其要求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義務涵蓋香港和澳門之全中國。但由於全國人大並未即時將《國安法》引入基本法附件三,且香港至今尚未就23條立法,因此,並不包括香港《基本法》所要求的先完成23條立法,再引入《國家安全法》,即目前新《國安法》尚不能在香港適用。這是一個制度漏洞和法制悖論,必須盡早加以解決。要麼促使香港盡快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要麼以全國人大釋法權力約束香港的反華分裂勢力和危害香港與國家安全的極端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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