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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中必反」心魔阻高铁「一地两检」(2016.2)

发布日期:2016-01-29

•	香港社会就广深港高铁将来「一地两检」问题作出了热烈的讨论

☉文/萧史

在泛政治化的今天,反对派不仅「逢中必反」,更动辄搬出《基本法》,试图取得制高点。但其实这种做法往往都是危言耸听,更是对《基本法》的片面理解,对「一国两制」的扭曲认识。

手持一个申根签证可自由进出欧洲26国,全长仅26公里的广深港高铁香港段却因「一地两检」等问题而迟迟未能完工。

「一地两检」争议难平

去年1230日,广深港高速铁路深圳福田站通车。这个世界第二、亚洲第一大地下火车站的开通,使广州、深圳两城之间的公共交通更加便捷。相比之下,高铁香港段工程却一波三折。香港各界对于「一地两检」争议难平,而这段高速铁路已低速修了6年,超支近200亿元(港币,下同)。

所谓「一地两检」,是指在同一地点完成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入境检查及检疫手续。简而言之,即双方出入境管理人员联合办公,在同一地点实行「一站式」检查。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的设计,本是为了加快过关者出入境速度、提高管理人员效率、节约设施及行政成本,但却因这「一地」选在西九龙而招致诸多非议。

去年11月底,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在赴京与港澳办官员商讨后对传媒表示,要在西九龙高铁总站实施「一地两检」,容许内地人员到港执法将难以避免。

12月初,行政长官梁振英在出席第十四届「香港珠三角工商界合作交流会」时又说,不应将「一地两检」视为会影响「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举措。梁还列举美国和加拿大等两国之间实行「一地两检」的成功范例,并表示具体情况可以进一步讨论。

争议中反对派或再「拉布」

特首和律政司司长的解释却一石激起千层浪。反对派群起而攻之,动辄以违反《基本法》来批判「一地两检」,甚至将其上纲上线到危及「一国两制」的程度。反对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基本法》第18条、第22条和第154条。

其中,第18条规定,除列于附件三的法律外,其余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第2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反对派认定,若由内地出入境管理人员在西九龙总站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执法,将违反上述《基本法》法条。更有泛民人士提出,出入境事务属香港自行管理,依据是第154条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因此,将相关全国性法律补充至《基本法》附件三亦不可行。

公民党党魁梁家杰更公开表示,若港府不能保证「一地两检」不破坏「一国两制」,公民党将反对高铁追加拨款的申请。而如果在今年3月前不能获得追加拨款,已经投入650亿元的高铁项目将面临「烂尾」。

工程方港铁新任主席马时亨日前则表示,高铁香港段现已建成超过四分之三,有信心于2018年第三季度完工。但马同时坦言,在今年3月前游说足够的议员支持拨款方案「非常有难度」。

早在2009年,行政会议决定兴建高铁工程伊始,反对派就曾阻止立法会拨款。反对派「拉布」的结果,不仅使这一香港十大基建工程之一的项目拖到2010年初才动工,还将计划工期拖长至8年,更使得预算从最初的395亿一度涨到853亿。

中共党媒日前就批判主张让高铁「烂尾」的港人不会算账。文中援引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的算法称,如果高铁停工,香港将损失超750亿元。文中更直言,如果任凭高铁「烂尾」,产生的社会效益损失更会使香港「伤不起」。

「逢中必反」的心魔作怪

反对派抵制「一地两检」,一条主要的理由就是反对内地法律在港施行,并试图以《基本法》作为法理依据。但其实机械地对全国性法律一概予以排斥,显然太过拘泥。而且跨境高铁同时涉及双方出入境事务,并非单纯的「香港事务」,故而反对派对《基本法》相关法条的理解是否准确也值得商榷。

其实「一地两检」之所以成为反对派和部份港人的「心魔」,并非因为法律性问题无法解决,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其对中央的不信任和对内地的排斥心理,是「逢中必反」的心魔在作怪。

香港回归十周年时开通的深圳湾口岸即是双方「一地两检」的成功范例。反对派从未抵制深圳湾口岸的联检管理制度,是因为此处的「一地」在深圳。泛民人士并未觉得香港出入境管理人员到深圳执行香港法律有什么不妥,却将尚在谨慎讨论的高铁「一地两检」措施视为洪水猛兽,实在有搞双重标准的嫌疑。

在泛政治化的今天,反对派不仅「逢中必反」,更动辄搬出《基本法》,试图取得制高点。但其实这种做法往往都是危言耸听,更是对《基本法》的片面理解,对「一国两制」的扭曲认识。

《基本法》第18条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按照字面理解,全国性的出入境法律似并不属于国防、外交的范畴,但事实上却是具有保障国家安全和涉外事务性质的重要法律。因此,从法理上讲,若全国人大将相关法律增加至附件三亦是合理合法的。当然,《基本法》第18条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欲增减附件三的法律,要先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港府的意见。因此,即使要对附件三进行增减,其法律程序也必是审慎的。

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认为,反对派将「一地两检」上纲上线到动摇「一国两制」信心的程度,有很大人为炒作的嫌疑。他说,保证香港的高度自治毋庸置疑,故双方需要在「一地两检」的执法过程中把各自的权力界限理清。他同时表示,通过将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只是方案之一,而参考深圳湾口岸的联检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有关部门代替内地执法也是一种可能。「前提是特区和中央政府之间要互信,香港民众也要对内地的执法机关,以及经济的、符合『一国两制』基本原理的、带有创造性的实践保持开放性的态度」。

中山大学港澳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广汉对笔者说,「一地两检」是本着促进香港和内地联系、通关便利、减少行政成本等积极方面而提出的。至于出入境事务由双方谁来管理、怎么管理,都是可以讨论的。现在的问题是,有些香港人把这个问题政治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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