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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权立法:中国民法典出炉(2020.7)

发布日期:2020-08-10

☉文/子瞻

走过60余年立法之路的中国民法典于5月28日正式出炉,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民法典中的细则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将伴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在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为私权立法成为最大特点,随着民法典正式出炉,中国的民法体系已完成从「法律」到「法典」的历史转换。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法典化法律正式出台,共分为7编1260条,合计10万余字,涉及生命、人格、财产的私权立法迎来高光时刻。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民法典则在于保护私权利。在几乎所有民事活动中,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人身伤亡,小到缴纳物业费、邻里纠纷等,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中国编纂民法典,并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因此,在这部民法典中,人们既可以看到对传统规则的固守,也可以看到对未来社会发展留足空间的远见,既可以看到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人的尊严」,也可以看到「离婚冷静期」「住宅地使用权续期缴费」等争议不断。赞扬与批评兼有,进步与遗憾并存。但是无论如何,随着民法典正式出炉,中国的民法体系已完成从「法律」到「法典」的历史转换。

六十年「一波四折」 历经坎坷出台之路

中国曾在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从上世纪50年代至如今正式出台,民法典制定共历经60余年,可谓「一波四折」。

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前两次均因为政治因素搁浅。受时代局限性影响,前两次制定的草案过分强调人民必须爱国家、集体,导致原本应作为权利立法的民法典,立法观点变成义务立法。

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撰文表示,从表面上看,是历次政治运动使民法典起草工作中断,但深层次、关键的原因是中国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该体制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行政手段来组织和安排产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缺乏民法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相关分析也印证了为何在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编纂民法典时,特别强调「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适逢改革开放的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公」与「私」的争议之声不断,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诸多重大问题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只得被迫停止。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提出「批发」改「零售」的方法,即先行制定单行法,再制定民法典。当中国正在进行「摸着石头过河」的经济体制改革,在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中预先确定规则并不现实,需要通过先制定单行法的方式逐步构建法律体系,待经济社会模式相对稳定之后再行编纂完善的民法典。

中国先后制定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立法,逐步构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法学家广泛认为,这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2002年初,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开始,但是该草案在法学界颇受争议。多位民法专家认为,该草案不过是把既有的几部法律加以拼凑,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当年,这份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一次之后,就不了了之。

沉寂12年之后,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并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本次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即制定民法典各个分编,然后再将这两部份内容提请审议,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已经完成。

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布。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随着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及民法总则都将随之被废止,中国民法典历经60余年的出台之路也终于宣告走完。

「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时保护

民法典通过之后,被广泛认为将为个人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时保护。要理解这一「全时保护」的由来,民众首先需要了解:在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民事单行法基本齐全的背景下,出台民法典的意义是什么?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指出,中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只是由一些单行法拼接而成的集合体,欠缺科学化体系需要的分工与配合这些最基本的因素,也缺乏板块之间的逻辑,导致民法立法的「碎片化」。

由此可见,法典化实则为体系化和系统化,通过对现行的民事单行法进行系统化整合编纂,消除单行法之间相互的冲突与矛盾,使得以后法官只要有一部民法典在手,就可以找到民事裁判的主要依据。

正是由于将单行法进行系统编纂,这一法典化的过程使得人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真正为公众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时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在总则编「自然人」章节中,加入新规,将一个人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

从胎儿出生起就被民法典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将正式开始接受民法典的「全时保护」,直至死亡。其一生,将被民法典划分出几个有法律「仪式感」的时刻。

——八周岁。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规定与中国当下施行的法律相一致,也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一致。但对于未成年人,民法典加大了保护力度,比如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当一个人步入老年,开始考虑遗产继承等问题时,民法典继承编给出了相应的遵循,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处理等作出符合现实规定。此外,死者的名誉也受到民法典保护,其中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色法典」的人格权独立成编

在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历经数次删减增补,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无疑成为其中最大的亮点。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涉及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从密织个人信息保护网,到保障私人生活「安宁权」,从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伦理的挑战……随着人格权益不再局限于生命与健康,如何适应社会变化、保障「人的尊严」成为民之所呼,亟待法有所应。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予以「特别关注」,详细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制度,传递出保护「人」的价值导向。

当前,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有评论指出,中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更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人格权是独立成编,还是涵盖于侵权责任编之内,曾一度引发讨论。对此,著名民法学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指出:「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稍加观察可以发现,所谓「信息时代的挑战」已经内嵌于公众日常生活场景之中: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悄悄收集个人信息的手机应用程序、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宾馆中藏匿的微型摄像头、「AI换脸」后用于不法勾当,无时无刻不在打扰私人生活。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公众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人格权保护的边界却越发模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点与痛点。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上述具体生活场景有了一一对应的法律条文约束,草案首次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科技发展除了带来隐私保护问题,如何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也成为人格权编格外吸引外界关注的原因之一。针对此前基因编辑等技术对人伦道德造成的冲击,人格权编草案明确要求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此外,就性骚扰现象,人格权编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也被认为是一大亮点。对「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表述,进一步修改为「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做出修改,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当人格权被予以「特别关注」,「人的价值」在其间被不断彰显且具有鲜明时代特点,人们可以尽享生活之安宁,避免陷入技术之囹圄,可以彰显科学之光辉,避免陷入伦理之困境。

「争议不止」的立法开端

中国民法典正式通过无疑标志着民法体系从「法律」到「法典」历史转换的开端,这一过程之中赞誉之声不断,争议之声亦不止。对于民法典的批评涉及多个分编,从众多的争论之中可以看出,中国民法体系完善的进程将「永远在路上」。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编纂进程中社会关注和讨论最多的部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张业遂在5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据多位参与民法典编纂的学者称,意见中近80%的内容针对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共79个条文,其中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社会广泛争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率居高不下确实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近年来,针对离婚率持续攀升、冲动型离婚频出的现象,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均相继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尝试。然而,当相关条款写入民法典时,依旧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反对声音指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有损离婚自由的表现,在冷静期之内弱势方会面临强势方家庭暴力、财产转移等额外风险。同时,中国重婚率并不高,所谓「冲动型离婚」更像是一个伪命题,相反「结婚冷静期」更有设置必要。

也有不少民法学家指出,设置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并不矛盾,旨在反对轻率离婚,更像是一次「善意的提醒」,如若婚姻存续期内发生家暴、转移财产等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法院经调查若发现上述非法行径,则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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