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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这条夺权路行不通(2020.4)

发布日期:2020-08-11

☉文/区汉宗

目前,泛民关于争取功能组别更多席位夺取立法会过半乃至夺权变天的策略成为焦点。GLOs创办人沈旭晖为此撰写题为《「功能选得赢,一树碧无情」:制度变革的迷与思》,声称:「根据《基本法》框架,有一条普选路是不需人大层面处理、也毋须2/3多数通过,那就是功能组别『新九组』化。」「假如是由非建制特首提出,那就是政府议案,只需要立法会简单多数通过,这才是立会过半的重要性。」

沈旭晖的文章其实是炒冷饭,之前已有不少人阐述过类似观点。例如「立场新闻」2016年12月27日发表的刘云龙所撰《政改,其实唔一定要启动五部曲》就认为:「即使在不启动五部曲情况下,香港本身其实仍有空间可透过本地立法,换言之,事先不用问北京、不需改变八三一框架,只需立法会在席议员半数通过,就能扩大民主成分。」该文建议:一、以类似当年彭定康新九组的方式,将全港选民尽量平均「分配」于除特首选举委员会「政界」之外的现有各界别中,即由300万选民选出1200名选委中的900人;二、将目前立法会功能组别「票票等值」化,也就是以类似当年彭定康新九组方式。应该说,该文比沈旭晖的文章似乎更有理据,夺权路径也似乎更清晰。

刘云龙和沈旭晖文章的主张,一是建基于《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立法会「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二是按照《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政府提出的议案、法案或修正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立法会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或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以下两部份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票,方为通过: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地方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

由此看来,刘云龙和沈旭晖认为,将功能组别「新九组」化,由一个所谓「泛黄特首」提出政府议案,只需要立法会简单多数通过,二人坚信这才是立会过半的重要性,这才是一条泛民夺取香港管治权的路径。但这条夺权路径可行吗?其实并非如此。

首先,根本不可能出现一个非建制特首即所谓「泛黄特首」

香港的特首并不是一般的地方领导人,是特区及特区政府的双首长,即是说特首同时要向中央和特区负责,是「双首长、双负责」制。特首选举如果只有投票程序而没有任命程序,后果便严重了。因此特首当选人在选举产生后,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实质任命,才可以成为真正的特首,这是宪政现实。中央还有皇牌在手,《中英联合声明》清楚明言「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句话后来清楚写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段。换言之,如果有人要推中央不接受的人物上台挑战「一国两制」,中央毋须行到拒绝任命这一步,在提名后就可采取协商。方案之一可能是采用人大的选举机制,因为这个机制人数更多,足以成为替代品。因此,由一个所谓「泛黄特首」提出政府议案,将立法会和特首选委会功能组别「新九组」化的机会根本不可能出现。

第二,中央或会以人大释法或决定的方式,提前阻止立法会和特首选举委员会功能组别「新九组」化

末代港督彭定康任内推行「新九组」方案,将1995年最后一次立法局选举的9个新增功能界别,以个人票取代团体票,令「新九组」议席俨如直选议席。回归前特区预委会和筹委会都已明言会在1997年后取缔「新九组」的「三违反」方案,中方之所以反对的主要因由在于:《基本法》所规定的功能界团体选举是以法团主义为投票基础,而彭定康方案则把选举权扩大至所有在职人士,导致该选举制度蜕变成了某种分行业的直接选举,违反《基本法》原意。不足两年,随着中方「另起炉灶」成立临立会,把1998年首届立法局的选举办法,回复至彭定康之前的安排,「新九组」则以新界别取代。

时移势易,虽然彭定康「新九组」的构思今天在一些建制派人眼中不再「违反《基本法》」,《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更曾多次指当年彭定康方案具参考价值,但中央至今一直对彭定康的「新九组」保持高度警惕。而当立法会、选委会功能组别「新九组」化威胁到可能产生一个「泛黄特首」当选人时,相信很大可能会以人大释法或决定的方式,提前对立法会、选委会功能组别的性质和选举办法重新作出规定,令泛民通过「新九组」化夺权的目的难以得逞。

第三,泛民夺权路径违反政改五部曲规定

根据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香港的政制发展方案必须走完「五部曲」:

一、特首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特首及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二、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

三、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四、特首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五、特首将法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批准或备案。

《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立法会「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这里绝非指立法会、选委会功能组别「新九组」化,如果「新九组」化,一定必须走政改「五部曲」。

2016年6月18日,反对派议员否决特首普选政改方案,使距港人仅有一步之遥的普选梦破灭,2020年9月立法会普选也无法实现,反对派议员必须承担扼杀普选的全部责任。

不要说特首普选方案被反对派议员否决,就是立法会普选方案,也一定必须走完政改「五部曲」。沈旭晖所谓「立法会、选委会功能组别选委怎样选出,由公司票变成个人票,只是内部立法。」「假如是由非建制特首提出,那就是政府议案,只需要立法会简单多数通过,这才是立会过半的重要性。」这些胡言乱语,完全缺乏宪制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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