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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安香江」的三个现实维度(2020.8)

发布日期:2020-08-27

☉文/萧史

香港国安法6月30日夜刊宪施行,这部继《基本法》之后中央为香港专门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既针对现实问题,又具备前瞻效果,产生的深远影响更堪称历史性。国务院港澳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更将香港国安法的重要意义概括为「一法可安香江」。

在世界进入「后疫情时代」、国际关系深度调整重塑的大背景下,要实现「一法安香江」,中央和特区政府有关部门还应从三个现实维度入手,在进一步响应港人关切的同时,用实际行动证明国安法的「良法」本质,并藉此促进香港的治理走向「善治」。

言论自由:合法权益受保障

自2003年特区政府尝试推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受阻以来,反对派团体动辄以「侵犯言论自由」甚至「以言入罪」的论调来妖魔化国安立法,致使对相关概念缺乏了解的港人产生「谈国安色变」的恐惧心理。今年全国两会涉港议程甫一公布,便有持份者在尚未看到法律草案内容的情况下高呼「港人再无言论自由」,不少「黄丝」甚至发帖求问,现在删除反中言论是否会被「秋后算账」,令人哭笑不得。

事实上,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相关说明时已明确指出,「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是香港国安立法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香港国安法第1条即开宗明义,指出「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之一;第4条更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国安法还充分尊重了香港的普通法传统,并未设置追溯期。从现实效果来看,港人「马照跑、舞照跳、股照炒」的生活习惯并未受到任何限制,香港各大传媒的报道取态也没有发生改变,「七一游行」中仅有几名明显涉嫌违反国安法的激进示威者被依法拘捕,所谓「以言入罪」的情况纯属杞人忧天。

司法独立:立法原意需认清

以特区终审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李国能为代表的一些律政精英认为,国安法第44条规定的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会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其理由不外有三:香港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应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决定审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特首缺乏挑选法官时所需的经验和专长;特首作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不适宜独自挑选指定法官。

对此,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徐泽罕见发声,直指李的言论不符合《基本法》规定的香港政治体制。他指出,香港特区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并非「三权分立」;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重要权力;香港司法独立不能作任意解释,更不等于「司法至上」。

笔者认为,李国能的观点反映出香港法律界人士对特区「司法独立」的误读。香港法律从业者所接受的教育及专业培训多来自英美加澳等国,本港高等学府也无一例外地采用普通法系法律教材,这就使得香港法律从业者天然地认为,香港应按照英美代议制民主下「三权分立」的模式,而忽视「行政主导」。

实际上,按照《香港基本法》第43条、第48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同时是特区和特区政府的首长,「双首长制」已在客观上决定了香港的「行政主导」体制。《基本法》第48条第(6)项明确规定,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第88条规定,香港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这就从《基本法》层面解释了特首指定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安委主席也由总统担任,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使提名和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甚为难得的是,香港国安法作为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综合性法律,既对相关机构的指责和法律的效力范围作出详细规定,也严格规范了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最大限度考虑到香港普通法系的法治传统,不仅无损香港司法独立,更有助于法律专业人士认清立法原意,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做到不偏不倚、令行禁止。

高度自治:相互信任是前提

按照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特区国安委和驻港国安公署已相继成立,有关中央机构直接执法有损特区高度自治的舆论,成为部份持份者反对国安法的又一理由。但无论从国安法对两套机构分工的划定,还是相关主要官员的任命,都可看出,中央始终都将香港高度自治作为国安立法中兼顾「两制」差异的核心要义,更无意借驻港国安公署在特区再搞一套管制体系。

中央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作为最核心的治港方针,体现出对香港的高度信任,而国安法能否在港有效施行,也需要港人对中央保有应有的信任。正如香港大学副教授阎小骏所述,在「一国两制」的奠基者看来,「国家安全立法」是实现「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先决条件,也是中国的中央权力与香港社会之间建立政治信任的先决条件和法律保证。香港社会亟需改变观念,尤其是在面对国家主体政治秩序时的历史优越感和或有或无的不以为然心态;或明或暗的以「高度自治」来抵抗中国影响力、抵制北京管治的观念和做法。

毋庸讳言,香港回归以来部份港人尤其是精英阶层人士长期缺乏对中央和特区政府的基本信任,而香港经过多次社会运动的冲击,也迫使中央不得不重新考虑「一国两制」在港实践必须全面准确的问题。目前看来,中央无意改变「一国两制」下香港的独特地位,所谓放弃高度自治、实行「一国一制」更是无稽之谈。

沟通与交流永远是重建互信的第一步,中央和特区如此,港府和港人亦然。应该看到,即使在面对空前严峻复杂的局面时,中央仍采取了相对温和的方式来解决香港维护国安的棘手问题,并给予特区层面处理涉及国安问题的主体地位,可谓释放出对香港的高度信任。在法律施行过程中,香港也应积极响应中央的诚意和信任,如此,则「一法安香江」可真正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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