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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豪辉律师洪为民教授对谈国安法(2020.8)

发布日期:2020-08-27

☉文/黄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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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位具法律背景的全国人大代表──马豪辉律师及洪为民教授接受《镜新闻》的视频访问,特别从整体及制度层面对谈「港区国安法」。他们认为,「国安法」彰显「一国两制」的原则,兼顾普通法特点,给予特区政府执行空间,保证法律的有关实施,是中央政府对港府的信任。

体现「普通法」原则 保障港人自由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马豪辉律师说:「『港区国安法』是一部充分尊重「一国」原则,体现「两制」差异,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亦是一部符合香港市民合法权益和保障外来投资者营商环境的法律。『港区国安法』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总体而言是『适度』的,既有『震摄力』也有严格的制度监督,充分体现了『普通法』的很多原则,注意维护保障香港人的自由和权利,保障人权。」

言论自由也要有底线,现时的法例下,诽谤及煽动已经是触犯法例,言论自由根本不应涉及「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洪为民也提出去年的修例风波事件已令市民失去免于恐惧的自由,个人的生命及财产也得不到保障。

马豪辉还说:「港区国安法」充分体现四个最大程度:第一、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特区;第二、最大程度兼顾「普通法」特点;第三、最大程度保障人权;及第四、最大程度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显示中央对港府最大程度的信任

律政署、警务处和法院都是「国安法」的执行机构,国家安全委员会由特首及有关的问责官员组成,能最大程度保证法律有效实施。除非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区「管辖」确实有困难、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法律或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外,国安法的检控、执法、司法都是以现行普通法和特区法律为根据,显示中央政府对港府最大程度的信任。

两制法律无论在语言、表达方式和风格都有所不同,马豪辉说道「港区国安法」已尽量配合港人的语文习惯,容纳了两地行文的差异,以容易明白及清楚的方式作表述,似特区法律的写法多于内地法律的写法,考虑了港人的感受,目的就是增加大众对「国安法」的明白及理解程度。订立了法例的红线,能够帮助市民大众了解「国安法」的真缔,同时也会帮助有关法官判决时有更明确的决定。「港区国安法」是假定被告无罪,法律条文没有写上的东西就是法律上所容许的,体现了「普通法」精神,与特区法律制度的最大兼容。

中央政府对国家安全有根本的责任,当影响到国家管辖权问题,对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危险时,国家安全应该凌驾一切法律,中央政府亦必须扮演「守尾门」角色。国安公署、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在特区政府无法执法时填补这个空间,是对国家人民负责任的表现。

设立专门「国安法庭」做法合理

拥有法学博士的全国人大代表洪为民教授认同马律师所说,「港区国安法」是对特区政府的信任。他从制度层面分析,认为应该由国家安全委员会统筹,警务处和律政司设立专门部门去执行有关条文。另外,由于涉及「国安法」的案件很大机会同时会触犯香港法律,例如七一当天的袭警案、非法集会等,因此由警务处专责部门负责执法及侦查是合宜的。律政司设立专门部门处理「国安法」案件,也是国际的普遍做法,因为国家安全是一门专门的项目,类似性质案件在美国也是由军事法庭负责审讯。

马豪辉补充,现时律政司有家事法庭、海事法庭由熟悉有关法例的法官负责审理有关案件,「国安法」设立专门「国安法庭」,以熟识有关案件的法官负责审理是和现时家事法庭及海事法庭等等做法相类似。马豪辉及洪为民都认为特首委任有关经验的法官去处理「国安法」案件是合理的做法。

至于有关陪审团的安排,由于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某些案件为了保护证人,未必适合设立陪审团制度。两位代表举了一个例子,如果被告是「特务占士邦」,公开审讯就会公布了他的特务身分,无论他是否无罪,公开审讯会把其身分曝光,不单危害他的人身安全,也会令他日后无法再执行任务。其实英、美等国家对国安案件也有不设公开审讯的做法,由三位法官以合议庭形式,就法律及事实作出判断与判决,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洪为民补充合议庭制度也是「大陆法」的现行做法。

对于坊间认为「普通法」为主流,很少国家采用「大陆法」,洪为民指「大陆法」最早源于「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普遍采用的法律,「大陆」原意是推「欧洲大陆」而不是「中国大陆」,「大陆法」是以成文法为主,法官只能跟着法律去判案,法官并没有立法权。至于英美等国使用的「普通法」,是以案例为依归,因此,每个法官判案时也参与了「造法」的过程,分担了「立法者」的角色。「普通法」制度下,法官可以因为时代及社会的主流意见的转变而改变判决,法官的权力及弹性较大,相反「大陆法」的法官权力及弹性较少。

「港区国安法」订立是防范及制止罪案发生

马豪辉及洪为民最后重申,「港区国安法」订立作用是「防范及制止」罪案发生,令公义得到彰显(Seen to be done),惩治是属无可奈何。他们希望市民不要参与犯法行为,不要以身试法。 (转载自「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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