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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入学」 揭露系统性腐败(2020.8)

发布日期:2020-08-27

☉文/子瞻

近期,素有「孔孟之乡」美誉的中国山东频频曝出「冒名顶替入学」事件,令社会舆论一片哗然。梳理被冒名顶替者的经历可以发现,从学校班主任到地方教育局,从当地商贾到官员,参与其中的是链条式作恶与系统性犯罪,是掌握权力的群体对普通个体的无底线侵犯。

陈春秀、王丽丽、苟晶……每一个被冒名顶替者的名字如此醒目,使得公众的目光聚焦于教育公平。媒体统计发现,2018年至2019年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273人在清查中被公示,其中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

二百余人涉嫌冒名顶替 谁之罪

不难断定,当前山东所披露的数字仅仅只是全国范围内冒名顶替入学的冰山一角,而每一个呈现在公众视野中的受害者不应该仅仅成为一个统计数字,他们是一个个真实的个体,经历了一段段被「偷走的时光」,背后更是一个个曾翘首以盼的家庭。

深究其中,人们既可以观察到个体维权之难与群体作恶之易,也可以体会到社会对公平渴望之强与阶层流动性之弱,既可以注意到信息披露之迟与谣言四起之快,更可以感受到事件真相之繁琐与煽动情绪之简单。

「冒名顶替入学」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绝非仅仅限于教育之一域,对其「猛药去屙」固然重要,但如何将其放在社会治理的整体框架之内找准「症结」更值得决策者深思。

毕竟正如有评论所言,这种罪恶看似没有血腥,但杀死的是公平和正义,伤害的是梦想和青春,否定的是进取和奋斗,丑化的是权力和公信。

山东聊城冠县的幼儿教师陈春秀绝没有想到,2004年高中毕业后再也没有上学的她,发现自己被人冒名顶替竟然源自一场「意外」。今年5月,陈春秀在自学准备成人高考时上网查询学籍信息,意外发现自己已经上过大学。

学籍显示2007年陈春秀已经从山东理工大学毕业,这也正是16年前她报考过的大学。当年陈春秀高考分数为546分,却迟迟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16年里她一直为自己高考落榜而自责。如今,陈春秀得知当年自己已经被录取,没有收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是因为被人冒名顶替,她和整个家庭的大学梦不是没有实现,而是被人无情地窃取了。

陈春秀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成为「导火索」,多名被冒名顶替的受害人相继发声控诉被「偷走的大学梦」,山东聊城的王丽丽、山东济宁的苟晶……据媒体统计,2018年至2019年仅山东省内高校清查工作中,就发现有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素有「孔孟之乡」美誉的山东,因冒名顶替事件一度被外界批评为使「圣贤蒙耻」。

值得注意的是,冒名顶替并非山东独有,湖南、陕西、四川、江西等地,均有高考顶替案见诸报端。1998年陕西的荆高峰、2003年内蒙古的麻巧珍、2004年湖南的罗彩霞,近年来,仅媒体曝光、引发大规模关注的顶替事件不下20余起。

至今,常在大学课堂上被提及的「中国宪法第一案」,同样与冒名顶替有关。1990年,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齐玉苓与陈晓琪参加中等专科学校预选考试。陈晓琪成绩不合格,失去统招资格,其父亲运用各种手段,截获了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委托滕州八中转交的齐玉苓录取通知书,让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司法部门以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为由,支持了齐玉苓向涉案多方的追责要求。

日前,有关此次山东冒名顶替入学事件的处理结果相继公布,社会公众得以从官方调查中窥见群体性作恶与系统性犯罪。根据调查结果,陈春秀事件处理人数达19人,王丽丽事件处理人数达17人,苟晶事件处理人数达15人,每个具体案件大多涉及时任地方教育局局长、公安局局长、人社局局长、招生办工作人员、报考大学等多方面。

由此可见,「窃走大学梦」的幕后之手绝非出自一人,而是由权力机构组成的一系列链条共谋结果。尽管官方一再承诺,将对冒名顶替入学事件「零容忍」,但是相关事例既非首例更非个例,公众对于官方表态的信任程度和期待程度正在一起起骇人听闻的具体案例中逐渐消解。

更令人担忧的是,2013年学籍信息全国联网后,买卖通知书等不法行为的操作空间被大幅压缩,雷同的脚本可能不会再现,但新的作弊、贿赂、暗箱操纵手段层出不穷,背后一度呈现出有组织、有策划、有系统的替考团伙。旧症未除、新病又添,如何有效扎紧制度藩篱在当前更显迫切。

其一、难易之辨

随着陈春秀、苟晶案件诸多细节逐渐浮出水面,相比于对堂而皇之顶替的愤怒,公众对当事人在事后寻求公正之艰难更显错愕。陈春秀在发现自身被顶替之后,在当地教育局不断奔走查询,但却一无所获,甚至还多次被要求证明自己就是陈春秀。顶替者被曝光后,随即携带手写的一份承认自己冒名顶替的材料企图找陈春秀私了,称相关入学材料由已经去世的舅妈找中介代办,但随后被证实所谓「去世的舅妈」纯属编造。

在苟晶案件中,顶替者即为当时其班主任的女儿,在顶替者已大学毕业后,苟晶才收到班主任迟来的「道歉信」。当冒名顶替事件在网上发酵之后,苟晶一方面多次收到要求删帖的通知,另一方面班主任与妻子、女儿女婿,带着1万块钱辗转找到苟晶的山东老家试图私了。

吊诡的是,尽管陈春秀、苟晶在寻求公正的过程中如此之艰难,她们无疑仍将会被归为相对幸运的一类。随着舆论持续发酵,官方介入调查并已给出处理结果,十余名涉事者均得到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算是「迟来的正义」。虽然为正义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试想如果此事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了了之,试想那些更多的尚未及时发声的受害者,最终她们是否又将会变成数年之后统计「旧闻」时的数字?

与追求正义的之难相对的是共谋作恶之易。小到班主任,大到地方教育局,当权力连手利用制度漏洞对付个体时,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个体的脆弱与不堪一击。

地方商贾加上县领导可以成功支使招生办主任伪造档案,可以请托派出所所长对户籍造假,可以协助逃脱学校教务处审查,「大变活人」般的冒名顶替随即完成。链条式作恶与系统性犯罪的肆无忌惮,是对制度与规范长期漠视的结果,最终却让一个个无辜的个体承受其代价。

其二、强弱之辨

冒名顶替入学事件引起如此之大的舆论风波,其背后的原因更值得多方深思。教育与每一个人和家庭息息相关,从传统的孔孟之道到科举入仕,再到如今的高考制度,教育及其所蕴含的文化传统对于中国社会始终具有特殊地位。

如今,无论高考制度有多少缺陷,其相对公平的特点依旧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同。然而,顶替事件频发,一次次冲击乃至颠覆人们的既有认识,舆论关注之强在于对以教育公平为代表的社会公平的强烈渴求。

纵观陈春秀、苟晶案件,都有着明显的共同点,她们都是家庭贫困、品学兼优、忍气吞声且家里没有权势的女性。因为她们家庭贫困、没有权势,所以也不会闹事;她们品学兼优,跟她们换成绩才有价值;她们忍气吞声,所以非常好威胁和操纵,能轻易把一切丑恶掩盖过去。就像是陈春秀父亲所说,他很自责,自己节衣缩食让女儿上学,为什么女儿会被顶替?就是对方「打听到他是个老农民,是个怂人」才敢顶替女儿。

相比于对公平渴求之强,如今社会阶层流动性之弱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关于「寒门是否还能出贵子」的讨论余音犹在,高考这一相对最为公平的制度、这一为数不多保障社会垂直流动性的制度却呈现如此乱象,似乎迫不及待在为这场讨论作出结论。

正如有媒体指出,更深入地看,社会公平与社会流动对于一个国家的平等和活力至关重要。如今有些国家或地区之所以出现严重的社会失序,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社会流动管道狭窄,尤其是垂直流动严重阻塞。冒顶事件对人们的心理冲击是巨大的,如处置不当,后果不堪设想。这类愤懑也许不会如火山般爆发,却腐蚀着维系社会凝聚力的道德,摧残着无数学子以知识改变命运的渴望。

其三、繁简之辨

在山东冒名顶替入学事件被媒体披露之后,社会舆论原本对教育制度与公平的反思,逐渐因苟晶的具体案件转为相互割裂。苟晶在社交媒体上称自己两次高考成绩均被顶替,但是官方调查结果却指其第一次考试成绩被其班主任所窃取,但第二次不存在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学问题。一时之间,对于苟晶的批评之声四起,乃至称其占用了陈春秀等真正被顶替者的公共资源,模糊了焦点。

这一舆论场的变化背后实则有颇多值得探讨之处。在健康的信息环境之下,官方的调查通报通常只作为众多信源之一,公众了解事件真相需要来自媒体的独立调查、当事人和涉事方的多方面陈述等。

面对媒体无法全面及时报道案件的前因后果,在此背景之下的官方通报仿佛成为了不容置喙的绝对权威,与此相悖者均为「假」。其实,官方阶段性通报与当事人陈述出现出入并不意外,及时更新调查进展并让更多信息自由流动均是解决「非黑即白」逻辑的有效方法,因与官方通报不一致而断定一方歪曲事实无疑是草率的。

另外,即便苟晶有为了博得社会注意力的夸大成分,以此批评其占用其他受害者的资源绝非妥当。在复杂的个案中,公众渴求真相的同时对于案件「反转」带有天然的好奇,相关情绪往往滋生出对于「完美受害人」的苛求,但这显然不利于对公共话题的理性讨论。

在此事件中,人们更需要关注系统性共谋究竟是如何发生并被巧妙掩盖,需要探究未来如何防止相关事件再次出现。放弃对于复杂个案的追问,煽动情绪简单的对立,将话题转移到受害人是否「完美」之上,往往容易陷入舆论操控者精心设置的议程之中,最终真正模糊了事件的焦点。

如何以法保护「前途的安全」

日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在呼唤真相的同时,舆论更为关顶替者到底该当何罪,刑法又该如何威慑这类挑战社会公平底线的恶行。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提高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建议把高考「顶替入学」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有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有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样我们更要维护人民群众『前途的安全』。」

从定罪可行性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季幸指出,构成犯罪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它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说盗窃、诈骗,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构成犯罪。「窃取、诈骗别人的钱财构成犯罪,而这种窃取别人的入学资格,窃取别人的发展前程,比诈骗窃取别人钱财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建议对冒名顶替入学的行为入刑,予以打击。

2015年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考试舞弊行为纳入打击范围。从此以后,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说明、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与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行为都会遭受刑事处罚。但是,冒名顶替行为并非发生在考试环节,从刑法条文来看,参与冒名顶替者可能涉嫌的也仅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罪、盗用身份证罪、行贿罪、受贿罪等。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业遂说,刑法在2015年修改时,针对当时社会上比较突出的考试作弊问题增加了专款,之后高考作弊案件明显减少,可见刑法的作用非常大。建议在现行刑法第284条之一的下面再增加一个条款,即「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

「刑法中一直缺一个罪名,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于志刚指出,相关行为不断触动公众的神经,长期以来一直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比如伪造变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等,但总是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恐怕不是长久之计,建议视情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

需要指出的是,「冒名顶替入学」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非仅限于教育之一域,对其「猛药去屙」固然重要,但强化权利保护与严惩实为一体之两面,如何落实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拓宽申诉救济管道,将其放在社会治理的整体框架之内系统性反思,找准「症结」更值得当前各方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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