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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司法不公引起强烈关注和质疑? (2020.9)

发布日期:2020-09-04




区汉宗


(一)部分法官立场偏颇裁决不公受质疑
        最近有几宗案件涉及部分法官立场偏颇,裁决不公,引起社会很大反响和广泛批评,质疑部分法官是否涉嫌集体妨碍司法公正。


        第一,壹传媒黎智英于2017年在没有受到挑衅下,涉嫌在维多利亚公园内恐吓东方报业集团记者,黎不但爆粗指骂记者“×你老母×”,更扬言“我实搵人搞×你”、“我已经影×咗你相”。黎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吓罪表证成立,惟9月3日西九龙法院裁判官钟明新裁定黎刑事恐吓罪名不成立,判决令各界哗然。在受害记者度过无数惶恐不安的日子、在“有图有片有真相”、在表证成立的情况下,公众满以为迟来的公义终得彰显,不料竟迎来反高潮,黎智英又获放生。同一个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刑恐表证成立,接着却有截然相反的结果,岂非咄咄怪事?事实上,黎智英有保护伞已是路人皆见,由政治黑金案,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检控;到“占中”案,又以“证据太多”为名而不了了之。举凡是黎智英涉及的案件,无一不是全身而退,毫发不伤。有议员与学者批评有关判决未能彰显公义,又质疑“反中乱港分子”获纵容,认为黎智英的言论及行为均构成足够证据入罪,促律政司就案件提出上诉,绝对不能姑息。


壹传媒黎智英恐吓记者案,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吓罪表证成立,惟9月3日西九龙法院裁判官钟明新裁定黎刑事恐吓罪名不成立。


        第二,上月23日,广东海警在南海水域截获一艘快艇,拘捕12名偷渡客,被捕者包括涉嫌协助“我要揽炒”组织呼吁国际制裁内地和香港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李宇轩,12人中11人被控不同罪名而正保释候审,他们原拟逃往台湾寻求庇护。12名潜逃台湾失败者当中7人,其保释裁判竟然都是经东区法院主任裁判官钱礼处理,获保释者包括藏汽油弹原料案的被告邓棨然、郑子豪及廖子文,控罪指邓棨然、郑子豪、廖子文及其他两名被告于去年9月30日在湾仔金乐大厦19楼一单位管有制造汽油弹原料,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今年63岁的东区法院主任裁判官钱礼屡批准重案被告保释,已备受争议。钱礼让疑犯保释,或让他们有机会潜逃,例子不胜枚举,例如的士司机郑国泉被行私刑围殴重伤,涉案的两名被告张子龙及钟泳仪涉暴动罪及蓄意伤人罪,钱礼准他们保释候审;去年9月30日,五名男子在湾仔金乐大厦管有制造汽油弹的原料,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罪,钱礼亦批准两被告保释;去年11月11日,学生谢颖淇及李烨被指在薄扶林道用雪糕筒、水马及垃圾桶等物品堵路,被控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钱礼准两人1000元自签担保,仅守行为12个月。


        第三,许智峰提出两宗私人检控,一是控告的士司机郑国泉危险驾驶,获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尧裁定表面证供成立;二是西湾河警长涉开枪案,由获时任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子勤受理。许智峰这个政治暴徒已经丧失正常人应有的品格和廉耻,他向揽炒派展示有胆向政府和警队发难,藉此吸引捐款和提高知名度,其行动嚣张暴戾且恶毒透顶,目的是恐吓警务人员放弃对暴徒使用武力,以及警告其他执法人员如果向暴徒执法将会遭到报复,并企图传召的士司机郑国泉到庭过程中再被殴打,同时让有关警员和的士司机陷于缠讼之中,耗尽精力和面对高昂的律师费。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竟然受理许智峰两宗用意不良的私人检控,令人匪夷所思。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终于做了最起码的事情,介入另两宗许智峰提出的私人检控,要求撤销被告的检控传票。律政司更应停止让仇警法官审理涉及修例风波案件,认真审视和处理东区裁判法院是否成为庇护暴徒、打击警员和无辜市民的司法黑洞。


        第四,立法会议员葛佩帆去信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要求严肃跟进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尧,于过去审理八宗涉及反修例示威案时,疑立场偏颇,裁决不公,将案中的被告均裁定罪脱,令公众质疑其有政治倾向,要求马道立立即停止让其审理与政治相关案件,以释除公众的疑虑。葛佩帆给马道立的投诉信中称,她收到大量市民投诉何俊尧裁判官审理反修例案件时立场偏颇及裁决不公。何官不时发表偏颇并带有政治倾向的言论,更多次对社会安宁造成严重破坏的暴力分子判以无罪或予以轻判,已引起公众关注。


上月广东海警拘捕李宇轩等12名原拟逃往台湾寻求庇护的偷渡客,当中7人的保释裁判为备受争议的东区法院主任裁判官钱礼。


(二)是否存在“一条龙的司法黑洞”?
        以上涉及法官立场偏颇,裁决不公的案件,竟然都与东区裁判法院有关,这是港岛区唯一的裁判法院,但凡在中西区、南区、湾仔、港岛东及离岛等发生的案件,要上刑事法庭,或者要转介上级法院的,一律要在这里接受洗礼。


        资深评论员屈颖妍在《奇幻法院》中写道:“一间裁判法院(东区裁判法院)每日要处理无数案子,而给法官派工作的,是该法院的主任裁判官。东区法院的主任裁判官叫钱礼,她是如何把暴乱案子分发给哪些法官审理,用什么标准派案,外人无从过问。但我们发现,审查暴乱案子的,来来去去是那几个官,而把暴徒放生、把警察奚落的,都是那几个官。钱礼的老细是总裁判官苏惠德,苏惠德的老细是首席大法官马道立,一条龙的司法黑洞,让我们渐渐明白,原来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不是蒙眼,而是失明。”


        有市民翻查五名裁判官的过往判决,发现其判决存在严重问题,案情严重的罪行被轻判,质疑司法不公,希望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采取措施,剔除五人审理暴动有关案件。五名裁判官分别为何俊尧、钱礼、林子勤、黄崇厚及张洁宜。市民并举例说明五法官判刑的案例,指出若错判刑罚,例如让疑犯保释,或让他们有机会潜逃。屈颖妍所谓“一条龙的司法黑洞”,的确令公众质疑部分法官是否涉嫌集体妨碍司法公正?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9月3日在报章撰写题为《是时候紧急改革了》的文章,文中对香港司法机构需要紧急改革的弊端一针见血,包括:法院对“一国两制”的理解令人瞠目结舌,这些法官通过审理相关案件,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赋权意图否定一项至关重要的主要立法,甚至否定全国人大的宪制地位;法院裁决长篇累牍啰嗦,迫使公众沉默,而法庭裁决则更加有恃无恐,唯我独尊;法院持续地让公共利益屈从于个人权利的主张,这实质上变相直接鼓励“违法达义”,法院在过去一年里帮助创造了导致街头混乱的社会环境,实际上不仅仅是包容,而是在纵容街头暴力;法院允许律师玩法证游戏,打击政府机构,最糟糕的是,法院允许律师颠倒基本法,它不是香港稳定繁荣的保障,而是被用来凿击法律和秩序的华厦。烈显伦指出:“在司法机构的运作方面,香港显然已失去北京的信任。”并大声疾呼:“当下司法机构受弊端困扰,需要改革。”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9月3日在报章撰文指出,当下司法机构受弊端困扰,需要改革。


(三)法官犯错就需上诉 何如设机制监察法官?
        市民经常批评法庭放生示威者,如早前马鞍山烧人案,在场一对围观叫嚣的夫妇被裁定在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罪不成立,当庭释放后,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佩帆及独立建制派议员何君尧不断要求律政司上诉。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8月31日表明法官若犯错,律政司就需提出上诉。她指法官职责是按法律和证据审理案件,必须客观公正地考虑整体可接纳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又指“任何人都会犯错,法官也不例外”,当法官在法律观点上犯错、错误运用酌情权,或因严重的程序或其他失当而导致裁决不公,律政司便要决定是否对案件提出上诉,或者在刑事案件中以呈述方式提出上诉或申请覆核刑期等,强调律政司所有决定皆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庭程序,以及经过仔细研究整体案情才作出。


        暴徒去年11月11日在马鞍山港铁站破坏设施,一名地盘工人出言制止而被黑衣人扑头围殴,更惨遭淋易燃液体点火致严重烧伤,凶徒至今逍遥法外。当日在现场叫嚣的一对夫妇早前被控一项扰乱公众秩序罪,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判决,裁判官林希维称,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难以从录音分辨被告声音,又称对暴徒是否因两名被告的说话而点火烧人有极大保留,因此裁定两人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有法律界及政界人士指,裁判官没有考虑“因指骂而引发严重罪行”的观点,令判决出现问题,律政司应提出上诉。按照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三十八条,凡是“协助、教唆及煽惑他人犯罪,其惩处应与主犯一样”,尽管夫妇二人并非点火者,但他们将该场争执升温,最终导致事主被暴徒烧至重伤,是否应担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身是大律师的公民党党魁杨岳桥质疑律政司一向都有上诉权利,“郑若骅煞有介事写出嚟,系咩意思呢?”虽然律政司一向都有上诉权利,但当法官犯错就需上诉时,律政司却往往退避三舍,或是在社会各方强烈要求律政司上诉的情况下才姗姗出面。郑若骅煞有介事写出当法官犯错就需上诉,表明律政司实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值得鼓励。


        但作为一种原判错误的补偿,当法官犯错律政司就需上诉是远远不够的。每个法律制度下会出现原判错误的情况,有时是由于人为,有时则是由于体系出问题。导致原判错误的原因可能是执法机构严重失职,或者司法机构的成员对彰显公义所持有的态度偏颇。


        法官犯错就需上诉何如设立设机制监察法官?当出现严重的原判错误,仅仅证明受害人无罪或许并不足够,应该有一个适当的机制监察法官。不少政界和法律界人士建议,政府应设立由法律界及非法律界人士组成的“监察司法委员会”及“量刑委员会”,向法庭建议针对某类刑事案的量刑指引,增加法律本身的认受性及司法系统公众参与度,从而真正做到审判公平公正。


当出现严重的原判错误,仅仅证明受害人无罪或许并不足够,应该有一个适当的机制监察法官。


        近年部分法官的判案及量刑均惹起争议。政府表示,去年司法机构共处理368宗有关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投诉,逾九成半投诉与裁决有关。相信这只是冰山一角,因为一般市民即使不满法官的判决,亦不懂得如何投诉。对于社会有建议成立“独立监察司法委员会”来监察法官,政府却表明,涉及法官行为不检的投诉,只能由法官审议。政府如此只容许法官“自己人查自己人”,有“官官相卫”之嫌,引起社会不满和批评。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人们越来越关注量刑的平衡及公正性。例如英国量刑委员会(The Sentencing Council)于2010年组成,作为一个“负责对所有刑事犯罪制定量刑标准的机构”,其指导意见对各级法院法官的量刑具有约束力,除非指导意见与法律公正性相违背,否则各级法院法官“必须遵守”,而不是“考虑”指导意见。英国设立量刑委员会来指引法官量刑标准同样对香港具有借鉴意义。香港法律制度大部分沿袭英国,英国能,香港为何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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