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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独立」绝非「司法独大」(2020.9)

发布日期:2020-09-30

☉文/马建波 香江智汇副会长

6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执行机制(草案)有关情况,随即引发香港坊间和法律界专业人士的广泛讨论。诸如:《港区国安法》立法实施后,有关涉案罪行由谁来定来审?在哪里审?有无法律追溯期?特首指定香港法官审办案件,又会否影响到香港的司法独立等。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以162票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港区国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当日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实施。香港特区政府于当晚刊宪,夜里11点正式生效执行。至此,香港同胞和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期盼的《港区国安法》终于落地实施。为香港再次扬帆起航点亮了前进的灯塔,也为迎接香港「二次回归」,重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重回经济民生发展正轨,开启了新的航程。

涉港危害国安问题属中央事权

随着《港区国安法》的落地实施,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政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很快建立,并已启动有关监管和执法职能。香港坊间有关「国安法与普通法系」的争论和疑虑也有了更清晰的指引。在社会讨论关注中,及有关法律专家的释疑中,一些涉及普通法与国安法关系的逻辑关系其实是很清晰的。关于由谁审?在哪里审?这里需明确厘清一个重要的司法前提,那就是:涉港危害国家安全问题,属于中央事权和管辖权范围,这就是中央必须在港设立国家安全公署的必要性。而在具体个案执行中如何区分「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和「香港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之执法权限,及案件的定性问题,则要视乎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案」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来定。如果是涉及《港区国安法》中已列明的四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罪行,如:「涉及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势力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罪行。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定会履行相应的管辖权、监督执行权和具体执法权。如果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重要或普通罪案,「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有先行管辖权与执法权,特区行政长官可指定、委派或授权香港司法界法官负责审办有关案件。例如:7月29日「港独」组织「学生动源」前线召集人钟翰林因涉及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而被香港警方国安处依法拘捕,就是特区政府依据《港区国安法》履行管辖权与先行执法权的首例。7月31日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再次出手,香港警方国安处对涉及「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罗冠聪等6名潜逃海外的乱港分子发出国际通缉令,这是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港区国安法》执行机构的具体执法行为。待罪犯落网归案后,则会根据具体犯案罪证和危害程度及其复杂性,确定具体执法审办权限。

也有大律师工会律师和前任大法官担心,特首指定法官审办案件会否影响到香港的「司法独立」。笔者认为这是杞人忧天,不仅不会影响香港司法独立,而且恰恰是体现了中央对维护「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方针行稳致远的法治保障与坚定信心,对特区政府,及特区司法体系的高度信任。同时给予了香港特区一定的司法裁决权力和落实宪制责任的权力空间。但同时明确《港区国安法》的最终解释权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对维护「一国」大前提的法治保障,及对香港「两制」差异的充分尊重。另外,《港区国安法》系依据国家宪法与香港《基本法》制定,与《基本法》框架下的现行普通法执行机制二者并不矛盾。前者重点是量刑定罪的「执法依据」;而后者重点是一种法律体系「普通法」下的「执法机制」。

香港的「司法独立」也是相对而言的,并非大法官们所理解的绝对特权。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方针实践中,香港司法的相对独立是为确保法官们能「客观、独立、公正」的行使司法权力,为特区政府落实行政主导,依法施政保驾护航。否则,如果过度强调「司法独立」,司法权力就会走样变形,最终造成「司法独大」掣肘特区政府施政决策的局面。行政长官有权指定「法官」办案,也正是尊重行政长官履行宪制责任和落实行政主导的基本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因此,执行《港区国安法》根本不会影响香港普通法及司法系统的独立运作。

落实特区政府行政主导原则

落实香港特区政府行政主导原则,也是体现香港「二次回归」的重要内涵。《港区国安法》的制定实施,将有助推动落实香港「二次回归」工程。「二次回归」的内涵很丰富,不仅包括特区政府行政主导的「有效治权」真正回归,及推动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的进一步落地落实。同时还包括了香港「教育主权」的真正回归,有助尽早启动香港国民教育工程,实现香港人心的真正回归。并带动香港金融主权和经济主权的有效回归,以减少外国政府制裁与外资金融大鳄的恶意做空冲击影响。《国歌法》、《国旗法》、《港区国安法》的顺利实施,就是确保香港民心所向、教育主权、与司法权力实现真正回归「一国两制」框架内的重要法治基础。必须重申:「一国」是「两制」的重要前提,没有「一国」,「两制」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特区政府履行宪制责任,对中央负责,就必须有效落实行政主导原则,就必须履行完成好自身的宪制责任,也包括尽快为《基本法》23条立法的责任。

综上所述,香港根本没有西方「三权分离」和「司法独大」的政治土壤,香港司法更不能长期凌驾于特区政府施政决策之上。过去香港大法官们偏执地认为香港实行「普通法」系,享有「司法独立」权,主要就是过度强调了英美普通法的功能,而忽略了「一国两制」的真正内涵和首先是「一个国家」这一重要前提。就在于香港司法领域没有认清和尊重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居于「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地位,及赋予特区政府行政长官的宪制权力。过去出现所谓的公务员「中立论」,也是受此思维逻辑的影响,遂导致去年修例风波中,公务员队伍中出现一些黄丝,甚至蛊惑罢工参与游行。事实证明,香港公务员作为政府施政政策的执行者,不能因保持所谓「中立」而丧失支持政府的「政治立场」。如果特区政府公务员不支持特首和特区政府的工作,行「反政府,反国家」之举,甚至煽动蛊惑罢工,参与街头暴乱,就必须依法追究,并彻底清除出公务员队伍。公务员队伍应当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政府,特区政府绝不能姑息养奸。因此《港区国安法》与香港普通法系并非悖论,特区政府全力配合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港区国安法》的落地执行,正是更好地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及充分尊重了「两制」的差异的有机结合。

如果说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怀抱,是实现国家对港恢复行使领土主权的首次回归。那么香港回归23年后的今天,《港区国安法》出台,使香港迎来「第二次真正回归」的历史机遇,香港也必须尽快完成真正意义的「二次回归」。即:教育主权的回归、司法主权的回归、行政主导权力的真正回归,即特区政府「治理能力」和「管治权力」的真正回归,以最终实现香港「人心的真正回归」。

必须尊重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

香港回归以来,始终坚持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基本方针。因此,香港就必然有维护「一国」前提和尊重「两制」差异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从治港方针的法律设计而言,也就没有「三权分离」的政治土壤和特权空间。香港的司法独立是相对的,而非如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绝对特权。尽管「终审法院」就设在香港,但必须尊重「中央对港拥有全面管治权力」这一法律事实。正如前面述及:香港的司法「独立」,正是为确保香港法官行使审判权力时的「独立、客观、公正」,而不受外界的干涉和影响。因此,这个「独立」绝非大法官们所偏执固守和理解的「司法独大」特权,也不是《基本法》框架下,用来制肘特区政府行政主导的第三权力。

香港必须真正落实《基本法》中确立的「特区政府行政主导」基本施政原则。《港区国安法》中明确:特首可指定香港法官审办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也是这个精神的集中体现。中央已给香港预留了《港区国安法》执法裁量与裁决的责任权力和空间。这就是特首和特区政府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基本权力和宪制责任,也体现了对「两制」差异的尊重。如果特区政府不能很好履行自身的宪制责任和执法权力,中央政府必定会再次出手行使管辖权和执法权。因为《港区国安法》的解释权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且中央在港设立的「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具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和执法权,专责处理涉及「严重危害国安」的重大案件。这就是一把高悬在香港反中乱港汉奸们头上的利剑。

7月底香港新冠疫情出现严重反弹,为避免因9月6日立法会选举而加重疫情危机,建制阵营有超过100万人联名签署要求押后1年进行新一届立法会选举,特区政府已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依据「基本法」作出押后一年立法会选举的安排。这是一个全港市民同心抗疫与尊重生命的积极举措,值得高度肯定。也是为了落实普通法精神,确保选举法律机制更加有效和公平。在目前《港区国安法》落地实施和中央与香港特区政府「双轨执行机制」的充分保障下,有关方面将会依法有效排除选举过程中「恶意初选、政治揽炒和拉布干扰」等违法因素,以确保明年9月5日立法会选举的公平、健康、顺利举行。

综观一年多来,中央对港「止暴制乱」的策略运用:着眼大局,举重若轻,张弛有度、保持战略定力。可见中央对港拥有全面管治权力和游刃有余的国安执法掌控力。一些「反中乱港分子」和大律师及大法官们的焦虑,正好说明了这一点。站在国家大局和特区政府的角度看,有了《港区国安法》保驾护航,香港未来的繁荣稳定形势是可期的,而且会越来越好。因为「中央对港拥有全面管治权」已经进入实质推进实施阶段。特区政府只要认真积极配合好《港区国安法》的实施与执法行权工作,那么特区政府行政主导权力便可得到真正有效落实,香港「二次回归」真正可期。如果特区政府旧软弱无力,处处被香港司法掣肘,宪制责任不能有效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那么中央政府也保留了再度出手行使管辖与执法的权力。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先生早前也特别提到:香港「司法独立」是指审办案件时的独立性,以排除外部干涉,而非一种司法权力(特权)。因此笔者始终认为「三权分离」于香港就是个悖论,「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没有司法「绝对独立」的土壤。大法官们多是「英国脑袋,香港屁股」(双重国籍)。但脑袋往往指挥屁股,因此法官们长期固守普通法下这种所谓的「司法独立」观念也不奇怪。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香港的「司法独立」,绝非「司法独大」,也绝非特别的「司法权力」,这一基本原则绝不能含混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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