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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积极检视法律护国安 创造司法改革新契机(2023.2)

发布日期:2023-03-07

◎文轩

随着去年年底的人大释法,壹传媒创办人、乱港头目黎智英能否聘请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为其辩护一事,终于尘埃落定。然而,中央对港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因为相信「香港人能够治理好香港」。如今连一个疑犯聘请律师这般看似简单的问题也要劳师动众地由人大释法,这背后暴露了哪些问题?未来又该如何补救,才能避免重蹈覆辙?

黎智英申请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替其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辩护,早前获香港特区法院批准,引发重大争议。行政长官李家超向中央提交有关报告,认为相关判决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简单来说,以后与国安法相关的问题,包括能不能请没有香港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在内,都需要行政长官的同意,不是法院说了算;如果法院没有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那就由国安委说了算。而国安委的主席正是行政长官,所以这等同于进一步明确行政长官的权力和职责,巩固特区政府的行政主导。

释法暴露行政主导成效不彰

人大一锤定音,事情尘埃落定。然而,就国安案件是否可以聘请不具有香港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如此简单的一件事居然要兴师动众地由人大释法,却值得深思。

首先,这次释法风波暴露了特区政府的行政主导功能仍显薄弱。国安问题在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由行政机关作决定,《香港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较之香港一般法律具凌驾性,但特区政府在发现法院判决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不符之时,却无力阻止,不得已之下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上面一锤定音,这种无力感相当明显。

事实上,香港行政主导成效不彰并非朝夕间事,自回归以来便长期受到立法机关的掣肘。完善选举制度之前的立法会,与政府谈不上有多少良性互动,乱港议员甚至将立法会变成政治谈判的场所,几次三番对财政预算案「拉布」,企图瘫痪政府施政;后来更变本加厉,索性将立法会作为抢班夺权的基地,修例风波期间直接威胁政府管治,极大地削弱了行政主导的效力。至于司法机关也一直被诟病「司法独大」,针插不进,水泼不进。在这种情况下,难怪前几年社会上还在为香港属「行政主导」还是「三权分立」争论不休,因为从客观效果而言,行政机关并没有明显地凌驾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上。

行政主导并非一句空话,要将之落到实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凌驾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上的权力。例如港英时期,港督由英女王任命,集行政、立法、军事大权于一身,是绝对集权的行政主导。《英皇制诰》要求全体官员和居民服从港督,奠定了港督大权独揽的地位。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港督也没有丝毫制约作用。《皇室训令》规定,港督对行政局和立法局有完全的控制权。立法局自1843年成立之日起的绝大部分时间内,主席均由港督兼任。港督对立法局所有议案拥有最终否决权,甚至可以解散立法局。而且,香港法官也由港督任免,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更别谈「司法独立」。

从《基本法》的设计来看,中央本是想借鉴港英时期的「行政主导」模式,但为了安抚人心,实现平稳回归,最终并没有让特首像港督这般集权,而是使用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管理模式。可惜的是,这份宽容被乱港分子有机可趁,有港英余孽在政府内部从中作梗,亦有乱港分子跻身议会向政府叫板,「行政主导」未能全面落实。如今虽不必照搬「港督模式」,但明确了行政长官具有更多凌驾性的权力,无疑是巩固行政主导的重要举措。

明知释法后果 法院为何一意孤行

这次人大释法引人思考的另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连请律师这么简单的问题,也要兴师动众,劳烦人大来释法,究竟是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难道终审法院不知道,行政长官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怎么可能提请释法?而一旦释法,不仅法院之前的判决全部作废,还会有损香港司法的威望?

很明显,这些后果法院不可能不清楚,但案子依旧这么判,是因为泥古不化,还是要维持法律精英固有的傲慢?我们不妨回顾一下法院几次就黎智英案聘请海外律师驳回律政司的理据。上诉庭在初次驳回律政司上诉时表示,有杰出的法律专家参与审讯,对国安法的法理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而当律政司强调,允许黎智英聘请无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有泄漏国家机密之虞。上诉庭则反驳称,该案并无涉及关于国家机密的指控,而英国的大律师,亦受到当地的专业守则约束。最后终审法院亦指出,没有基础认为该案牵涉国家机密。

总而言之,法官认为黎智英案虽涉国安,却未必涉及国家机密,有海外律师参与甚至能够促进国安法的法理,纯纯当作一场学术讨论。至于像黎智英这样有深厚外国势力背景的乱港头目为什么不会牵涉国家机密,以及如何确保参与案件的律师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63条有关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私隐的保密规定等,似乎并不在诸位法官的考虑范畴。

值得玩味的是,就在法官们将黎智英案作普通国安案件看待之时,黎智英的国际律师团队竟去信英国政府,要求与英国首相辛伟诚紧急会晤,「确保黎智英获释」。试问一个普通人岂敢往一国首相身上攀?这个国际律师团队的做法,不正正说明「不允许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的正确性?不正正说明黎智英案涉及重大的国安风险?

国安案件屡遭轻视

国安案件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被视为头等大案,但香港法院等闲视之却也并非首次。2020年底,黎智英成为首名被控「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人,高等法院竟批准其保释外出,引起舆论哗然。当时《人民日报》发表「人民锐评」,直指作为「乱港祸首」的黎智英身负重罪、极度危险,不但不应予以保释,而且应由驻港国安公署介入事件。后来律政司提出上诉,终审法院才予以纠正,强调高等法院处理有关保释申请时对《香港国安法》应用可能有误,驳回保释申请。

除了黎智英案之外,法官对其他可能涉及国安的案件也未引起足够重视。比如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后已有约20名乱港分子弃保潜逃的情况下,对于在保释状态下的前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申请到丹麦外访,香港法院竟大度地将其「放生」。许智峯抵达丹麦后当即宣布流亡,成为一名国安逃犯,狠狠地掴了法官大人一巴。可笑的是,两年后,高等法院在犯人缺席的情况下,以藐视法庭罪判许智峯监禁3年半,并须向律政司付惩罚性讼费,自嘲味十足。

司法独立并非司法独大,司法机构面临信任危机,其独立性和专业性近年已备受质疑。特区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两年前就曾以《是时候紧急改革了》为题发表文章,举出多个事例引证法院问题丛生,包括港珠澳大桥司法复核案、刚果(金)案、立法会宣誓案、西九龙高铁站案等,法院援引海外的规范和价值的做法已与普通法宗旨相违背,不适合香港的情况。他还以「最令人惊诧」来形容审「禁蒙案」两名高等法院法官,指他们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两人裁定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违宪的判决,是法院对「一国两制」政策的理解迟钝得令人瞠目结舌,更成了公开的丑闻。

特区政府应主动全面审视法例

黎智英请律师案看似简单,但若依从法院的判决,未来必将为乱港势力干预香港司法大开方便之后,后患无穷。但不可能日后每次遇到涉及国安的问题都由中央当裁判。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于今年一月出席「保证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研讨会上表示,香港国安法执行机制最大特点是「双执行机制」。国家安全是中央的事权,但考虑到「一国两制」的特殊性和香港实际情况,中央通过《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中央负责处理特区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承担最后兜底责任。言下之意,就是香港的问题最好还是香港自己解决,实在不行了再由中央兜底。

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类似的情况,夏宝龙也特意指了一条明路:当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其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香港国安法》,特区应主动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本地法律与《香港国安法》实现有机统一。特区政府也随即表示,未来在会更积极、主动地检视法律是否需要修改或补充,以符合维护国家安全需要。

事实上,香港自回归以来,行政、立法均经历了重大变革,但唯独司法仍然固守着25年前的老样子,司法改革早已是社会上的普遍呼声。如今既然夏宝龙提出「特区应主动修改、完善本地法律」,恰好是特区顺势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契机,法官戴假发、法律条文仍有「女皇陛下」字眼、司法复核屡遭滥用……香港司法的种种弊端陋习都趁此一并改了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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